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
關燈
小
中
大
者給奉,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;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、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,子孫不降,充軍主、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。
如此,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。
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,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,止增其奉;其軍主至十將,祖、父有族帳兵騎者,子孫即承其舊,限年受廩給;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。
如此,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,世為我用矣。
樞密院乃會河東路,蕃部承襲不降資;秦鳳路降兩資,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,鄜延、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。
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,詔鄜延、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,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,殿侍并差使、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,借職、奉職之子孫充殿侍,侍禁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、殿侍、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,承製以下子孫補奉職;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,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。
奏可。
二月,知青澗城劉怤言:「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,凡三千四百餘人、馬九百匹,連歲不登,願以丹州儲糧振恤。
」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。
二年,郭逵奏:「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。
若專迫以嚴刑,彼必散走山谷,正兵反受其弊。
當設六術以用之:曰遠斥堠,曰擇地利,曰從其所長,曰捨其所短,曰利誘其心,曰戰助其力。
此用蕃兵法也。
」詔從之。
三年,宣撫使韓絳言:「親奉德音,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,不能統衆,宜選其族人為衆信伏者代領其事。
聖筭深遠,真得禦邊之要。
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。
」 四年,詔:「蕃官殿侍、三班差使補職,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,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,或為蕃官指揮,或嘗備守禦之任者,總管司以聞,特與遷改。
」 五年,王韶招納沿邊蕃部,自洮、河、武勝軍以西,至蘭州、馬銜山、洮、岷、宕、疊等州,凡補蕃官、首領九百三十二人,首領給飧錢、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,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,得正兵三萬,族帳數千。
六年,帝謂輔臣曰:「洮西香子城之戰,官軍貪功,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,人極嗟憤。
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,無用衆於紛亂。
」王安石進曰:「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,故其教兵當如此。
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,則當稍以漢法治之,使久而與漢兵如一。
武王用微、盧、彭、濮人,但為一法。
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,與蕃賊異,必先錄用其豪傑,漸以化之。
此用夏變夷之術也。
」帝乃詔王韶議其法。
帝曰:「岷、河蕃部族帳甚衆,儻撫禦鹹得其用,可以坐制西夏,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。
陝西極塞,儻會合訓練,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,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。
頻年如此,自緻困弊。
兵法所謂『佚能勞之』者也。
」安石對曰:「朝廷當先為不可勝,聚糧積財,選兵而已。
新附之羌,厚以爵賞,收其豪傑,賜之堅甲利兵,以激其氣,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,待我體強力充,鼓行而西,將無不可者。
」馮京、王珪曰:「儻如聖策,多方以誤之,彼既疲於點集,而我無攻取之實,久之必不我應。
因爾舉兵,若蹈無人之境矣。
」帝曰:「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。
夫欲經營四夷,宜無先於此矣。
」帝嘗謂:「蕃部未嘗用兵,恐以虛名內附,臨事不可使。
」安石對曰:「剛克柔克,所用有宜。
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,有強梗不服者,乃以殺伐加之。
大抵蕃部之情,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。
若中國形勢強,附中國為利,即不假殺伐,自當堅附。
矧蕃部之俗,既宗貴種,又附強國,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,又稍以恩信收蕃部,則中國形勢愈強,恐不假殺伐,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。
」帝以為然。
是時,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裡,招附三十餘萬口。
安石奏曰:「今以三十萬之衆,漸推文法,當即變其夷俗。
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,耕田百頃,坊三十餘所。
蕃部既得為漢,而其俗又賤土貴貨,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,蕃人得貨,兩得所欲,而田疇墾,貨殖通,蕃漢為一,其勢易以調禦。
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,又捐百餘萬緡養馬於蕃部,且什伍其人,獎勸以武藝,使其人民富足,士馬強盛,奮而使之,則所向可以有功。
今蕃部初附,如洪荒之人,唯我所禦而已。
」 七年,韶言:「討平河州叛蕃,闢土甚廣,已置弓箭手,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,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,每指揮二百五十人,人給田百畝,以次蕃官二百畝,大蕃官三百畝,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,稍衆則補將校,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。
其蕃弓箭手並刺『蕃兵』字於左耳,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。
」詔如其請。
十一月,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、河以西蕃部,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,正、副隊將六十人,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。
八年五月,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。
十一月,詔:「選陝西蕃兵丁壯戶,九丁以上取五,六取四,五取三,三取二,二取一,並年二十以上,涅手背,毋過五丁。
每十人置十將一,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,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二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三,四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過五百人,每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,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。
月受奉,仍增給錢,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。
」 十年,樞密院言:「陝西、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,欲如所奏。
」上手詔曰:「夏人所恃以強國者,山界部落數萬之衆爾。
按其地誌,朝廷已據有其半。
彼用之則并小淩大,所向如欲。
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,未嘗得其死力,豈惟不能用之,又恐其為患也。
故小有悖戾,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,上下相習畏憚,任其縱散,久失部勒。
其近降之法,固未可信其必行,然以理言之,彼此均有其人,而利害遼遠。
今苟循邊人,衆知其說,止於舊法聊改一二,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。
徒為紛紛,無補於事。
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。
」 元豐六年,詔:「蕃官雖至大使,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。
朝廷賞功增秩,以為激勸,乃爾卑抑,則孰知遷官之榮?宜定蕃漢官序位。
」後河東經略司言:「蕃官部堡塞兵出戰,嘗以漢官驅策,恐不當與漢官序位。
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,奏可。
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:「治蕃兵,置將領,法貴簡而易行,詳而難犯。
臣今酌蕃情立法,凡熙河蘭會五郡,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;本州諸部族出戰,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。
五郡蕃兵自為一將,出戰則以正兵繼之,旗幟同色。
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,蕃官首領推遷如之。
」八月,憲又言:「漢蕃兵騎雜為一軍,語言不通,居處飲食悉不便利。
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,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,釐漢、蕃為兩軍,相參號令,軍事惟所使焉。
」 七年,瀘南緣邊安撫司言:「羅始黨生界八姓,各願依七姓、十九姓刺充義軍,團結為三十一指揮,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。
」從之。
元祐元年,臣僚言:「涇原路蕃兵人馬凡衆,遇臨敵與正兵錯雜,非便。
」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,環慶範純粹言:「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,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,令於平日鈐束訓練,遇有調發,即令部領為便。
」又言:「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,並依官序相壓;其城砦等管轄蕃官,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。
詔從其請。
且諸路蕃官,不問官職高卑,例在漢官之下,所以尊中國,制遠人也。
行之既久,忽然更制,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,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,非人情所能堪。
蕃部兇驕,豈可輒啟?宜悉依舊制,並序漢官之下。
」從之。
元符二年三月,涇原經略司言:「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,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,與漢兵相兼差使。
」秦鳳路如之。
四月,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:「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衆,欲自今將歸順之人,就新城收管給田,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、副二員。
」從之。
如此,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。
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,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,止增其奉;其軍主至十將,祖、父有族帳兵騎者,子孫即承其舊,限年受廩給;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。
如此,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,世為我用矣。
樞密院乃會河東路,蕃部承襲不降資;秦鳳路降兩資,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,鄜延、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。
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,詔鄜延、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,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,殿侍并差使、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,借職、奉職之子孫充殿侍,侍禁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、殿侍、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,承製以下子孫補奉職;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,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。
奏可。
二月,知青澗城劉怤言:「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,凡三千四百餘人、馬九百匹,連歲不登,願以丹州儲糧振恤。
」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。
二年,郭逵奏:「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。
若專迫以嚴刑,彼必散走山谷,正兵反受其弊。
當設六術以用之:曰遠斥堠,曰擇地利,曰從其所長,曰捨其所短,曰利誘其心,曰戰助其力。
此用蕃兵法也。
」詔從之。
三年,宣撫使韓絳言:「親奉德音,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,不能統衆,宜選其族人為衆信伏者代領其事。
聖筭深遠,真得禦邊之要。
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。
」 四年,詔:「蕃官殿侍、三班差使補職,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,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,或為蕃官指揮,或嘗備守禦之任者,總管司以聞,特與遷改。
」 五年,王韶招納沿邊蕃部,自洮、河、武勝軍以西,至蘭州、馬銜山、洮、岷、宕、疊等州,凡補蕃官、首領九百三十二人,首領給飧錢、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,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,得正兵三萬,族帳數千。
六年,帝謂輔臣曰:「洮西香子城之戰,官軍貪功,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,人極嗟憤。
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,無用衆於紛亂。
」王安石進曰:「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,故其教兵當如此。
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,則當稍以漢法治之,使久而與漢兵如一。
武王用微、盧、彭、濮人,但為一法。
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,與蕃賊異,必先錄用其豪傑,漸以化之。
此用夏變夷之術也。
」帝乃詔王韶議其法。
帝曰:「岷、河蕃部族帳甚衆,儻撫禦鹹得其用,可以坐制西夏,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。
陝西極塞,儻會合訓練,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,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。
頻年如此,自緻困弊。
兵法所謂『佚能勞之』者也。
」安石對曰:「朝廷當先為不可勝,聚糧積財,選兵而已。
新附之羌,厚以爵賞,收其豪傑,賜之堅甲利兵,以激其氣,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,待我體強力充,鼓行而西,將無不可者。
」馮京、王珪曰:「儻如聖策,多方以誤之,彼既疲於點集,而我無攻取之實,久之必不我應。
因爾舉兵,若蹈無人之境矣。
」帝曰:「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。
夫欲經營四夷,宜無先於此矣。
」帝嘗謂:「蕃部未嘗用兵,恐以虛名內附,臨事不可使。
」安石對曰:「剛克柔克,所用有宜。
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,有強梗不服者,乃以殺伐加之。
大抵蕃部之情,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。
若中國形勢強,附中國為利,即不假殺伐,自當堅附。
矧蕃部之俗,既宗貴種,又附強國,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,又稍以恩信收蕃部,則中國形勢愈強,恐不假殺伐,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。
」帝以為然。
是時,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裡,招附三十餘萬口。
安石奏曰:「今以三十萬之衆,漸推文法,當即變其夷俗。
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,耕田百頃,坊三十餘所。
蕃部既得為漢,而其俗又賤土貴貨,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,蕃人得貨,兩得所欲,而田疇墾,貨殖通,蕃漢為一,其勢易以調禦。
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,又捐百餘萬緡養馬於蕃部,且什伍其人,獎勸以武藝,使其人民富足,士馬強盛,奮而使之,則所向可以有功。
今蕃部初附,如洪荒之人,唯我所禦而已。
」 七年,韶言:「討平河州叛蕃,闢土甚廣,已置弓箭手,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,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,每指揮二百五十人,人給田百畝,以次蕃官二百畝,大蕃官三百畝,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,稍衆則補將校,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。
其蕃弓箭手並刺『蕃兵』字於左耳,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。
」詔如其請。
十一月,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、河以西蕃部,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,正、副隊將六十人,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。
八年五月,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。
十一月,詔:「選陝西蕃兵丁壯戶,九丁以上取五,六取四,五取三,三取二,二取一,並年二十以上,涅手背,毋過五丁。
每十人置十將一,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,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二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三,四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過五百人,每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,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。
月受奉,仍增給錢,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。
」 十年,樞密院言:「陝西、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,欲如所奏。
」上手詔曰:「夏人所恃以強國者,山界部落數萬之衆爾。
按其地誌,朝廷已據有其半。
彼用之則并小淩大,所向如欲。
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,未嘗得其死力,豈惟不能用之,又恐其為患也。
故小有悖戾,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,上下相習畏憚,任其縱散,久失部勒。
其近降之法,固未可信其必行,然以理言之,彼此均有其人,而利害遼遠。
今苟循邊人,衆知其說,止於舊法聊改一二,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。
徒為紛紛,無補於事。
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。
」 元豐六年,詔:「蕃官雖至大使,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。
朝廷賞功增秩,以為激勸,乃爾卑抑,則孰知遷官之榮?宜定蕃漢官序位。
」後河東經略司言:「蕃官部堡塞兵出戰,嘗以漢官驅策,恐不當與漢官序位。
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,奏可。
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:「治蕃兵,置將領,法貴簡而易行,詳而難犯。
臣今酌蕃情立法,凡熙河蘭會五郡,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;本州諸部族出戰,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。
五郡蕃兵自為一將,出戰則以正兵繼之,旗幟同色。
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,蕃官首領推遷如之。
」八月,憲又言:「漢蕃兵騎雜為一軍,語言不通,居處飲食悉不便利。
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,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,釐漢、蕃為兩軍,相參號令,軍事惟所使焉。
」 七年,瀘南緣邊安撫司言:「羅始黨生界八姓,各願依七姓、十九姓刺充義軍,團結為三十一指揮,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。
」從之。
元祐元年,臣僚言:「涇原路蕃兵人馬凡衆,遇臨敵與正兵錯雜,非便。
」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,環慶範純粹言:「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,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,令於平日鈐束訓練,遇有調發,即令部領為便。
」又言:「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,並依官序相壓;其城砦等管轄蕃官,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。
詔從其請。
且諸路蕃官,不問官職高卑,例在漢官之下,所以尊中國,制遠人也。
行之既久,忽然更制,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,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,非人情所能堪。
蕃部兇驕,豈可輒啟?宜悉依舊制,並序漢官之下。
」從之。
元符二年三月,涇原經略司言:「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,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,與漢兵相兼差使。
」秦鳳路如之。
四月,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:「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衆,欲自今將歸順之人,就新城收管給田,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、副二員。
」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