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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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。

    欲乞且行疏導燕家河,仍令所屬先次計度合增修一十一埽所用工料。

    」詔:「令都水監候來年將及漲水月分,先具利害以聞。

    」 癸醜,三省、樞密院言:「元豐八年,知澶州王令圖議,乞修復大河故道。

    元祐四年,都水使者吳安持,因紓南宮等埽危急,遂就孫村口為回河之策。

    及梁村進約東流,孫村口窄狹,德清軍等處皆被水患。

    今春,王宗望等雖於內黃下埽閉斷北流,然至漲水之時,猶有三分水勢,而上流諸埽已多危急,下至將陵埽決壞民田。

    近又據宗望等奏,大河自閉塞闞村而下,及創築新堤七十餘裡,盡閉北流,全河之水,東還故道。

    今訪聞東流向下,地形已高,水行不快。

    既閉斷北流,將來盛夏,大河漲水全歸故道,不惟舊堤損缺怯薄,而闞村新堤,亦恐未易枝梧。

    兼京城上流諸處埽岸,慮有壅滯衝決之患,不可不豫為經畫。

    」詔:「權工部侍郎吳安持、都水使者王宗望、監丞鄭佑同北外監丞司,自闞村而下直至海口,逐一相視,增修疏濬,不緻壅滯衝決。

    」 丙辰,張商英又言:「今年已閉北流,都水監長貳交章稱賀,或乞付史官,則是河水已歸故道,止宜修緝堤埽,防將來衝決而已。

    近聞王宗望、李仲卻欲開澶州故道以分水,吳安持乞候漲水前相度。

    緣開澶州故道,若不與今東流底平,則纔經水落,立見淤塞。

    若與底平,則從初自合閉口回河,何用九年費財動衆?安持稱候漲水相度,乃是悠悠之談。

    前來漲水并今來漲水,各至澶州、德清軍界,安持首尾九年,豈得不見。

    更欲延至明年,乃是狡兔三穴,自為潛身之計,非公心為國事也。

    況立春漸近調夫,如是時不早定議,又留後說,邦財民力,何以支持?訪聞先朝水官孫民先、元祐六年水官賈種民各有河議,乞取索照會。

    召前後本路監司及經歷河事之人,與水官詣都堂反覆詰難,務取至當,經久可行,定議歸一,庶免以有限之財,事無涯之功。

    」二年七月戊午,詔:「沿黃河州軍,河防決溢,並即申奏。

    」 元符二年二月乙亥,北外都水丞李偉言:「相度大小河門,乘此水勢衰弱,並先修閉,各立蛾眉埽鎮壓。

    乞次於河北、京東兩路差正夫三萬人,其他夫數,令修河官和雇。

    」三月丁巳,偉又乞於澶州之南大河身內,開小河一道,以待漲水,紓解大吳口下注北京一帶向著之患。

    」並從之。

     六月末,河決內黃口,東流遂斷絕。

    八月甲戌,詔:「大河水勢十分北流,其以河事付轉運司,責州縣共力救護隄岸。

    」辛醜,左司諫王祖道請正吳安持、鄭佑、李仲、李偉之罪,投之遠方,以明先帝北流之志。

    詔可。

     三年正月己卯,徽宗即位。

    鄭佑、吳安持輩皆用登極大赦,次第牽復。

    中書舍人張商英繳奏:「佑等昨主回河,皆違神宗北流之意。

    」不聽。

    商英又嘗論水官非其人,治河當行其所無事,一用堤障,猶塞兒口止其啼也。

    三月,乃以商英為龍圖閣待制、河北都轉運使兼專功提舉河事。

    商英復陳五事:一曰行古沙河口;二曰復平恩四埽;三曰引大河自古漳河、浮河入海;四曰築禦河西堤,而開東堤之積;五曰開木門口,洩徒駭河東流。

    大要欲隨地勢疏濬入海。

    會四月,河決蘇村。

    七月,詔:「商英毋治河,止釐本職,其因河事差辟官吏並罷。

    」復置北外都水丞司。

     建中靖國元年春,尚書省言:「自去夏蘇村漲水,後來全河漫流,今已淤高三四尺,宜立西堤。

    」詔都水使者魯君貺同北外丞司經度之。

    於是左正言任伯雨奏: 河為中國患,二千歲矣。

    自古竭天下之力以事河者,莫如本朝。

    而徇衆人偏見,欲屈大河之勢以從人者,莫甚於近世。

    臣不敢遠引,祗如元祐末年,小吳決溢,議者乃譎謀異計,欲立奇功,以邀厚賞。

    不顧地勢,不念民力,不惜國用,力建東流之議。

    當洪流中,立馬頭,設鋸齒,梢芻材木,耗費百倍。

    力遏水勢,使之東注,陵虛駕空,非特行地上而已。

    增堤益防,惴惴恐決,澄沙淤泥,久益高仰,一旦決潰,又復北流。

    此非堤防之不固,亦理勢之必至也。

     昔禹之治水,不獨行其所無事,亦未嘗不因其變以導之。

    蓋河流混濁,泥沙相半,流行既久,迤邐淤澱,則久而必決者,勢不能變也。

    或北而東,或東而北,亦安可以人力制哉! 為今之策,正宜因其所向,寬立堤防,約欄水勢,使不至大段漫流。

    若恐北流淤澱塘泊,亦祗宜因塘泊之岸,增設堤防,乃為長策。

    風聞近日,又有議者獻東流之計。

    不獨比年災傷,居民流散,公私匱竭,百無一有,事勢窘急,固不可為;抑亦自高注下,湍流奔猛,潰決未久,勢不可改。

    設若興工,公私徒耗,殆非利民之舉,實自困之道也。

     崇寧三年十月,臣僚言:「昨奉詔措置大河,即由西路歷沿邊州軍,回至武強縣,循河堤至深州,又北下衡水縣,乃達于冀。

    又北渡河過遠來鎮,及分遣屬僚相視恩州之北河流次第。

    大抵水性無有不下,引之就高,決不可得。

    況西山積水,勢必欲下,各因其勢而順導之,則無壅遏之患。

    」詔開修直河,以殺水勢。

     四年二月,工部言:「乞修蘇村等處運糧河堤為正堤,以支漲水,較修棄堤直堤,可減工四十四萬、料七十一萬有奇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閏二月,尚書省言:「大河北流,合西山諸水,在深州武強、瀛州樂壽埽,俯瞰雄、霸、莫州及沿邊塘濼,萬一決溢,為害甚大。

    」詔增二埽堤及儲蓄,以備漲水。

    是歲,大河安流。

     五年二月,詔滑州繫浮橋於北岸,仍築城壘,置官兵守護之。

    八月,葺陽武副堤。

     大觀元年二月,詔於陽武上埽第五鋪開修直河至第十五鋪,以分減水勢。

    有司言:「河身當長三千四百四十步,面闊八十尺,底闊五丈,深七尺,計役十萬七千餘工,用人夫三千五百八十二,凡一月畢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十二月,工部員外郎趙霆言:「南北兩丞司合開直河者,凡為裡八十有七,用緡錢八九萬。

    異時成功,可免河防之憂,而省久遠之費。

    」詔從之。

     二年五月,霆上免夫之議,大略謂:「黃河調發人夫修築埽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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