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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綰、布言:「畿內鄉戶,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,上下分為五等。

    歲以夏秋隨等輸錢,鄉戶自四等、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。

    兩縣有產業者,上等各隨縣,中等併一縣輸。

    析居者隨所析而定、降其等。

    若官戶、女戶、寺觀、未成丁,減半輸。

    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,隨役重輕制祿。

    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,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。

    以萬二百為祿,贏其二千七百,以備兇荒欠閣,他縣倣此。

    」然輸錢計等高下,而戶等著籍,昔緣巧避失實。

    乃詔責郡縣,坊郭三年,鄉村五年,農隙集衆,稽其物產,考其貧富,察其詐偽,為之升降;若故為高下者,以違制論。

     募法:三人相任,衙前仍供物產為抵;弓手試武藝,典吏試書計;以三年或二年乃更。

    為法既具,揭示一月,民無異辭,著為令。

    令下,募者執役,被差者得散去。

    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,畿縣鄉役數千,遂頒其法於天下。

     天下土俗不同,役重輕不一,民貧富不等,從所便為法。

    凡當役人戶,以等第出錢,名免役錢。

    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、單丁、女戶、寺觀、品官之家,舊無色役而出錢者,名助役錢。

    凡敷錢,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,隨戶等均取;雇直既已用足,又率其數增取二分,以備水旱欠閣,雖增毋得過二分,謂之免役寬剩錢。

     三年,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,已而林旦、曾布相繼典主其事。

    四年,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,以軍校主之,月給食錢三千。

    後行於諸路,人皆便之。

    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老、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。

    薛向為帝言,帝問王安石,安石曰:「提舉官據數取之,朝廷以恩惠科減,於體為順。

    」禦史中丞楊繪亦言:「靚等科配民輸錢,多者一戶至三百千,乞少裁損,以安民心。

    」五月,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,不受;遂突入王安石私第,安石諭以相府不知;訴之禦史臺,臺不受訴,諭令散去。

    楊繪又言:「司農寺不用舊則,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,下縣令著之籍,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。

    」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,仍嚴升降之法,畿民不願輸錢免役,縣案所當供役歲月,如期役之,與免輸錢。

    先是,帝既知東明事,及聞繪言,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:「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,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,而無其實。

    」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,聞外間扇搖役法者,謂輸多必有贏餘,若羣訴必可免,彼既聚衆僥倖,苟受其訴,與免輸錢,當仍役之。

    帝乃盡用其言。

     中書孫迪、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,欲困以重役,楊繪復論之。

    而監察禦史劉摯謂:「昨者團結保甲,民方驚擾,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,非時升降戶等,期會急迫,人情惶駭。

    」因陳新法十害,其要曰:「上戶常少,中下戶常多,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,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;今不問上下戶,概視物力以差出錢,故上戶以為幸,而下戶苦之。

    歲有豐兇,而役人有定數,助錢歲不可闕,則是賦稅有時減閣,而助錢更無蠲損也。

    役人必用鄉戶,為其有常產則自重,今既招雇,恐止得浮浪姦偽之人,則帑庾、場務、綱運不惟不能典幹,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;至於弓手、耆、壯、承符、散從、手力、胥史之類,恐遇寇則有縱逸,因事輒為搔擾也。

    司農新法,衙前不差鄉戶,其舊嘗願為長名者,聽仍其舊,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,酬其重難,惟此一法,有若可行;然坊郭十等戶,緩急科率,郡縣賴之,難更使之均出助錢。

    乞詔有司,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,則詳究條目,徐行而觀之。

    」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,謂之曰:「民供稅斂已重,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,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。

    」安石曰:「朝廷制法,當斷以義,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?」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,雜摭他事緻蕃於理。

    又使子幾自鞫之。

    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,而緻縣令於罪也。

    即疏辨之曰:「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,臣固無言;若所劾後乎此日,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愬,得為便乎?」又言:「助役之利一,而難行有五。

    請先言其利: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,亦有戶纔三頃者,其等乃俱在第一,以百頃而較三頃,則已三十倍矣,而受役月日,均齊無異;況如官戶,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,今例使均出雇錢,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,而又永無決射之訟,此其利也。

    然難行之說亦有五:民惟種田,而責其輸錢,錢非田之所出,一也。

    近邊州軍,就募者非土著,姦細難防,二也。

    逐處田稅,多少不同,三也。

    耆長雇人,則盜賊難止,四也。

    衙前雇人,則失陷官物,五也。

    乞先議防此五害,然後著為定制,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,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,如此則誰復妄議。

    」 劉摯亦言:「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,且變更役法,意欲便民,民苟以為有利害也,安可禁其所欲言!今因畿民有訴,而刻薄之人,反怒縣官不能禁遏。

    臣恐四遠人情,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,而職在主民者,必皆視蕃為戒,則天下休戚,陛下何由知之?子幾挾情之罪,伏請付吏部施行。

    」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、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,其略曰: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,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,其費十減四五;中等人戶舊充弓手、手力、承符、戶長之類,今使上等及坊郭、寺觀、單丁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,故其費十減六七;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,而專充壯丁,且不輸一錢,故其費十減八九。

    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,下戶所減之費多。

    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,得聚斂之謗,臣所未諭也。

    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,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,開封府、司農寺方奏議時,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。

    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,等第嘗有升降,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;又況方曉諭民戶,苟有未便,皆與釐正,則凡所增減,實未嘗行。

    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,蓋欲多斂雇錢,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。

    至於祥符等縣,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,乃獨掩而不言,此臣所未諭也。

     凡州縣之役,無不可募人之理。

    今投名衙前半天下,未嘗不典主倉庫、場務、綱運;而承符、手力之類,舊法皆許雇人,行之久矣;惟耆長、壯丁,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,故但輪差鄉戶,不復募人。

    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,則失陷官物;耆長雇人,則盜賊難止;又以謂近邊姦細之人應募,則焚燒倉庫,或守把城門,則恐潛通外境,此臣所未諭也。

     免役或輸見錢,或納斛鬥,皆從民便,為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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