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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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贊宣聖及七十二弟子,以廣崇儒右文之聲;親視學,行酌獻,定釋奠為大祀,用凝安,九成之樂。

    郡邑行事,則樂止三成。

    他如親饗先農、親祀高禖,則敞壇壝、奏樂舞,按習於同文館、法惠寺。

    親耕籍田,則據宣和舊制,陳設大樂,而引呈耒耜、護衞耕根車、儀仗鼓吹至以二千人為率。

    先農樂用靜安;高禖樂用景安;皇帝親行三推禮,樂用乾安。

    其補苴軼典、蒐講彌文者至矣。

    先朝凡雅樂皆以「安」名,中興一遵用之。

     南郊樂,其宮圜鍾;明堂樂,其宮夾鍾。

    圜鍾即夾鍾也。

    夾鍾生於房、心之氣,實為天帝之堂,故為天宮。

    祭地祇,其宮函鍾,即林鍾也。

    林鍾生於未之氣,未為坤位,而天社、地神實在東井、輿鬼之外,故為地宮。

    饗宗廟,其宮用黃鍾。

    黃鍾生於虛、危之氣,虛、危為宗廟,故為人宮。

    此三者,各用其聲類求之。

    然天宮取律之相次:圜鍾為陰聲第五,陰將極而陽生,故取黃鍾為角。

    黃鍾,陽聲之首也。

    太簇,陽聲之第二,故太簇為徵。

    姑洗,陽聲之第三,故姑洗為羽。

    天道有自然之秩序,乃取其相次者以為聲。

    地宮取律之相生:函鍾上生太簇,故太簇為角;太簇下生南呂,南呂上生姑洗,故南呂為徵,姑洗為羽。

    地道資生而不窮,乃取其相生者以為聲。

    人宮取律之相合:黃鍾子,大呂醜,故黃鍾為宮、大呂為角,子合醜也;太簇寅,應鍾亥,故太簇為徵、應鍾為羽,寅合亥也。

    人道以合而相親,乃取其合者以為聲。

    周之降天神、出地示、禮人鬼,樂之綱要實在於此。

    獨商聲置而不用,蓋商聲剛而主殺,實鬼神之所畏也。

    樂奏六成者,即倣周之六變,八成、九成亦如之。

     文武二舞皆用八佾。

    國初,始改崇德之舞曰文德,改象成之舞曰武功。

    其發祥流慶、降真觀德則祥符所製,以薦獻聖祖;其佑文化俗、威功睿德則皇祐所製,以奉明禋。

    其祀帝,有司行事,以帝臨嘉至、神娭錫羨,與夫獻太廟以孝熙昭德、禮洽儲祥,則製於元豐。

    其廣生儲祐、厚載凝福以祀方澤,則製於宣和。

    至紹興祀皇地祇,皇以儲靈錫慶、嚴恭將事,而用宣和所製舞以分祀神州地祇,轉相緝熙,樂舞寖備。

    至中興而賡續裁定,實集其成。

    中祀而下,多有樂而無舞,則在禮「凡小祭祀不興舞」之義也。

     紹興三十一年,有詔:「教坊日下蠲罷,各令自便。

    」蓋建炎以來,畏天敬祖,虔恭祀事,雖禮樂煥然一新,然其始終常以天下為憂,而未嘗以位為樂,有足稱者。

     孝宗初踐大位,立班設仗于紫宸殿,備陳雅樂。

    禮官尋請車駕親行朝饗,用登歌、金玉大樂及綵繪宮架、樂舞;仗內鼓吹,以欽宗喪制不用。

    迨安穆皇後祔廟,禮部侍郎黃中首言:「國朝故事,神主升祔,係用鼓吹導引,前至太廟,乃用樂舞行事。

    宗廟薦享雖可用樂,鼓吹施於道路,情所未安,請備而不作。

    」續下給、舍詳議,謂:「薦享宗廟,為祖宗也,故以大包小,則別廟不嫌於用樂。

    今祔廟之禮為安穆而行,豈可與薦享同日語?將來祔禮,謁祖宗諸室,當用樂舞;至別廟奉安,宜停而不用。

    蓋用樂於前殿,是不以欽宗而廢祖宗之禮;停樂於別廟,是安穆為欽宗喪禮而屈也。

    如此,則於禮順,於義允。

    」遂俞其請。

    既而右正言周操上言:「祖宗前殿,尊無二上,其於用樂,無復有嫌。

    然用之享廟行禮之日則可,而用於今日之祔則不可。

    蓋祔禮為安穆而設,則其所用樂是為安穆而用,雖曰停於別廟,而為祔後用樂之名猶在也。

    孰若前後殿樂俱不作為無可議哉?」詔從之。

     隆興元年天申節,率羣臣詣德壽宮上壽,議者以欽宗服除,當舉樂。

    事下禮曹,黃中復奏曰:「臣事君,猶子事父也。

    春秋,賊未討,不書葬,以明臣子之責。

    況欽宗實未葬,而可遽作樂乎?」事遂寢。

     乾道改元,始郊見天地。

    太常洪适奏:「聖上踐阼,務崇乾德,郊丘講禮,專以誠意交於神明。

    竊謂古今不相沿樂,金石八音不入俗耳,通國鮮習其藝,而聽之則倦且寐,獨以古樂嘗用之郊廟爾。

    昔者,竽工、鼓員不應經法,孔光、何武嘗奏罷於漢代,前史是之。

    今樂工為數甚夥,其鹵簿六引、前後鼓吹,有司已奏明,詔三分減一,惟是肄習尚踰三月之淹。

    夫驅遊手之人摐金擊石,安能盡中音律,使鳳儀而獸舞?而日給虛費,總為緡錢,近二鉅萬。

    若從裁酌,用一月教習,自可應聲合節,不至闕事。

    」於是詔郊祀樂工,令肄習一月。

     太常寺復言:「郊祀合用節奏樂工、登歌宮架樂工、引舞舞工,其分詣社稷及別廟,並番輪應奉,更不添置。

    」尋以禮官裁減壇下宮架二百七人,省十之一;琴二十人,瑟十二人,各省其半;笙、簫、篴可省者十有八人;箎、塤可省者十人。

    其分詣給祠凡一百十四,止用八十人。

    鍾、磬凡四十八架,止設三十有二人,其宮架鍾、磬仍舊。

    排殿閒慢樂色量省人數,悉報如章。

     禮部郎官蕭國梁又言:「議禮者嘗援紹興指揮,時饗亞獻既入太室,即引終獻行事,雖便於有司侍祠,免至跛倚,而其流將至於簡。

    宗廟用之郊饗,尤為非宜。

    蓋有獻必有樂,卒爵而後樂闋。

    今亞、終獻樂舞雖同,而其作有始,其成有終,不可亂也。

    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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