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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額。

    詔以官地招弓箭手,仍許近裡百姓壯勇者占射,依內地起稅,排保甲;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。

    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。

    十一月,詔永興軍、河中府、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,商虢州、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。

    七年,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,已應募者召人對替。

     八年四月,詔韓琦等,曰:「河朔義勇民兵,置之歲久,耳目已熟,將校甚整,教習亦良。

    然團結保甲,一道紛然。

    義勇舊人十去其七,或撥入保甲,或放而歸農,得增數之虛名,破可用之成法,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。

    」七月,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,本戶餘丁數少,合免義勇,並許投軍。

    十月,詔:「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,保甲赴縣教,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。

    義勇不及十指揮、保甲不及十都者,自十二月起教,各據人數分定番次,教閱一月,不許拆破指揮、都保。

    其人數少處,隻作一番、兩番,不須滿所教月分。

    其年已上番者,止教半月。

    」十二月,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,有違犯,依保丁法。

     九年正月,詔義勇、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,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為率取一,分為五等,第一等解發。

    四月,詔:「河北西路義勇、保甲分三十六番,隨便近村分,於巡檢、縣尉下上番,半月一替。

    歲於農閑月,并下番人並令所轄巡檢、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。

    」是月,兵部言:「舊條,義勇、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,弓不得過二分,槍刀共不得過二分,餘並習弓弩。

    」詔槍手依舊專習外,刀牌手令兼習弓弩,仍頒樣下五路施行。

    九月,詔永興、秦鳳等路義勇,以主戶三丁以上充,不拘戶等。

    是年,諸路所管義勇: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,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,永興軍路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,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,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,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。

     元豐二年,中書、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、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。

    從之。

    三年,詔五路轉運、提舉官巡歷所至,按閱見教義勇、保甲,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。

    四年,蒲宗孟言,乞開封府、五路義勇並改為保甲。

    自此以次行於諸路矣。

    [此後義勇改為義勇保甲,載保甲篇。

    
] 陝西護塞 慶曆元年,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、善騎射者涅臂充。

    二百人為指揮,自備戎械,就鄉閭習武技,季一集州閱教。

    無事放營農,月給鹽茗。

    有警召集防守,即廩給之,無出本路。

     川峽土丁 熙寧七年,經制瀘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,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,蕩平其地二百四十裡,募民墾耕,聯其夷屬以為保甲。

    元祐二年,瀘南沿邊安撫使司言:「請應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,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,更無廩給酬賞。

    若遇賊,臨時取旨。

    其敢邀功生事,重置於法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政和六年,瀘南安撫使孫羲叟奏:「邊民冒法買夷人田,依法盡拘入官,招置土丁子弟。

    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,欲令番上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宣和四年,詔:「茂州、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,番上守把,不諳射藝。

    其選施、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,分任教習,候精熟日遣回。

    」 荊湖路義軍土丁、弩手 不見創置之始,北路辰、澧二州,南路全、邵、道、永四州皆置。

    蓋溪洞諸蠻,保據巖險,叛服不常,其控制須土人,故置是軍。

    皆選自戶籍,蠲免徭賦,番戍砦柵。

    大率安其風土,則罕嬰瘴毒。

    知其區落,則可制狡獪。

    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、副都指揮使、指揮使、副指揮使、都頭、副都頭、軍頭、頭首、採斫招安頭首、十將、節級,皆敘功遷補,使相綜領。

    施之西南,實代王師,有禦侮之備,而無饋餉之勞。

    其後,荊南、歸、陝、鼎、郴、衡、桂陽亦置。

     慶曆二年,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,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。

    番戍諸砦,或以歲,或以季,或以月。

    上番人給口糧,有功遷補。

    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、月給食錢,指揮使給食錢,副指揮使給紫大綾綿袍,都頭已上率有廩給。

     熙寧元年,籍荊湖南、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,軍政如舊制。

    六年,諸路行保甲,司農寺請令全、邵二州土丁、弩手、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,以正、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正,以都頭、將虞候、頭首、都甲頭兼充保長,以左右節級、甲頭兼充小保長。

    番上則本鋪土丁、弩手、弩團等同為一保,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。

     元祐七年,選差邵州邵陽、武崗、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、弩手,與免科役,七年一替。

    排補將級,不拘替放年,分作兩番邊砦防拓,不得募人。

    凡上番,依禁軍例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。

    如有私役,並論如私役禁軍敕。

     紹聖二年,樞密院言:「荊湖南路安撫、轉運、提刑、常平司奏請,邵州管下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,乞依元豐六年詔,於五等戶輪差,並半年一替。

    其上番人如有故,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崇寧二年,荊湖南路安撫、鈐轄李閎言:「收復綏寧縣上堡裡、臨口砦,合用防拓弩手千人,乞於邵州邵陽、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,半年一替;遇上番,月支錢米;排補階級,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,依舊為七階;分兩番部轄,令邵州給帖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政和七年,以辰、沅、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,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、澧路營田刀弩手。

     重和元年,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,其官吏各轉官,減磨勘年有差。

     宣和四年,靖州通道縣有邊警,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。

     夔州路義軍土丁、壯丁 州縣籍稅戶充,或自溪洞歸投。

    分隸邊砦,習山川道路,遇蠻入寇,遣使襲討,官軍但據險策應之。

    其校長之名,隨州縣補置,所在不一。

    職級已上,冬賜綿袍,月給食鹽、米麥、鐵錢;其次紫綾綿袍,月給鹽米;其次月給米鹽而已,有功者以次遷。

     施、黔、思三州義軍土丁,總隸都巡檢司。

    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、把截將、砦將,并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,壯丁六百六十九人。

    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、指揮使、都頭、十將、押番、砦將。

    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、兵馬使、都頭、砦將、把截將,并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。

    思州、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、巡檢將、砦將、科理、旁頭、把截、部轄將,并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。

     渝州懷化軍。

    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,皆州縣調補。

    其戶下率有子弟、客丁,遇有寇警,一切責辦主戶。

    巡遏、把截將歲支料鹽,襖子須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,有勞者增之。

    州縣籍土丁子弟並器械之數,使分地戍守。

     嘉祐中,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為義軍正都頭、副都頭、把截將、十將、小節級,月給鹽,有功以次遷,及三年無夷賊警擾,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。

    涪陵、武龍二縣巡遏將,砦一人,以物力戶充,免其役。

    其義軍土丁,歲以籍上樞密院。

     廣南西路土丁 嘉祐七年,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。

    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。

    分隊伍行陣,習槍、鏢排,冬初集州按閱。

    後遞歲州縣疊教,察視兵械。

    以防收刈,改用十一月教,一月罷。

     熙寧七年,知桂州劉彜言:「舊制,宜、融、桂、邕、欽五郡土丁,成丁已上者皆籍之。

    既接蠻徼,自懼寇掠,守禦應援,不待驅策。

    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,三取一以為土丁。

    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,若三丁籍一,則減舊丁十之七。

    餘三分以為保丁,保丁多處內地,又俟其益習武事,則當蠲土丁之籍。

    恐邊備有闕,請如舊制便。

    」奏可。

     元豐六年,廣西經略使熊本言:「宜州土丁七千餘人,緩急可用。

    欲令所屬編排,分作都分,除防盜外,緣邊有警,聽會合掩捕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元符二年,廣西察訪司言:「桂、宜、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,差及單丁,乞差兩丁以上之家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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