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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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:京東西、河北、河東、陝西、江、淮、兩浙、荊湖、川峽、廣南東路三年,廣南西路二年,陝西城砦巡檢并將領下兵半年。
景祐元年,詔:「若聞陝西戍卒,多為大將選置麾下,及偏裨臨陣,鮮得精銳自隨。
自今以全軍隸逐將,毋得選占。
」三年,詔廣、桂、荊、潭、鼎、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,與歸遠軍更戍嶺外。
康定元年,頒銅符、木契、傳信牌。
銅符上篆刻曰「某處發兵符」,下鑄虎豹為飾,而中分之。
右符五,左旁作虎豹頭四;左符五,右旁為四竅,令可勘合。
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號:一甲己,二乙庚,三丙辛,四丁壬,五戊癸。
左符刻十幹半字,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。
右五符留京師,左符降總管、鈐轄、知州軍官高者掌之。
凡發兵,樞密院下符一至五,周而復始。
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,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。
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,內匣中,緘印之,命使者齎宣同下,雲下第一符,發兵與使者,復緘右符以還,仍疾置聞。
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,毋得付所司。
其木契上下題「某處契」,中剖之,上三枚中為魚形,題「一、二、三」,下一枚中刻空魚,令可勘合,左旁題雲「左魚合」,右旁題雲「右魚合」。
上三枚留總管、鈐轄官高者掌之,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。
總管、鈐轄發兵馬,百人已上,先發上契第一枚,貯以韋囊,緘印之,遣指揮齎牒同往。
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,即發兵,復緘上契以還,仍報總管、鈐轄。
其發第二、第三契亦如之。
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。
傳信牌中為池槽,藏筆墨紙,令主將掌之。
每臨陣傳命,書紙內牌中,持報兵官,復書事宜內牌中而還。
主將密以字為號驗,毋得漏洩軍中事。
呂夷簡言:「自元昊反,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,萬一賊有奔衝,即關輔驚擾。
雖夏竦等屯永興,其實兵少。
自永興距鄜延、環慶諸路,皆數百裡,設有急緩,內外不能相救。
請募勇敢士三萬,訓以武技,分置十隊,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,分營永興。
西寇至,則舉烽相應,或乘勢討擊,進退不以地分,並受夏竦等節制。
」詔從之。
初,趙元昊反,以夏竦、陳執中知永興軍,節度陝西諸軍,久之無功。
乃析秦鳳、涇原、環慶、鄜延為四路,以秦、渭、慶、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。
是歲,罷銅符、木契。
詔曰:「陝西屯重兵,罄本路租稅,益以內庫錢帛,并西川歲輸,而軍儲猶不足。
宜度隙地為營田務,四路總管、轉運悉兼領使。
」 慶曆二年,詔:「已發士三萬戍永興,委總管司部分閱教。
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、原、儀、渭州、鎮戎軍,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,至二月無警即還,歲以為常。
」葛懷敏等喪師,命範仲淹、韓琦、龐籍復統四路,軍期中覆不及者,以便宜從事。
四年,夏人已納款,乃罷。
四月,帝謂輔臣曰:「湖廣擊蠻吏士,方夏瘴熱,而罹疾者衆,宜遣醫往為胗視。
」 六年,詔:「騎軍以盛夏出戍,馬多道死。
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。
」又詔:「廣南方春瘴癘,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。
其自嶺外戍回軍士,予休兩月。
」李昭亮上言:「舊制,調發諸軍先引見,試以戰陣,遷補校長。
今或不暇試戰陣,請選彊壯有武技者,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。
」詔可。
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,朝廷經制河北武備,議者欲增兵屯。
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,上言曰:「河朔地方數千裡,連城三十六,民物繁庶,川原坦平。
自景德以前,邊數有警,官軍雖衆,罕有成功。
蓋定州、真定府、高陽關三路之兵,形勢不接,召發之際,交錯非便。
況建全魏以制北方,而兵隸定州、真定府路,其勢倒置。
請以河朔兵為四路,以鎮、定十州軍為一路,合兵十萬人;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,合兵八萬人;滄、霸七州軍為一路,合兵四萬人;北京九州軍為一路,合兵八萬人。
其駐泊鈐轄、都監各掌訓練,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,急緩即成部分。
」 天子下其章,判大名府夏竦奏:「鎮、定二路當內外之衝,萬一有警,各籍重兵,控守要害,疊為應援。
若合為一,則兵柄太重,減之則不足以備敵。
又滄州久隸高陽關,道裡頗近,瀕海斥鹵,地形沮洳,東北三百裡,野無民居,非賊蹊徑。
萬一有警,可決漳、禦河東灌,塘澱隔越,賊兵未易奔衝,不必別建一路。
惟北京為河朔根本,宜宿重兵,控扼大河南北,內則屏罩王畿,外則聲援諸路。
請以大名府、澶懷衞濱棣、德、博州、通利軍建為北京路。
四路各置都總管、副都總管一人,鈐轄二人,都監四人。
平時祗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,有警,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,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。
」 議未決,竦入為樞密使,賈昌朝判大名府,覆命規度。
昌朝請如竦議,惟保州沿邊巡檢并雄、霸、滄州界河二司兵馬,國初以來,拓邊最號彊勁,今未有所隸,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,界河司隸高陽關路。
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:北京、澶懷衞德博濱棣州、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;瀛、莫、雄、霸、貝、冀滄州、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;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;定保深祁州、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。
凡兵屯將領,悉如其議。
韓琦謂兵勢大分,請合定州、真定府為一,高陽關、大名府為一。
朝廷以更寘甫新,不報。
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。
又詔自今兵戍回,揀充捧日、龍衞、天武、神衞等軍。
皇祐元年,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,以歲饑備盜。
詔陝西邊警既息,土兵可備守禦,東軍屯戍者徙內郡,以省餉饋。
二年,詔:「如聞河北諸屯將校,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,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,帥臣、監司審察,密以名聞。
」 四年,詔:「戍兵歲滿,有司按籍,遠者前二月,近者前一月遣代,戍還本管聽休。
」五年,又詔:「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,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。
」自儂智高之亂,戍兵踰二萬四千,至是聽還,而令土兵代戍。
至和元年,詔陳、許、鄭、滑、曹州各屯禁兵三千。
嘉祐五年,用賈昌朝奏,京北路置都監三人,駐劄許、蔡、鄭州,分督近畿屯兵。
七年,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。
治平二年,發兵指揮二十,分戍永興軍、邠州、河中府,仍遣官專掌訓練。
三年,詔員僚直、龍衞毋出戍,神衞嘗留十指揮在營。
又詔:「頃以東兵戍嶺南,冒犯瘴癘,得還者十無五六。
自今歲滿,以江、淮教閱忠節、威果代之。
」 神宗嗣位,軍政多所更革。
熙寧初,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。
韓絳等曰:「漢、唐重兵皆在京師,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。
故邊無橫費,彊本弱末,其勢亦順。
開元後,有事四夷,權臣皆節制一方,重兵在西北。
天寶之亂,由京師空虛,賊臣得以肆志也。
」帝曰:「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,其勢如倒植浮圖。
朕亦每以此為念也。
」三年,詔:「諸路戍兵,畸零不成部伍,緻乖紀律,或互遣郡兵,更相往來,道路艱梗,宜悉罷之,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;當遣者並隸總管司,以詔令從事。
」 舊制,河北軍馬不出戍,帝慮其驕惰,五年,始命河北、河東兵更戍,減其一歲以優之。
其年,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,熙州軍馬駐通遠軍,追召易集,可省極邊軍儲。
帝嘗曰:「窮吾國用者,冗兵也。
其議徙軍於內郡,以弓箭手代之,冀省邊費。
」 九年,詔:「京師兵比留十萬,餘以備四方屯戍,數甚減少。
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。
」其後,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,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,而京東增置武衞軍四十二營,訓練精銳,皆以分隸河北,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、揚、江寧諸州,以備盜賊。
嶺外惟廣、韶、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,桂林以瘴癘,間徙軍於全、永。
元豐中,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
景祐元年,詔:「若聞陝西戍卒,多為大將選置麾下,及偏裨臨陣,鮮得精銳自隨。
自今以全軍隸逐將,毋得選占。
」三年,詔廣、桂、荊、潭、鼎、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,與歸遠軍更戍嶺外。
康定元年,頒銅符、木契、傳信牌。
銅符上篆刻曰「某處發兵符」,下鑄虎豹為飾,而中分之。
右符五,左旁作虎豹頭四;左符五,右旁為四竅,令可勘合。
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號:一甲己,二乙庚,三丙辛,四丁壬,五戊癸。
左符刻十幹半字,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。
右五符留京師,左符降總管、鈐轄、知州軍官高者掌之。
凡發兵,樞密院下符一至五,周而復始。
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,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。
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,內匣中,緘印之,命使者齎宣同下,雲下第一符,發兵與使者,復緘右符以還,仍疾置聞。
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,毋得付所司。
其木契上下題「某處契」,中剖之,上三枚中為魚形,題「一、二、三」,下一枚中刻空魚,令可勘合,左旁題雲「左魚合」,右旁題雲「右魚合」。
上三枚留總管、鈐轄官高者掌之,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。
總管、鈐轄發兵馬,百人已上,先發上契第一枚,貯以韋囊,緘印之,遣指揮齎牒同往。
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,即發兵,復緘上契以還,仍報總管、鈐轄。
其發第二、第三契亦如之。
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。
傳信牌中為池槽,藏筆墨紙,令主將掌之。
每臨陣傳命,書紙內牌中,持報兵官,復書事宜內牌中而還。
主將密以字為號驗,毋得漏洩軍中事。
呂夷簡言:「自元昊反,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,萬一賊有奔衝,即關輔驚擾。
雖夏竦等屯永興,其實兵少。
自永興距鄜延、環慶諸路,皆數百裡,設有急緩,內外不能相救。
請募勇敢士三萬,訓以武技,分置十隊,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,分營永興。
西寇至,則舉烽相應,或乘勢討擊,進退不以地分,並受夏竦等節制。
」詔從之。
初,趙元昊反,以夏竦、陳執中知永興軍,節度陝西諸軍,久之無功。
乃析秦鳳、涇原、環慶、鄜延為四路,以秦、渭、慶、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。
是歲,罷銅符、木契。
詔曰:「陝西屯重兵,罄本路租稅,益以內庫錢帛,并西川歲輸,而軍儲猶不足。
宜度隙地為營田務,四路總管、轉運悉兼領使。
」 慶曆二年,詔:「已發士三萬戍永興,委總管司部分閱教。
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、原、儀、渭州、鎮戎軍,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,至二月無警即還,歲以為常。
」葛懷敏等喪師,命範仲淹、韓琦、龐籍復統四路,軍期中覆不及者,以便宜從事。
四年,夏人已納款,乃罷。
四月,帝謂輔臣曰:「湖廣擊蠻吏士,方夏瘴熱,而罹疾者衆,宜遣醫往為胗視。
」 六年,詔:「騎軍以盛夏出戍,馬多道死。
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。
」又詔:「廣南方春瘴癘,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。
其自嶺外戍回軍士,予休兩月。
」李昭亮上言:「舊制,調發諸軍先引見,試以戰陣,遷補校長。
今或不暇試戰陣,請選彊壯有武技者,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。
」詔可。
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,朝廷經制河北武備,議者欲增兵屯。
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,上言曰:「河朔地方數千裡,連城三十六,民物繁庶,川原坦平。
自景德以前,邊數有警,官軍雖衆,罕有成功。
蓋定州、真定府、高陽關三路之兵,形勢不接,召發之際,交錯非便。
況建全魏以制北方,而兵隸定州、真定府路,其勢倒置。
請以河朔兵為四路,以鎮、定十州軍為一路,合兵十萬人;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,合兵八萬人;滄、霸七州軍為一路,合兵四萬人;北京九州軍為一路,合兵八萬人。
其駐泊鈐轄、都監各掌訓練,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,急緩即成部分。
」 天子下其章,判大名府夏竦奏:「鎮、定二路當內外之衝,萬一有警,各籍重兵,控守要害,疊為應援。
若合為一,則兵柄太重,減之則不足以備敵。
又滄州久隸高陽關,道裡頗近,瀕海斥鹵,地形沮洳,東北三百裡,野無民居,非賊蹊徑。
萬一有警,可決漳、禦河東灌,塘澱隔越,賊兵未易奔衝,不必別建一路。
惟北京為河朔根本,宜宿重兵,控扼大河南北,內則屏罩王畿,外則聲援諸路。
請以大名府、澶懷衞濱棣、德、博州、通利軍建為北京路。
四路各置都總管、副都總管一人,鈐轄二人,都監四人。
平時祗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,有警,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,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。
」 議未決,竦入為樞密使,賈昌朝判大名府,覆命規度。
昌朝請如竦議,惟保州沿邊巡檢并雄、霸、滄州界河二司兵馬,國初以來,拓邊最號彊勁,今未有所隸,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,界河司隸高陽關路。
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:北京、澶懷衞德博濱棣州、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;瀛、莫、雄、霸、貝、冀滄州、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;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;定保深祁州、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。
凡兵屯將領,悉如其議。
韓琦謂兵勢大分,請合定州、真定府為一,高陽關、大名府為一。
朝廷以更寘甫新,不報。
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。
又詔自今兵戍回,揀充捧日、龍衞、天武、神衞等軍。
皇祐元年,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,以歲饑備盜。
詔陝西邊警既息,土兵可備守禦,東軍屯戍者徙內郡,以省餉饋。
二年,詔:「如聞河北諸屯將校,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,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,帥臣、監司審察,密以名聞。
」 四年,詔:「戍兵歲滿,有司按籍,遠者前二月,近者前一月遣代,戍還本管聽休。
」五年,又詔:「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,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。
」自儂智高之亂,戍兵踰二萬四千,至是聽還,而令土兵代戍。
至和元年,詔陳、許、鄭、滑、曹州各屯禁兵三千。
嘉祐五年,用賈昌朝奏,京北路置都監三人,駐劄許、蔡、鄭州,分督近畿屯兵。
七年,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。
治平二年,發兵指揮二十,分戍永興軍、邠州、河中府,仍遣官專掌訓練。
三年,詔員僚直、龍衞毋出戍,神衞嘗留十指揮在營。
又詔:「頃以東兵戍嶺南,冒犯瘴癘,得還者十無五六。
自今歲滿,以江、淮教閱忠節、威果代之。
」 神宗嗣位,軍政多所更革。
熙寧初,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。
韓絳等曰:「漢、唐重兵皆在京師,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。
故邊無橫費,彊本弱末,其勢亦順。
開元後,有事四夷,權臣皆節制一方,重兵在西北。
天寶之亂,由京師空虛,賊臣得以肆志也。
」帝曰:「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,其勢如倒植浮圖。
朕亦每以此為念也。
」三年,詔:「諸路戍兵,畸零不成部伍,緻乖紀律,或互遣郡兵,更相往來,道路艱梗,宜悉罷之,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;當遣者並隸總管司,以詔令從事。
」 舊制,河北軍馬不出戍,帝慮其驕惰,五年,始命河北、河東兵更戍,減其一歲以優之。
其年,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,熙州軍馬駐通遠軍,追召易集,可省極邊軍儲。
帝嘗曰:「窮吾國用者,冗兵也。
其議徙軍於內郡,以弓箭手代之,冀省邊費。
」 九年,詔:「京師兵比留十萬,餘以備四方屯戍,數甚減少。
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。
」其後,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,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,而京東增置武衞軍四十二營,訓練精銳,皆以分隸河北,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、揚、江寧諸州,以備盜賊。
嶺外惟廣、韶、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,桂林以瘴癘,間徙軍於全、永。
元豐中,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