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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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初,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,鄉村戶不及五十千,毋輸役錢,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。

    元豐二年,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,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。

    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:「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,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,先用稅錢敷出;稅數不足,又敷之田米;田米不足,復算於身丁。

    夫廣西之民,身之有丁,既稅以錢,又算以米,是一身而輸二稅,殆前世弊法。

    今既未能蠲除,而又益以役錢,甚可憫也。

    至於廣東西監司、提舉司吏一月之給,上同令錄,下倍攝官,乞裁損其數,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。

    」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,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。

    三年,司農寺丞吳雍言:「議定淮、浙役書,減冗占千三百餘人,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,會定歲用,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,諸路役書多若此類。

    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,下之諸路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七年,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,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,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,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。

     帝之力主免役也,知民間通苦差役,而衙投[三]衙投通考卷一二職役考作「衙役」,疑是。

    之任重行遠者尤甚,特創免役。

    雖均敷雇直,不能不取之民;然民得一意田畝,實解前日困弊。

    故羣議雜起,意不為變。

    顧其間采王安石策,不正用雇直為額,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、水旱之用。

    羣臣每以為言。

    屢疑屢詰,而安石持之益堅。

    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,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,帝雖數詔禁戒,而不能盡止。

    至是,雇役不加多,而歲入比前增廣,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,其流弊已見矣。

     哲宗立,宣仁後垂簾同聽政,門下侍郎司馬光言: 按因差役破產者,惟鄉戶衙前。

    蓋山野愚戇之人,不能幹事,或因水火損敗官物。

    或為上下侵欺乞取,是緻欠折,備償不足,有破產者。

    至於長名衙前,在公精熟,每經重難,別得優輕場務酬奬,往往緻富,何破產之有?又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,其下等、單丁、女戶及品官、僧道,本來無役,今使之一概輸錢,則是賦斂愈重。

    自行免役法以來,富室差得自寬,貧者困窮日甚,監司、守令之不仁者,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,或一縣至數萬貫,以冀恩賞。

    又青苗、免役,賦斂多責見錢。

    錢非私家所鑄,要須貿易,豐歲追限,尚失半價,若值兇年,無穀可糶,賣田不售,遂緻殺牛賣肉,伐桑鬻薪,來年生計,不暇復顧,此農民所以重困也。

    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,諸色役人,並如舊制定差,見雇役人皆罷遣之。

    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,召募不足,然後差鄉村人戶,每經歷重難差遣,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奬。

    所有見在役錢,撥充州縣常平本錢,以戶口為率,存三年之蓄,有餘則歸轉運司。

    凡免役之法,縱富彊應役之人,征貧弱不役之戶,利於富不利於貧。

    及今耳目相接,猶可復舊名,若更年深,富者安之,民不可復差役矣。

    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,凡役錢,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,餘並除之。

    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,自如舊則。

    尋詔耆戶長、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,保正、甲頭、承帖人並罷。

     元祐元年,侍禦史劉摯言:「率戶賦錢,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,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。

    昔惟衙前一役,有至破產者爾。

    今天下坊場,官收而官賣之,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,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,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。

    外惟散從、承符、弓手、手力、耆戶長、壯丁之類,無大勞費,宜並用祖宗差法,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。

    」監察禦史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,以盡變通之利。

    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,而歲取十人,則九十家出力為助,明年易十戶,復如之,則大役無偏重之弊;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,一切非理之資陪,悉用熙寧新法禁之,雖不助猶可為也。

     殿中侍禦史劉次莊言:「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。

    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,既無願者,則郡縣必陽循雇名,陰用差法,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。

    」戶部言:「詔凡耆戶長、壯丁並募人供役,竊慮耆戶長雇錢數少[四]竊慮耆戶長雇錢數少「耆」字原脫,據上文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二七、長編卷三六四補。

    無應募者。

    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,惟輪差壯丁,今悉雇募,用錢額廣,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。

    蓋舊法役不盡雇,亦有輪差輪募之處,欲且如本法。

    」 中書舍人蘇軾言:「先帝初行役法,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,以備災傷。

    有司奉行過當,行之幾十六七年,積而不用,至三千餘萬貫石。

    熙寧中,行給田募役法,大略如邊郡弓箭手。

    臣知密州,先募弓手,民甚便之,曾未半年,此法復罷。

    」因列其五利。

    王巖叟言:「蘇軾乞買田募役,其五利難信,而有十弊。

    」大指謂:「官市民田,慮不當價;民受田就募,既非永業,則鹵莽其耕,又將轉而他之。

    」而其六弊特詳,曰:「弓箭手雖名應募,實與家居農民無異,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,實不廢田業,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,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。

    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,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,引以為比,不切事情。

    」其七弊曰:「戶及三等以上,皆能自足,必不肯佃田供役。

    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戶方充弓手,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,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,行揭簿定差之實。

    既雲百姓樂於應募,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?任之而逃,則勒任者就供田役,此豈得雲樂應也耶?」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,軾議遂格。

     司馬光復奏: 今免役之法,其害有五:上戶舊充役,固有陪備,而得番休,今出錢比舊費特多,年年無休息。

    下戶元不充役,今例使出錢。

    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,今皆浮浪之人應募,無顧藉,受賕,侵陷官物。

    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,若遇兇年,則賣莊田、牛具、桑柘,以錢納官。

    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,廣積寬剩。

    此五害也。

     今莫若直降敕命,盡罷天下免役錢,其諸色役人,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,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。

    其人不願身自供役,許擇可任者雇代,有逋逃失陷,雇者任之。

    惟衙前一役,最號重難,固有因而破產者,為此始作助役法。

    自後色色優假,禁止陪備,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,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;若今衙前仍行差法,陪備既少,當不至破家。

    若猶矜其力難獨任,即乞如舊法,於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、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,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,自餘物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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