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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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子弟,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。
今乃官自出舉,誘以便利,督以威刑,非王道之舉也。
況正月放夏料,五月放秋料,而所斂亦在當月,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,實無所利。
是使民一取青苗錢,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,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。
」坐謫監南康軍鹽酒稅[一七]監南康軍鹽酒稅「監」字原脫,據本書卷三三一陳舜俞傳、通考卷二一市糴考補。
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、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,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,條例司劾其罪,詔釋之。
五月,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,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,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,兼領田役水利。
七年,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,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,主給納役錢及常平,不過五百員,費錢三十萬貫耳。
從之。
帝以久旱為憂,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:「畿縣近督青苗甚急,往往鞭撻取足,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。
旱災之際,重罹此苦。
」帝頗感悟。
太皇太後亦嘗為帝言:「聞民間甚苦青苗、助役錢,盍罷之!」會百姓流離,帝憂見顏色,益疑新法不便,欲罷之。
安石不悅,屢求去,四月,出知江寧府。
然安石薦韓絳代相,仍以呂惠卿佐之,於安石所為遵守不變。
既而詔諸路常平錢穀常留一半外,方得給散。
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,不得支借。
民間非時闕乏,許以物產為抵,依常平限輸納。
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,官立中價示民。
物不盡其錢,足以錢;錢不盡其物者,還其餘直。
又聽民以金帛易穀,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。
六年[一八]六年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三、長編卷三三二,「六年」上失書「元豐」紀元。
按編年順序,本段應移置下文「十年」段之後。
戶部言:「準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,取一年為格,歲終較其增虧。
今以錢銀穀帛貫、石、匹、兩定年額: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,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。
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,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;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,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。
」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,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。
十年,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。
明年,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:「義倉之法,以二石而輸一鬥,至為輕矣,乞今年夏稅之始,悉今舉行。
」詔可,仍以義倉隸提舉司。
京東西、淮南、河東、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,民輸稅不及鬥免輸,頒其法於川峽四路。
元豐二年,詔威、茂、黎三州罷行義倉法,以夷夏雜居,歲賦不多故也。
八年,并罷諸路義倉。
元祐元年,詔:「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,盡樁作常平錢物,委提點刑獄交管,依舊常平倉法行之。
罷各縣專置主簿。
」四月,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,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,民間絲麥豐熟,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,願伴納者[一九]願伴納者「伴納」,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四、長編卷三七六都作「併納」。
止出息一分。
左諫王巖叟、監察禦史上官均、右正言王覿、右司諫蘇轍、禦史中丞劉摯交章論復行青苗之非。
八月,司馬光奏:「先朝散青苗,本為利民,並取情願。
後提舉官速要見功,務求多散,或舉縣追呼,或排門抄劄;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,錢不入家;亦有他人冒名詐請,莫知為誰,及至追催,皆歸本戶。
今朝廷深知其弊,故悉罷提舉官,不復立額考校,訪聞人情安便。
欲下諸路提點刑獄,申嚴州縣抑配之禁。
」詔從之。
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,奏曰:「熙寧之法,未嘗不禁抑配,而其害至此。
民家量入為出,雖貧亦足,若令分外得錢,則費用自廣。
況子弟欺謾父兄,人戶冒名詐請,似此本非抑配。
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,與熙寧無異。
今許人願請,未免設法罔民,使快一時非理之用,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。
二者皆非良法,相去無幾。
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,惠民之外,官亦稍利,何用二分之息,以賈無窮之怨?」於是王巖叟、蘇轍、朱光庭、王覿等復言:「臣等屢有封事,乞罷青苗,皆不蒙付外。
願盡付三省,公議得失。
」初,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,建請復散青苗錢,四月之詔,蓋純仁意也。
時司馬光以疾在告,已而臺諫皆言其非,不報。
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,蘇軾又繳奏,乞盡罷之。
光始大悟,遂力疾入對。
尋詔:「常平錢穀,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,青苗錢更不支俵。
除舊欠二分之息,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,分料次隨二稅輸納。
」 紹聖元年,詔除廣南東、西路外,並復置義倉,自來歲始,放稅二分已上免輸,所貯專充振濟,輒移用者論如法。
二年,戶部尚書蔡京首言:「承詔措置財利,乞檢會熙、豐青苗條約,參酌增損,立為定制。
」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嶽謂:「自元祐罷提舉官後,錢穀為他司侵借,所存無幾。
欲乞追還給散,隨夏秋稅償納,勿立定額,自無抑民失財之患。
」奉議郎鄭僅、朝奉郎郭時亮、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:「青苗最為便民,願戒抑配,止收一分之息。
」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。
三年,舊欠常平錢斛人戶,仍許請給。
宣和五年,令州縣歲散常平錢穀畢,即揭示請人名數,逾月斂之,庶革偽冒之弊。
先是,諸路災傷,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,緻闕中都歲計,令京東、江南、兩浙、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,餘並起發赴京,補還截撥之數。
六年,詔罷之。
高宗紹興元年[二0]紹興元年本書卷一六七職官志、中興小紀卷二、繫年要錄卷七都繫此事於建炎元年,此處「紹興」應是「建炎」之誤。
本段下文的「九年」和「二十八年」則是紹興紀年。
併提舉常平司於提刑司。
明年,以臣僚言復常平官,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。
九年,用宗正丞鄭鬲言,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,悉數和糴。
二十八年,以趙令詪請,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。
孝宗隆興二年,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。
乾道六年,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。
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,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,上即為之施行。
八年,戶部侍郎楊倓奏:「義倉在法夏秋正稅鬥輸五合,不及鬥者免輸,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。
今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,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,間有災傷,支給不多。
訪聞諸州軍皆擅用,請稽之。
」 寧宗慶元元年,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。
十一年[二一]十一年承上文此指慶元十一年。
按慶元無十一年,通考卷二一市糴考繫此事於嘉定十一年,此處失書「嘉定」紀元。
臣僚言:「紹興初,臺臣嘗請通一縣之數,截留下戶苗米,輸之於縣,別儲以備振濟,使窮民不至於艱食;惟負郭義倉,則就州輸送。
至於屬縣之義倉,則令、丞同主之,每歲終,令、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、貳,守、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,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,考其盈虧,以議殿最。
」從之。
寶慶三年,侍禦史李知孝言:「郡縣素無蓄積,緩急止仰朝廷,非立法本意。
曩淮東總領嶽珂任江東轉運判官,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,樁留江東九郡,以時濟、糶[二二]以時濟糶「糶」原作「糴」,據文義和續通考卷二七市糴考改。
諸郡皆蒙其利。
其後史彌忠知饒州,趙彥悈知廣德軍,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。
以是推之,監司、州郡苟能節用愛民,即有贏羨。
若立之規繩,加以黜陟,所糴至萬石者旌擢,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,庶幾郡縣趨事,蓄積歲增,實為經久之利。
」有旨從之。
景定元年九月,赦曰:「諸路已糶義米價錢,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,正稅逃閣,義米用虧,常平司責縣道陪納,縣道遂敷吏貼、保正、長攬戶等人均納。
自今視時收糴,見繫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。
」五年,監察禦史程元嶽奏:「隨秔帶義,法也。
今秔糯帶義之外,又有所謂外義焉者,絹、紬、豆也,豈有絹、紬、豆而可加之義乎?縱使違法加義,則絹加絹,紬加紬,豆加豆,猶可言也;州縣一意椎剝,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,甚者赦恩已蠲二稅,義米依舊追索。
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,星火追呼,費用不知幾百倍。
破家蕩產,鬻妻子,怨嗟之聲,有不忍聞。
望嚴督監司。
止許以秔帶義,其餘盡罷。
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。
」從之。
鹹淳二年,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餘萬石,減時直糶之。
今乃官自出舉,誘以便利,督以威刑,非王道之舉也。
況正月放夏料,五月放秋料,而所斂亦在當月,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,實無所利。
是使民一取青苗錢,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,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。
」坐謫監南康軍鹽酒稅[一七]監南康軍鹽酒稅「監」字原脫,據本書卷三三一陳舜俞傳、通考卷二一市糴考補。
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、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,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,條例司劾其罪,詔釋之。
五月,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,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,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,兼領田役水利。
七年,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,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,主給納役錢及常平,不過五百員,費錢三十萬貫耳。
從之。
帝以久旱為憂,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:「畿縣近督青苗甚急,往往鞭撻取足,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。
旱災之際,重罹此苦。
」帝頗感悟。
太皇太後亦嘗為帝言:「聞民間甚苦青苗、助役錢,盍罷之!」會百姓流離,帝憂見顏色,益疑新法不便,欲罷之。
安石不悅,屢求去,四月,出知江寧府。
然安石薦韓絳代相,仍以呂惠卿佐之,於安石所為遵守不變。
既而詔諸路常平錢穀常留一半外,方得給散。
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,不得支借。
民間非時闕乏,許以物產為抵,依常平限輸納。
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,官立中價示民。
物不盡其錢,足以錢;錢不盡其物者,還其餘直。
又聽民以金帛易穀,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。
六年[一八]六年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三、長編卷三三二,「六年」上失書「元豐」紀元。
按編年順序,本段應移置下文「十年」段之後。
戶部言:「準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,取一年為格,歲終較其增虧。
今以錢銀穀帛貫、石、匹、兩定年額: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,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。
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,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;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,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。
」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,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。
十年,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。
明年,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:「義倉之法,以二石而輸一鬥,至為輕矣,乞今年夏稅之始,悉今舉行。
」詔可,仍以義倉隸提舉司。
京東西、淮南、河東、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,民輸稅不及鬥免輸,頒其法於川峽四路。
元豐二年,詔威、茂、黎三州罷行義倉法,以夷夏雜居,歲賦不多故也。
八年,并罷諸路義倉。
元祐元年,詔:「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,盡樁作常平錢物,委提點刑獄交管,依舊常平倉法行之。
罷各縣專置主簿。
」四月,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,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,民間絲麥豐熟,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,願伴納者[一九]願伴納者「伴納」,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四、長編卷三七六都作「併納」。
止出息一分。
左諫王巖叟、監察禦史上官均、右正言王覿、右司諫蘇轍、禦史中丞劉摯交章論復行青苗之非。
八月,司馬光奏:「先朝散青苗,本為利民,並取情願。
後提舉官速要見功,務求多散,或舉縣追呼,或排門抄劄;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,錢不入家;亦有他人冒名詐請,莫知為誰,及至追催,皆歸本戶。
今朝廷深知其弊,故悉罷提舉官,不復立額考校,訪聞人情安便。
欲下諸路提點刑獄,申嚴州縣抑配之禁。
」詔從之。
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,奏曰:「熙寧之法,未嘗不禁抑配,而其害至此。
民家量入為出,雖貧亦足,若令分外得錢,則費用自廣。
況子弟欺謾父兄,人戶冒名詐請,似此本非抑配。
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,與熙寧無異。
今許人願請,未免設法罔民,使快一時非理之用,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。
二者皆非良法,相去無幾。
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,惠民之外,官亦稍利,何用二分之息,以賈無窮之怨?」於是王巖叟、蘇轍、朱光庭、王覿等復言:「臣等屢有封事,乞罷青苗,皆不蒙付外。
願盡付三省,公議得失。
」初,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,建請復散青苗錢,四月之詔,蓋純仁意也。
時司馬光以疾在告,已而臺諫皆言其非,不報。
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,蘇軾又繳奏,乞盡罷之。
光始大悟,遂力疾入對。
尋詔:「常平錢穀,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,青苗錢更不支俵。
除舊欠二分之息,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,分料次隨二稅輸納。
」 紹聖元年,詔除廣南東、西路外,並復置義倉,自來歲始,放稅二分已上免輸,所貯專充振濟,輒移用者論如法。
二年,戶部尚書蔡京首言:「承詔措置財利,乞檢會熙、豐青苗條約,參酌增損,立為定制。
」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嶽謂:「自元祐罷提舉官後,錢穀為他司侵借,所存無幾。
欲乞追還給散,隨夏秋稅償納,勿立定額,自無抑民失財之患。
」奉議郎鄭僅、朝奉郎郭時亮、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:「青苗最為便民,願戒抑配,止收一分之息。
」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。
三年,舊欠常平錢斛人戶,仍許請給。
宣和五年,令州縣歲散常平錢穀畢,即揭示請人名數,逾月斂之,庶革偽冒之弊。
先是,諸路災傷,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,緻闕中都歲計,令京東、江南、兩浙、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,餘並起發赴京,補還截撥之數。
六年,詔罷之。
高宗紹興元年[二0]紹興元年本書卷一六七職官志、中興小紀卷二、繫年要錄卷七都繫此事於建炎元年,此處「紹興」應是「建炎」之誤。
本段下文的「九年」和「二十八年」則是紹興紀年。
併提舉常平司於提刑司。
明年,以臣僚言復常平官,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。
九年,用宗正丞鄭鬲言,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,悉數和糴。
二十八年,以趙令詪請,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。
孝宗隆興二年,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。
乾道六年,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。
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,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,上即為之施行。
八年,戶部侍郎楊倓奏:「義倉在法夏秋正稅鬥輸五合,不及鬥者免輸,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。
今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,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,間有災傷,支給不多。
訪聞諸州軍皆擅用,請稽之。
」 寧宗慶元元年,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。
十一年[二一]十一年承上文此指慶元十一年。
按慶元無十一年,通考卷二一市糴考繫此事於嘉定十一年,此處失書「嘉定」紀元。
臣僚言:「紹興初,臺臣嘗請通一縣之數,截留下戶苗米,輸之於縣,別儲以備振濟,使窮民不至於艱食;惟負郭義倉,則就州輸送。
至於屬縣之義倉,則令、丞同主之,每歲終,令、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、貳,守、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,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,考其盈虧,以議殿最。
」從之。
寶慶三年,侍禦史李知孝言:「郡縣素無蓄積,緩急止仰朝廷,非立法本意。
曩淮東總領嶽珂任江東轉運判官,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,樁留江東九郡,以時濟、糶[二二]以時濟糶「糶」原作「糴」,據文義和續通考卷二七市糴考改。
諸郡皆蒙其利。
其後史彌忠知饒州,趙彥悈知廣德軍,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。
以是推之,監司、州郡苟能節用愛民,即有贏羨。
若立之規繩,加以黜陟,所糴至萬石者旌擢,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,庶幾郡縣趨事,蓄積歲增,實為經久之利。
」有旨從之。
景定元年九月,赦曰:「諸路已糶義米價錢,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,正稅逃閣,義米用虧,常平司責縣道陪納,縣道遂敷吏貼、保正、長攬戶等人均納。
自今視時收糴,見繫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。
」五年,監察禦史程元嶽奏:「隨秔帶義,法也。
今秔糯帶義之外,又有所謂外義焉者,絹、紬、豆也,豈有絹、紬、豆而可加之義乎?縱使違法加義,則絹加絹,紬加紬,豆加豆,猶可言也;州縣一意椎剝,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,甚者赦恩已蠲二稅,義米依舊追索。
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,星火追呼,費用不知幾百倍。
破家蕩產,鬻妻子,怨嗟之聲,有不忍聞。
望嚴督監司。
止許以秔帶義,其餘盡罷。
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。
」從之。
鹹淳二年,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餘萬石,減時直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