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
關燈
小
中
大
押官、甲頭、隊長,戶四等以下免役,上番防守,月給奉廩。
三年,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。
環、慶二州復有砦戶,康定中,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,有警召集防戍,與保毅弓手同。
大順城、西谷砦有彊人弓手,天禧、慶曆間募置,番戍為巡徼斥候,日給糧。
人賦田八十畝,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。
遇防秋,官給器甲,下番隨軍訓練。
為指揮六。
河北、河東強壯 五代時,瀛、霸諸州已置。
鹹平三年,詔河北家二丁、三丁籍一,四丁、五丁籍二,六丁、七丁籍三,八丁以上籍四,為強壯。
五百人為指揮,置指揮使;百人為都,置正、副都頭二人、節級四人。
所在置籍,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,聽自置馬,勝甲者蠲其戶役。
五年,募其勇敢,團結附大軍為柵,官給鎧甲。
景德元年,遣使分詣河北、河東集強壯,借庫兵給糧訓練,非緣邊即分番疊教,寇至悉集守城,寇退營農。
至康定初,州縣不複閱習,其籍多亡。
乃詔二路選補,增其數,為伍保,疊糾遊惰及作姦者。
二十五人為團,置押官;四團為都,置正、副都頭各一人;五都為指揮,置指揮使,各以階級伏事。
年二十係籍,六十免,取家人或他戶代之。
歲正月,縣以籍上州,州以籍奏兵部,按舉不如法者。
慶曆二年,悉揀以為義勇,不預者釋之,而存其籍,以備守葺城池。
而河東強壯自此寖廢矣。
其募於河北者,舊給塘泊河淤之田,力不足以耕,重苦番教,應募者寡。
熙寧七年罷之,以其田募民耕,戶兩頃,蠲其賦,以為保甲。
河東、陝西弓箭手 周廣順初,鎮州諸縣,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,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。
建隆二年,詔釋之,凡一千四百人。
景德二年,鎮戎軍曹瑋言:「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,請給以閑田,蠲其徭賦,有警,可參正兵為前鋒,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。
」詔:「人給田二頃,出甲士一人,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。
設堡戍,列部伍,補指揮使以下,據兵有功勞者,亦補軍都指揮使,置巡檢以統之。
」其後,鄜延、環慶、涇原并河東州軍亦各募置。
慶曆中,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,為指揮一百九十二。
是時,河東都轉運使歐陽脩言:「代州、岢嵐、寧化、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,請募人墾種,充弓箭手。
」詔宣撫使範仲淹議,以為便。
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裡外占耕,得二千餘戶,歲輸租數萬斛,自備弓馬,涅手背為弓箭手。
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。
至和二年,韓琦奏訂鎬議非是,曰:「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,遂驅旁邊耕民內徙,苟免一時失備之咎。
其後契丹講和,因循不復許人復業,遂名禁地,歲久為戎人侵耕,漸失疆界。
今代州、寧化軍有禁地萬頃,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,可得四千餘戶。
」下并州富弼議。
弼請如琦奏。
詔具為條,視山坡川原均給,人二頃;其租秋一輸,川地畝五升,阪原地畝三升,毋折變科徭。
仍指揮即山險為屋,以便居止,備征防,無得擅役。
先是,麟、府、豐州亦以閒田募置,人給屋,貸口糧二石,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。
夏人利其地,數來爭占,朝廷為築堡戍守。
至治平末,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,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。
先是,康定元年,詔麟、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,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。
其制與弓箭手略同,而不給田。
熙寧二年,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、今籍七千,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,今唯秦鳳有砦戶。
三年,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:「前年築熟羊等堡,募蕃部獻地,置弓箭手。
迄今三年,所募非良民,初未嘗團結訓練,竭力田事。
今當置屯列堡,為戰守計。
置屯之法,百人為屯,授田於旁塞堡,將校領農事,休即教武技。
其牛具、農器、旗鼓之屬並官予。
置堡之法,諸屯併力,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,寇退則悉出掩擊。
」從之。
五年,趙離為鄜延路,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,募漢、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。
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,褒賞之。
六年,離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,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。
詔審度之。
十月,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,其旁塞民強勇願自佔田,出租賦,聯保伍,或義勇願應募,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。
七年正月,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,以土田募弓箭手。
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,不依常格,差官召募,仍親提舉。
三月,王韶言:「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,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,人給地一頃,蕃官兩頃,大蕃官三頃。
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,候招及人數,補節級人員,與蕃官同管勾。
自來出軍,多為漢兵盜殺蕃兵,以為首功。
今蕃兵各願於左耳前刺『蕃兵』字。
」從之。
十月,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、砦戶,除防拓、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,若修城諸役,即申經略安撫、鈐轄司。
其有擅差發及科配、和雇者,併科違制之罪。
從之。
其夔州路義軍、廣南槍手土丁峒丁、湖南弩手、福建鄉丁槍手,依此法。
八年,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、弓箭手、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,別置熙河策應將副。
十年,知延州呂惠卿言:「自熙寧五年,招到弓箭手,隻是權行差補,未曾團定指揮。
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,置立將校統轄,即於臨時易為勾集。
」從之。
元豐二年,計議措置邊防所言,以涇原路正兵、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,分駐諸州。
從之。
三年,詔:「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,置引戰、旗頭、左右傔旗,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,並如正軍法。
蕃捉生、蕃敢勇、山河戶亦如之。
凡募弓箭手、蕃捉生、強人、山河戶,不以等樣,第募有保任、年十七已上、弓射七鬥、任負帶者。
鄜延路新舊蕃捉生、環慶路強人、諸路漢弓箭手、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,皆涅於手背。
」 四年,涇原路經略司言:「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,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,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,或不願應募,乞收其地入官。
」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:「乞依熙河舊例,許涇原、秦鳳路、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,仍帶舊戶田土,耕種二年,即收入官,別招弓箭手。
」皆從之。
五年正月,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、吳堡、義合、細浮圖、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,及春耕種,其約束補職,並用舊條。
從之。
二月,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、營田、蕃部共為一司,隸涇原路
三年,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。
環、慶二州復有砦戶,康定中,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,有警召集防戍,與保毅弓手同。
大順城、西谷砦有彊人弓手,天禧、慶曆間募置,番戍為巡徼斥候,日給糧。
人賦田八十畝,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。
遇防秋,官給器甲,下番隨軍訓練。
為指揮六。
河北、河東強壯 五代時,瀛、霸諸州已置。
鹹平三年,詔河北家二丁、三丁籍一,四丁、五丁籍二,六丁、七丁籍三,八丁以上籍四,為強壯。
五百人為指揮,置指揮使;百人為都,置正、副都頭二人、節級四人。
所在置籍,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,聽自置馬,勝甲者蠲其戶役。
五年,募其勇敢,團結附大軍為柵,官給鎧甲。
景德元年,遣使分詣河北、河東集強壯,借庫兵給糧訓練,非緣邊即分番疊教,寇至悉集守城,寇退營農。
至康定初,州縣不複閱習,其籍多亡。
乃詔二路選補,增其數,為伍保,疊糾遊惰及作姦者。
二十五人為團,置押官;四團為都,置正、副都頭各一人;五都為指揮,置指揮使,各以階級伏事。
年二十係籍,六十免,取家人或他戶代之。
歲正月,縣以籍上州,州以籍奏兵部,按舉不如法者。
慶曆二年,悉揀以為義勇,不預者釋之,而存其籍,以備守葺城池。
而河東強壯自此寖廢矣。
其募於河北者,舊給塘泊河淤之田,力不足以耕,重苦番教,應募者寡。
熙寧七年罷之,以其田募民耕,戶兩頃,蠲其賦,以為保甲。
河東、陝西弓箭手 周廣順初,鎮州諸縣,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,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。
建隆二年,詔釋之,凡一千四百人。
景德二年,鎮戎軍曹瑋言:「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,請給以閑田,蠲其徭賦,有警,可參正兵為前鋒,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。
」詔:「人給田二頃,出甲士一人,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。
設堡戍,列部伍,補指揮使以下,據兵有功勞者,亦補軍都指揮使,置巡檢以統之。
」其後,鄜延、環慶、涇原并河東州軍亦各募置。
慶曆中,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,為指揮一百九十二。
是時,河東都轉運使歐陽脩言:「代州、岢嵐、寧化、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,請募人墾種,充弓箭手。
」詔宣撫使範仲淹議,以為便。
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裡外占耕,得二千餘戶,歲輸租數萬斛,自備弓馬,涅手背為弓箭手。
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。
至和二年,韓琦奏訂鎬議非是,曰:「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,遂驅旁邊耕民內徙,苟免一時失備之咎。
其後契丹講和,因循不復許人復業,遂名禁地,歲久為戎人侵耕,漸失疆界。
今代州、寧化軍有禁地萬頃,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,可得四千餘戶。
」下并州富弼議。
弼請如琦奏。
詔具為條,視山坡川原均給,人二頃;其租秋一輸,川地畝五升,阪原地畝三升,毋折變科徭。
仍指揮即山險為屋,以便居止,備征防,無得擅役。
先是,麟、府、豐州亦以閒田募置,人給屋,貸口糧二石,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。
夏人利其地,數來爭占,朝廷為築堡戍守。
至治平末,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,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。
先是,康定元年,詔麟、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,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。
其制與弓箭手略同,而不給田。
熙寧二年,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、今籍七千,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,今唯秦鳳有砦戶。
三年,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:「前年築熟羊等堡,募蕃部獻地,置弓箭手。
迄今三年,所募非良民,初未嘗團結訓練,竭力田事。
今當置屯列堡,為戰守計。
置屯之法,百人為屯,授田於旁塞堡,將校領農事,休即教武技。
其牛具、農器、旗鼓之屬並官予。
置堡之法,諸屯併力,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,寇退則悉出掩擊。
」從之。
五年,趙離為鄜延路,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,募漢、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。
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,褒賞之。
六年,離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,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。
詔審度之。
十月,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,其旁塞民強勇願自佔田,出租賦,聯保伍,或義勇願應募,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。
七年正月,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,以土田募弓箭手。
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,不依常格,差官召募,仍親提舉。
三月,王韶言:「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,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,人給地一頃,蕃官兩頃,大蕃官三頃。
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,候招及人數,補節級人員,與蕃官同管勾。
自來出軍,多為漢兵盜殺蕃兵,以為首功。
今蕃兵各願於左耳前刺『蕃兵』字。
」從之。
十月,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、砦戶,除防拓、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,若修城諸役,即申經略安撫、鈐轄司。
其有擅差發及科配、和雇者,併科違制之罪。
從之。
其夔州路義軍、廣南槍手土丁峒丁、湖南弩手、福建鄉丁槍手,依此法。
八年,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、弓箭手、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,別置熙河策應將副。
十年,知延州呂惠卿言:「自熙寧五年,招到弓箭手,隻是權行差補,未曾團定指揮。
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,置立將校統轄,即於臨時易為勾集。
」從之。
元豐二年,計議措置邊防所言,以涇原路正兵、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,分駐諸州。
從之。
三年,詔:「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,置引戰、旗頭、左右傔旗,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,並如正軍法。
蕃捉生、蕃敢勇、山河戶亦如之。
凡募弓箭手、蕃捉生、強人、山河戶,不以等樣,第募有保任、年十七已上、弓射七鬥、任負帶者。
鄜延路新舊蕃捉生、環慶路強人、諸路漢弓箭手、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,皆涅於手背。
」 四年,涇原路經略司言:「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,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,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,或不願應募,乞收其地入官。
」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:「乞依熙河舊例,許涇原、秦鳳路、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,仍帶舊戶田土,耕種二年,即收入官,別招弓箭手。
」皆從之。
五年正月,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、吳堡、義合、細浮圖、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,及春耕種,其約束補職,並用舊條。
從之。
二月,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、營田、蕃部共為一司,隸涇原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