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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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行用者罪之。

    紹興二十四年,太師清河郡王張俊葬,上曰:「張俊極宣力,與他將不同,恩數務從優厚。

    」仍賜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襲、水銀二百兩、龍腦一百五十兩。

    其後,楊存中薨,孝宗令諸寺院聲鐘,仍賜水銀、龍腦以斂。

     熙寧新式:先是,知制誥曾布言:「竊以朝廷親睦九族,故於死喪之際,臨弔賻恤,至於窀穸之具,皆給於縣官,又擇近臣專董其事,所以深緻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。

    近世使臣沿襲故常,過取饋遺,故私家之費,往往倍於公上。

    祥符中,患其無節,嘗詔有司定其數。

    皇祐中,又著之編敕,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,朝臣無過三百,有違之者,禦史奏劾。

    伏見比歲以來,不復循守,其取之者不啻十倍於著令。

    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,以為永式。

    」詔令太常禮院詳定,令布裁定以聞。

     嘉祐七年,詔大宗正:「自今皇親之喪,五年以上未葬者,不以有無尊親新喪,並擇日葬之。

    」初,龍圖閣直學士向傳式言:「故事,皇親係節度使以上方許承兇營葬,並卑幼喪皆隨葬之。

    自慶曆八年後,積十二年未葬者幾四百餘喪,官司難於卒辦,緻濮王薨百日不及葬。

    請自今兩宅遇有尊屬之喪,不以官品為限而葬之。

    」下判大宗正司、太常禮儀院、司天監議,而有是詔。

    元祐中,又詔禦史臺:「臣僚父母無故十年不葬,即依條彈奏,及令吏部候限滿檢察。

    尚有不葬父母,即未得與關升磨勘。

    如失檢察,亦許彈奏。

    」 追封冊命。

    通禮:策贈貴臣,守宮於主人大門外設使、副位,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,載於犢車,各備鹵簿,至主人之門降車。

    使者稱:「有制。

    」主人降階稽顙,內外皆哭。

    讀冊訖,主人拜送之。

     國朝之制:有於私第冊之者,有於本道冊之者。

    私第冊之者,乾德三年,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,追封楚王是也。

    本道冊者,建隆元年,故特進、檢校太師、南平王高保融奉敕贈太尉,端拱元年,故守太師、尚書令、鄧王錢俶特追封秦王是也。

    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,不復錄。

     定謚。

    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薨,贈官同。

    本家錄行狀上尚書省,考功移太常禮院議定,博士撰議,考功審覆,判都省集合省官參議,具上中書門下宰臣判準,始錄奏聞。

    敕付所司即考功錄牒,以未葬前賜其家。

    省官有異議者,聽具議聞。

    蘊德丘園,聲實明著,雖無官爵,亦奏賜謚曰「先生」。

     太平興國八年,詔增周公謚法五十五字,美謚七十一字為一百字,平謚七字為二十字,惡謚十七字為三十字。

    其沈約、賀琛續廣謚盡廢。

    後以直史館胡旦言:「舊制,文武官臣僚皆以功行上下,各賜謚法。

    近朝以來,遂成闕典。

    建隆以來,臣僚三品以上合賜謚者百餘人,望令史館編錄行狀,送禮官定謚付館,修入國史。

    」詔:「今後並令禮官取行狀定謚,送考功詳覆,關送史館,永為定式。

    」 直集賢院王皞言:「謚者,行之表也。

    善行有善謚,惡行有惡謚,蓋聞謚知行,以為勸戒。

    六典: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擬謚,皆跡其功德為之褒貶。

    近者臣僚薨卒,雖官該擬謚,其家自知父祖別無善政,慮定謚之際,斥其繆戾,皆不請謚。

    竊惟謚法自周公以來,垂為不刊之典,蓋以彰善癉惡,激濁揚清,使其身沒之後,是非較然,用為勸懲。

    今若任其遷避,則為惡者肆志而不悛。

    乞自今後不必候其請謚,並令有司舉行,如此,則隱慝無行之人,有所沮勸。

    若須行狀申乞方行擬謚,考諸方冊,別無明證。

    惟衞公叔文子卒,其子戍請謚。

    臣謂春秋之時,禮壞樂闕,公叔之卒,有司不能明舉舊典,故至將葬,始請謚於君。

    且周制,太史掌小喪賜謚,小史掌卿大夫之家賜謚請誄。

    以此知有司之職,自當舉行,明矣。

    」詔下有司詳定,如皞請焉。

     禮院更議贈安遠軍節度使馬懷德已葬請謚,乃言:「自古作謚,皆在葬前。

    唐開元,三品以上將葬,既啟殯,告贈謚於柩前;無贈者,設啟奠即告謚。

    既葬加謚,出於唐時。

    如顏杲卿、盧弈盡忠王室,當時置而不議。

    至郭知運死五十餘年乃始請謚,右司員外郎崔原以為非旌善之禮,而太常博士獨孤及謂新制死不必有謚,又謂有故闕禮,追遠請謚,順也。

    及長於開元之世,親聞啟奠告謚,而謂新制不必有謚,豈非誣哉?又有故闕禮,追遠請謚,皆違禮經,何順之有?國家給謚,一用唐令,然請謚之家,例供尚書省官酒食,撰議官又當有所贈遺,故或闕而不請。

    景祐四年,宋綬建議,令官給酒食。

    其後,又罷贈遺。

    自此,既葬請謚者甚衆。

    歲月浸久,官閥行跡,士大夫所不能知,子孫與其門生故吏,志在虛美隱惡,而有司據以加謚,是廢聖人之法,而徇唐庸有司之議也。

    」詔:「自今得謚者,令葬前奏請;或其家不請,則尚書、太常合議定謚,前葬牒史館及付其家。

    即徇私謚不以實,論如選舉不以實法。

    既葬請謚者,不定謚。

    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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