宋史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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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。

     崇寧三年,河北、陝西都轉運司言:「兵車之式,若用許彥圭所定,則車大而費倍。

    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,則輕小易用,且可省費。

    」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。

    時熙河轉運副使李復先奏曰:「今之用兵,與古不同。

    古者征戰有禮,不為詭遇,多由正途,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。

    今之用兵,盡在極邊,下砦駐軍,各以保險為利,車不能上。

    又戰陣之交,一進一退,車不能及,一被追襲,遂非己有。

    臣屢觀戎馬之間,雖糧糗、衣服、器械不能為用,況於車乎?臣聞此車之造,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。

    朝廷以麟熟於邊事,而不知彥圭輕妄、麟立私恩以誤國計。

    其車比於常法闊六七寸,運不合轍,東來兵夫牽輓不行,以緻典賣衣物,自賃牛具,終日而進六七裡,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。

    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、顧差夫匠之擾;既成,又難運緻,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。

    彥圭但圖一官之得,不知有誤於國,此而不誅,何以懲後!今乞便行罷造,已造者不復運來,以寬民力。

    」其後,彥圭卒得罪。

     元豐之時,河北、河東路軍器,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。

    元祐罷之。

    四年,因工部之請,復行之。

     大觀二年,手詔曰:「前東南備禦指揮,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,廢職者慢令失事,如築城壁、造軍器、收戰馬、習水戰之類,並可量度工力,計以歲月,漸次興作,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雇百姓,使急不擾民,緩不廢事,然後為稱。

    」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。

    四月,罷黎、雅等州市犛牛尾,慮為民害。

    八月,提舉禦前軍器所奏,乞如崇寧五年指揮,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、筋十萬斤。

    從之。

     政和二年二月,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,有司議罰,具為令。

    六月,又詔並用禦前軍器所降法式,前二月指揮勿行。

     三年,詔:「馬甲曩用黑髹漆,今易以朱。

    」是歲,姚古奏更定軍器,曩時甲二副,今拆造三副;曩時手刀太重,今皆令輕便易用;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鬥,今硾一石四鬥。

    從之,悉下諸路改造。

     六年,軍器少監鄧之綱奏:「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,訓練士卒,各給軍器,以備不虞。

    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、豐時造,精利牢密,冠於諸路。

    臣恐歲久因循,多緻損弊。

    乞自河北、陝西路為首,令諸路一新戎器,仰稱陛下追述先志,儲戎器、壯國威之意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七年,之綱三上奏,一言修武庫,二言整軍器,大省國用。

    詔升之綱為大監,又遷一官。

    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,奏武庫事,因奏:「武庫有祖宗所禦軍器十餘色,乞編入鹵簿圖志,遇郊兵重禮,陳於儀物之首,以識武功,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。

    」是年,禦筆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,其中箭鏃五千餘萬,用平時工料,須七十年餘然後可畢。

    於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,限三年修之,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。

     八年,以之綱奏,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,特免三年綱發。

    然自時厥後,申明郡縣牛皮角筋之禁,紛然為害者,之綱之請也。

     宣和元年,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:「本路惟潭、邵二州,各有年額製造軍器。

    今年製造已足,躬親試驗,並依法式,不誤施用。

    」詔加旌賞,以為諸路之勸。

    然自是歲督軍器率用禦筆處分,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,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。

    大抵中外相應,一以虛文,上下相蒙,而馴緻靖康之禍矣。

     靖康初,兵仗皆闕,詔書屢下,嚴立賞刑,而卒亦無補。

    時通判河陽、權州事張旂奏曰:「河陽自今春以來,累有軍馬經過,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、神臂弓、箭槍牌之類,於市肆博易熟食,名為寄頓,其實棄遣,避逃征役。

    拘收三日間,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。

    此乃太原援師,尚且棄捐器甲,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。

    宜諭民首納,免貽他患。

    」帝善旂奏,賞以一官。

     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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