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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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願買。
乞下轉運司,苟無妨闕,即止勿收。
」詔從之。
四年,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,興置鹽井,害及一路,降知鄭州。
先是,熙寧中,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,或以為非宜,王安石謂邊將苟自以情得之,何害?議者不能奪焉。
六年,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,以八十五萬斤為額,部內多少均裁之。
紹聖元年,河東復行官賣法。
崇寧三年,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,本路尤賤,害於糴買,罷給三路鈔,止給見錢鈔,他如河北新降鈔法。
四年,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,見緡鬻之,聽商人入納算請,定往河東州軍,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。
鬻井為鹽,曰益、梓、夔、利,凡四路。
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,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;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,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;夔州路三監二十井,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;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,一萬二千二百石:各以給本路。
大為監,小為井,監則官掌,井則土民幹鬻,如其數輸課,聽往旁境販賣,唯不得出川峽。
初,川峽承舊制,官自鬻鹽。
開寶七年,詔斤減十錢,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。
太平興國二年[一一]太平興國二年「二」原作「三」。
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一、長編卷一八都繫郭泌上言事於太平興國二年,據改。
右拾遺郭泌上言:「劍南諸州官糶鹽,斤為錢七十,鹽井濬深,鬻鹽極苦,樵薪益貴,輦之甚艱,加之風水之虞,或至漂喪;豪民黠吏,相與為姦,賤市於官,貴糶於民,至有斤獲錢數百,官虧歲額,民食貴鹽。
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,則豪猾無以規利,民有以給食。
」從之。
有司言:「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,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,廢諸井薪錢,歲額外課部民鬻鹽,民不習其事,甚以為苦,至破產不能償其數,多流入他部,而積年之征不可免。
」詔悉除之,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。
端拱元年七月,西川食鹽不足,許商販階、文州青白鹽、峽路井鹽、永康軍崖鹽,勿收算。
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,增屯兵,乃募人入粟,以鹽償之。
景德二年,權三司使丁謂言:「川峽糧儲充足,請以鹽易絲帛。
」詔諸州軍食及二年、近溪洞州三年者,從其請。
大中祥符元年,詔瀘州南井竈戶遇正、至、寒食各給假三日,所收日額,仍與除放。
三年,減瀘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。
仁宗時,成都、梓、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,而成都增井三十九,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;梓州路增井二十八,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;利州路井增十四,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鬥有奇;夔州路井增十五,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。
各以給一路,夔州則并給諸蠻,計所入鹽直,歲輸緡錢五分,銀、紬絹五分。
又募人入錢貨諸州,即產鹽厚處取鹽,而施、黔並邊諸州,并募人入米。
康定元年,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:「川峽素不產銀,而募人以銀易鹽,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,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,而官得銀復輦置京師,公私勞費。
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,給券受鹽於川峽,或以折鹽酒歲課,願入錢,二千當銀一兩。
」詔行之。
既而入銀陝西者少,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,并募入中鳳翔、永興。
會西方用兵,軍食不足,又詔入芻粟並邊,俟有備而止。
芻粟虛估高,鹽直賤,商賈利之,西方既無事,猶入中如故。
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,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,今陝西用池鹽之利,軍儲有備,請如初。
詔許之。
先是,益、利鹽入最薄,故并食大寧監、解池鹽,商賈轉販給之。
慶曆中,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,萬斤增小錢千緡,小錢十當大錢一。
販者滋少,蜀中鹽踴貴,斤為小錢二千二百,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,詔皆復故。
四路鹽課,縣官之所仰給,然井源或發或微,而積課如舊,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,往往貽患後人。
時方切於除民疾苦,尤以遠人為意,有司上言,輒為蠲減。
初,鹽課聽以五分折銀、紬、絹,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,銀一兩、紬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,後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。
荊湖之歸、峽二州,州二井,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,亦各以給本州。
熙寧中,蜀鹽私販者衆,禁不能止。
欲盡實私井,運解鹽以足之,議未決。
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,對曰:「私井既容其撲買,則不得無私易,一切實之而運解鹽,使一出於官售,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;然忠、萬、戎、瀘間夷界小井尤多,止之實難,若列候加警,恐所得不酬所費。
」議遂寢。
九年,劉佐入蜀經度茶事,嘗歲運解鹽十萬席。
侍禦史周尹奏:「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,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,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,失業者衆,言利之臣,復運解鹽,道險續運甚艱;成都鹽踴貴,東川鹽賤,驅民冒法。
乞東鹽仍入成都,勿閉卓筒井,罷官運解鹽。
」詔商販仍舊,賣解鹽依客商例,禁抑配於民。
未幾,官運解鹽竟罷。
元祐元年,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槩體量鹽事。
右司諫蘇轍劾槩觀望阿附,奏不以實,且言:「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,斤為錢百二十,近歲鹹泉減耗,多雜沙土,而梓、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,價止七八十,官司遂至抑配,槩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。
」詔遂罷槩,令黃廉體量以聞。
上封事者言:「有司於稅課外,歲令井輸五十緡,謂之官溪錢。
」詔付廉悉蠲之。
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,毋得更增以租。
崇寧二年,川峽利、洋、興、劍、蓬、閬、巴、綿、漢、興元府等州,並通行東北鹽。
四年,梓、遂、夔、綿、漢州[一二]梓遂夔綿漢州「夔」下原衍「路」字。
按宋代四川無路州,通考卷一六征榷考此處無「路」字,據刪。
、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,惟禁侵解鹽地。
紹興二年,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,倣大觀法置合同場,收引稅錢,大抵與茶法相類,而嚴密過之。
斤輸引錢二十有五,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,所過稅錢七分,住稅一錢有半,引別輸提勘錢六十,其後又增貼輸等錢。
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,歲產鹽約六千餘萬斤,引法初行,百斤為一檐,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,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。
二十九年,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。
孝宗淳熙六年,四川制置胡元質、總領程價言:「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、場四百五,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、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,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、場二十四,并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,其無鹽之井,即與剗除,不敷而抱輸者,即與量減,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,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,庶井戶免困重額。
」七年,元質又言:「鹽井推排,所以增有餘減不足[一三]增有餘減不足「減」原作「補」。
按下文說:「盈者過取,涸者略減。
」「補」似當作「減」;宋會要食貨二八之一一正作「減」。
有司務求贏餘,盈者過取,涸者略減,盡出私心。
今後凡遇推排,以增補虧,不得踰已減之數。
」十一年,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,高價科賣,緻商旅坐困,民食貴鹽,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,不得置場拘催。
初,趙開之立榷法也,令商人入錢請引,井戶但如額鬻鹽,輸土產稅而已。
然鹹脈有盈縮,月額有登耗,間以虛鈔付之,而收其算,引法由是大壞。
井戶既為商人所要,因增其斤重予之,每檐有增至百六十斤者。
又逃絕之井,許增額承認,小民利於
乞下轉運司,苟無妨闕,即止勿收。
」詔從之。
四年,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,興置鹽井,害及一路,降知鄭州。
先是,熙寧中,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,或以為非宜,王安石謂邊將苟自以情得之,何害?議者不能奪焉。
六年,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,以八十五萬斤為額,部內多少均裁之。
紹聖元年,河東復行官賣法。
崇寧三年,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,本路尤賤,害於糴買,罷給三路鈔,止給見錢鈔,他如河北新降鈔法。
四年,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,見緡鬻之,聽商人入納算請,定往河東州軍,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。
鬻井為鹽,曰益、梓、夔、利,凡四路。
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,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;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,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;夔州路三監二十井,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;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,一萬二千二百石:各以給本路。
大為監,小為井,監則官掌,井則土民幹鬻,如其數輸課,聽往旁境販賣,唯不得出川峽。
初,川峽承舊制,官自鬻鹽。
開寶七年,詔斤減十錢,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。
太平興國二年[一一]太平興國二年「二」原作「三」。
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一、長編卷一八都繫郭泌上言事於太平興國二年,據改。
右拾遺郭泌上言:「劍南諸州官糶鹽,斤為錢七十,鹽井濬深,鬻鹽極苦,樵薪益貴,輦之甚艱,加之風水之虞,或至漂喪;豪民黠吏,相與為姦,賤市於官,貴糶於民,至有斤獲錢數百,官虧歲額,民食貴鹽。
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,則豪猾無以規利,民有以給食。
」從之。
有司言:「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,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,廢諸井薪錢,歲額外課部民鬻鹽,民不習其事,甚以為苦,至破產不能償其數,多流入他部,而積年之征不可免。
」詔悉除之,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。
端拱元年七月,西川食鹽不足,許商販階、文州青白鹽、峽路井鹽、永康軍崖鹽,勿收算。
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,增屯兵,乃募人入粟,以鹽償之。
景德二年,權三司使丁謂言:「川峽糧儲充足,請以鹽易絲帛。
」詔諸州軍食及二年、近溪洞州三年者,從其請。
大中祥符元年,詔瀘州南井竈戶遇正、至、寒食各給假三日,所收日額,仍與除放。
三年,減瀘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。
仁宗時,成都、梓、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,而成都增井三十九,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;梓州路增井二十八,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;利州路井增十四,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鬥有奇;夔州路井增十五,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。
各以給一路,夔州則并給諸蠻,計所入鹽直,歲輸緡錢五分,銀、紬絹五分。
又募人入錢貨諸州,即產鹽厚處取鹽,而施、黔並邊諸州,并募人入米。
康定元年,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:「川峽素不產銀,而募人以銀易鹽,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,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,而官得銀復輦置京師,公私勞費。
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,給券受鹽於川峽,或以折鹽酒歲課,願入錢,二千當銀一兩。
」詔行之。
既而入銀陝西者少,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,并募入中鳳翔、永興。
會西方用兵,軍食不足,又詔入芻粟並邊,俟有備而止。
芻粟虛估高,鹽直賤,商賈利之,西方既無事,猶入中如故。
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,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,今陝西用池鹽之利,軍儲有備,請如初。
詔許之。
先是,益、利鹽入最薄,故并食大寧監、解池鹽,商賈轉販給之。
慶曆中,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,萬斤增小錢千緡,小錢十當大錢一。
販者滋少,蜀中鹽踴貴,斤為小錢二千二百,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,詔皆復故。
四路鹽課,縣官之所仰給,然井源或發或微,而積課如舊,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,往往貽患後人。
時方切於除民疾苦,尤以遠人為意,有司上言,輒為蠲減。
初,鹽課聽以五分折銀、紬、絹,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,銀一兩、紬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,後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。
荊湖之歸、峽二州,州二井,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,亦各以給本州。
熙寧中,蜀鹽私販者衆,禁不能止。
欲盡實私井,運解鹽以足之,議未決。
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,對曰:「私井既容其撲買,則不得無私易,一切實之而運解鹽,使一出於官售,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;然忠、萬、戎、瀘間夷界小井尤多,止之實難,若列候加警,恐所得不酬所費。
」議遂寢。
九年,劉佐入蜀經度茶事,嘗歲運解鹽十萬席。
侍禦史周尹奏:「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,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,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,失業者衆,言利之臣,復運解鹽,道險續運甚艱;成都鹽踴貴,東川鹽賤,驅民冒法。
乞東鹽仍入成都,勿閉卓筒井,罷官運解鹽。
」詔商販仍舊,賣解鹽依客商例,禁抑配於民。
未幾,官運解鹽竟罷。
元祐元年,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槩體量鹽事。
右司諫蘇轍劾槩觀望阿附,奏不以實,且言:「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,斤為錢百二十,近歲鹹泉減耗,多雜沙土,而梓、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,價止七八十,官司遂至抑配,槩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。
」詔遂罷槩,令黃廉體量以聞。
上封事者言:「有司於稅課外,歲令井輸五十緡,謂之官溪錢。
」詔付廉悉蠲之。
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,毋得更增以租。
崇寧二年,川峽利、洋、興、劍、蓬、閬、巴、綿、漢、興元府等州,並通行東北鹽。
四年,梓、遂、夔、綿、漢州[一二]梓遂夔綿漢州「夔」下原衍「路」字。
按宋代四川無路州,通考卷一六征榷考此處無「路」字,據刪。
、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,惟禁侵解鹽地。
紹興二年,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,倣大觀法置合同場,收引稅錢,大抵與茶法相類,而嚴密過之。
斤輸引錢二十有五,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,所過稅錢七分,住稅一錢有半,引別輸提勘錢六十,其後又增貼輸等錢。
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,歲產鹽約六千餘萬斤,引法初行,百斤為一檐,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,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。
二十九年,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。
孝宗淳熙六年,四川制置胡元質、總領程價言:「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、場四百五,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、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,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、場二十四,并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,其無鹽之井,即與剗除,不敷而抱輸者,即與量減,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,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,庶井戶免困重額。
」七年,元質又言:「鹽井推排,所以增有餘減不足[一三]增有餘減不足「減」原作「補」。
按下文說:「盈者過取,涸者略減。
」「補」似當作「減」;宋會要食貨二八之一一正作「減」。
有司務求贏餘,盈者過取,涸者略減,盡出私心。
今後凡遇推排,以增補虧,不得踰已減之數。
」十一年,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,高價科賣,緻商旅坐困,民食貴鹽,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,不得置場拘催。
初,趙開之立榷法也,令商人入錢請引,井戶但如額鬻鹽,輸土產稅而已。
然鹹脈有盈縮,月額有登耗,間以虛鈔付之,而收其算,引法由是大壞。
井戶既為商人所要,因增其斤重予之,每檐有增至百六十斤者。
又逃絕之井,許增額承認,小民利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