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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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遇敵必不用命。

    欲乞指揮,應種師中下統制、將佐並依聖旨處分,仍令軍前自效。

    如能用命立功。

    與免前罪;今後非立戰功,雖該恩赦不得敘復。

    仍乞優詔褒贈師中,以為忠義之勸。

    」詔:「種師中下統制、將佐並降五官,仍開具職位、姓名申尚書省,餘依劉韐所奏。

    」 八月,河北、河東路宣撫司奏:「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,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,依軍法施行外,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、使臣。

    」詔:「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,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,仍依元降指揮免罪,特與支破遞馬驛券,疾速發赴軍前自效,候立功日優加推賞。

    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,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,定行軍法。

    仍多出榜示諭。

    」 二年四月,詔:「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,將百姓強刺充軍,驅虜隨行使喚,遇敵使前,害枉良民。

    其令有司榜諭: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,給據各令歸業。

    願充軍者,隨等杖刺填禁、廂軍,依條支給例物。

    」又詔:「昨逃亡班直、諸軍,雖已降指揮撫諭,並與免罪,發歸元處。

    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,可候指揮到,許於所在官司自陳,亦與免罪。

    」 建炎初,招募多西北之人,其後令諸路州、軍、砦或三衙招募,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,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。

    復詔滄、濱及江、淮沿流州軍,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,以五千為額。

    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:「牙軍多招集烏合之衆,擬上等改刺勝捷,次等刺振華、振武,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。

    」詔兩浙、江東,除江陰軍,各募水軍二百人。

     紹興元年,廣東帥臣言:「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,見千三百十九。

    今擬將官駐劄諸軍洎本路州軍,以十分為率,各招其半。

    」 二年,累降令行在諸軍,毋互相招收,及將別軍人拘執,違者行軍法。

     四年,詔:「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,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。

    沿江招置水軍,備戰艦,募東南諳水者充,每指揮以五百為額。

    」 十年,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,內招使臣二千員。

     十五年,福建安撫莫將言:「汀、漳、泉、建四州,與廣東、江西接壤。

    比年寇盜剽劫居民,土豪備私錢集社戶,防捍有勞,有司不為上聞推恩,破家無所依歸,勢必從賊。

    官軍不習山險,且瘴癘侵加,不能窮追,管屬良民悉轉為盜。

    請委四州守臣,募此遊手無歸勇健之人,各收千人,仍以效用為名,足可備用,實永久利。

    」詔令張淵同措置。

     二十四年,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:「舊制,在京所管捧日、天武、拱聖、驍騎、驍勝、寧朔、神騎、神勇、宣武、虎翼、廣勇諸指揮禁軍內,捧日、天武依條升揀扈衞諸班直,拱聖、神勇以下升揀捧日、天武,除逃亡有故,僅千九百人。

    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。

    」 二十七年,楊存中奉旨,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。

    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,若不招填,兵數日損。

    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,依舊招募。

     隆興元年,步軍司郭振言:「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,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。

    」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,以三千為額,刺充神衞,虎翼,飛山、床子弩雄武等指揮。

     乾道七年,馬軍司王友直言:「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,止有傔馬六百餘人,請招傔兵千五百,並充雄威。

    」詔招千人,刺「步傔」二字。

    步軍司吳挺言:「步司五軍,額二萬五千,見闕三千六百。

    」詔令招填。

     淳熙十六年,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:「淳熙五年住招兵,今踰十載,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。

    」詔招千人。

     紹熙二年,詔步軍司招軍千人。

     慶元元年,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、效用。

    五年,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,招填闕額并揀汰兵,照紹熙初年令,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。

     開禧元年,興元都統秦世輔言:「本司軍多闕額,紹興之末,管二萬九千餘人。

    乾道三年,立額二萬七千,今二萬五千四百,差戍、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,點閱所部,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。

    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。

    」參知政事蔣芾言:「在內諸軍,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,若權住招一年半,俟財用稍足招強壯,不惟省費,又得兵精。

    且南渡以來兵籍之數,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,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,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,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,隻比二十三年,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,如此何緣財用有餘?」 寶慶二年,知武岡軍吳愈言:「禁衞兵所以重根本、威外夷,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餘萬,州郡亦十餘萬。

    嘉定十五年,三衞馬步諸軍凡七萬餘,闕舊額三萬,若以川蜀、荊襄、兩淮屯戍較之,奚啻數倍於禁衞?宜遵舊制,擇州郡禁兵補禁衞闕,州郡闕額帥守招填。

    」 紹定四年,臣僚言:「州郡有禁卒,有壯城,有廂軍,有土兵,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。

    比年尺籍多虛,月招歲補,悉成文具。

    蓋州郡吝養兵之費,所招無二三,逃亡已六七。

    宜申嚴帥臣,應郡守到罷,具兵額若幹、逃故若幹、招填若幹、攷其數而黜陟之。

    」 寶祐間,州郡闕守,承攝者遣令招刺,不詢材武,務盜帑儲。

     鹹淳季年,邊報日聞,召募尤急,官降錢甚優厚。

    強刺平民,非無法禁。

    所司莫能體上意,執民為兵。

    或甘言誑誘,或詐名賈舟,候負販者群至,輒載之去;或購航船人,全船疾趨所隸;或令軍婦冶容誘於路,盡涅刺之。

    由是野無耕人,途無商旅,往往聚丁壯數十,而後敢入市。

    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,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,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,無賴乘機假名為擾。

     九年,賈似道疏雲:「景定元年迄今,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,除填額,創招者九萬五千,近又招五萬,謂之無兵不可。

    」十年,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,一謂:「內地何用多兵,宜悉抽以過江,可行六十萬矣。

    蓋兵不貴多,貴乎訓練之有素。

    苟不堪受甲,徒取充數,將焉用之!」 考之舊制,凡軍有闕額即招填。

    熙寧、元豐講求民兵之政,於是募兵浸減,而三衙多虛籍。

    至於靖康,禁衞弱矣。

    中興復用招募。

    立等杖,選勇壯,覈人才,驗虛實,審刺之法雖在諸屯,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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