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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挾仗色掌事平巾幘,樂工黑介幘,並緋繡鸞衫、白絹抹帶。

    [三京帥府等每歲祭社稷,祀風師、雨師、雷神,釋奠文宣王,用登歌樂,陳設樂器並同,每歲大、中祠登歌。

    
] 又上大祠宮架、二舞之制: 四方各設鎛鐘三,各依月律。

    編鐘一,編磬一。

    北方,應鐘起西,編鐘次之,黃鐘次之,編磬次之,大呂次之,皆北向。

    東方,太簇起北,編鐘次之,夾鐘次之,編磬次之,姑洗次之,皆東向。

    南方,仲呂起東,編鐘次之,蕤賓次之,編磬次之,林鐘次之,皆北向。

    西方,夷則起南,編鐘次之,南呂次之,編磬次之,無射次之,皆西向。

    設十二特磬,各在鎛鐘之內。

     植建鼓、鞞鼓、應鼓於四隅。

    設柷、敔於北架內,柷在左,敔在右。

    雷鼓、雷鼗各二,[地祇以靈鼓、靈鼗,太廟、別廟以路鼓、路鼗。

    
]分東西,在歌工之側。

    瑟二,在柷東。

    次,一絃、三絃、五絃、七絃、九絃琴各二,各為一列。

    敔西亦如之。

    巢笙、簫、竽、箎、塤、篴各四,為四列,在雷鼓之後;[若地祇即在靈鼓後,太廟、別廟在路鼓後。

    
]晉鼓一,在篴之後;俱北向。

    副樂正二人在柷、敔之北。

    歌工八人,左右各四,在柷、敔之南,東西相向。

    執麾挾仗色掌事一名,在宮架西,北向。

    副樂正本色公服,執麾挾仗色掌事及樂正平巾幘,服同登歌樂工。

    [凡軒架之樂三面,其制,去宮架之南面;判架之樂二面,其制,又去軒架之北面;特架之樂一面。

    
]文武二舞並同親祠,惟二舞郎並紫平冕、皂繡袍、銀褐裙、白絹抹帶,與親祠稍異。

     詔並頒行。

     五月,帝禦崇政殿,親按宴樂,召侍從以上侍立。

    詔曰:「大晟之樂已薦之郊廟,而未施於宴饗。

    比詔有司,以大晟樂播之教坊,試於殿庭,五聲既具,無惉懘焦急之聲,嘉與天下共之,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,其舊樂悉禁。

    」於是令尚書省立法,新徵、角二調曲譜已經按試者,並令大晟府刊行,後續有譜,依此。

    其宮、商、羽調曲譜自從舊,新樂器五聲、八音方全。

    塤、箎、匏、笙、石磬之類已經按試者,大晟府畫圖疏說頒行,教坊、鈞容直、開封府各頒降二副。

    開封府用所頒樂器,明示依式造粥,教坊、鈞容直及中外不得違。

    今輒高下其聲,或別為他聲,或移改增損樂器,舊來淫哇之聲,如打斷、哨笛、呀鼓、十般舞、小鼓腔、小笛之類與其曲名,悉行禁止,違者與聽者悉坐罪。

     八月,大晟府奏,以雅樂中聲播於宴樂,舊闕徵、角二調,及無土、石、匏三音,今樂並已增入。

    詔頒降天下。

    九月,詔:「大晟樂頒於太學、辟廱,諸生習學,所服冠以弁,袍以素紗、皂緣,紳帶,佩玉。

    」從劉昺製也。

     昺又上言曰:「五行之氣,有生有剋,四時之禁,不可不頒示天下。

    盛德在木,角聲乃作,得羽而生,以徵為相;若用商則刑,用宮則戰,故春禁宮、商。

    盛德在火,徵聲乃作,得角而生,以宮為相;若用羽則刑,用商則戰,故夏禁商、羽。

    盛德在土,宮聲乃作,得徵而生,以商為相;若用角則刑,用羽則戰,故季夏土王,宜禁角、羽。

    盛德在金,商聲乃作,得宮而生,以羽為相;若用徵則刑,用角則戰,故秋禁徵、角。

    盛德在水,羽聲乃作,得商而生,以角為相;若用宮則刑,用徵則戰,故冬禁宮、徵。

    此三代之所共行,月令所載,深切著明者也。

    作樂本以導和,用失其宜,則反傷和氣。

    夫淫哇殽雜,幹犯四時之氣久矣。

    陛下親灑宸翰,發為詔旨,淫哇之聲轉為雅正,四時之禁亦右所頒,協氣則粹美,繹如以成。

    」詔令大晟府置圖頒降。

     四年正月,大晟府言:「宴樂諸宮調多不正,如以無射為黃鐘宮,以夾鐘為中呂宮,以夷則為仙呂宮之類。

    又加越調、雙調、大食、小食,皆俚俗所傳,今依月律改定。

    」詔可。

     六年,詔:「先帝嘗命儒臣肇造玉磬,藏之樂府,久不施用,其令略加磨礱,俾與律合。

    并造金鐘,專用於明堂。

    」又詔:「大晟雅樂,頃歲已命儒臣著樂書,獨宴樂未有紀述。

    其令大晟府編集八十四調并圖譜,令劉昺撰以為宴樂新書。

    」十月,臣僚乞以崇寧、大觀、政和所得珍瑞名數,分命儒臣作為頌詩,協以新律,薦之郊廟,以告成功。

    詔送禮制局。

     七年二月,典樂裴宗元言:「乞按習虞書賡載之歌,夏五子之歌,商之那,周之關雎、麟趾、騶虞、鵲巢、鹿鳴、文王、清廟之詩。

    」詔可。

    中書省言:「高麗,賜雅樂,乞習教聲律、大晟府撰樂譜辭。

    」詔許教習,仍賜樂譜。

     三月,議禮局言:「先王之制,舞有小大:文舞之大,用羽、籥;文舞之小,則有羽無籥,謂之羽舞。

    武舞之大,用幹、戚;武舞之小,則有幹無戚,謂之幹舞。

    武舞又有戈舞焉,而戈不用於大舞。

    近世武舞以戈配幹,未嘗用戚。

    乞武舞以戚配幹,置戈不用,庶協古制。

    」 又言:「伶州鳩曰:『大鈞有鎛無鐘,鳴其細也;細鈞有鐘無鎛,昭其大也。

    』然則鐘,大器也;鎛,小鐘也。

    以宮、商為鈞,則謂之大鈞,其聲大,故用鎛以鳴其細,而不用鐘;以角、徵、羽為鈞,則謂之小鈞,其聲細,故用鐘以昭其大,而不用鎛。

    然後細大不踰,聲應相保,和平出焉。

    是鎛、鐘兩器,其用不同,故周人各立其官。

    後世之鎛鐘,非特不分大小,又混為一器,復於樂架編鐘、編磬之外,設鎛鐘十二,配十二辰,皆非是。

    蓋鎛鐘猶之特磬,與編鐘、編磬相須為用者也。

    編鐘、編磬,其陽聲六,以應律;其陰聲六,以應呂。

    既應十二辰矣,復為鎛鐘十二以配之,則於義重複。

    乞宮架樂去十二鎛鐘,止設一大鐘為鐘、一小鐘為鎛、一大磬為特磬,以為衆聲所依。

    」詔可。

     四月,禮制局言:「尊祖配天者,郊祀也;嚴父配天者,明堂也。

    所以來天神而禮之,其義一也。

    則明堂宜同郊祀,用禮天神六變之樂,其宮架赤紫,用雷鼓、雷鼗。

    又圜丘方澤,各有大樂宮架,自來明堂就用大慶殿大朝會宮架。

    今明堂肇建,欲行剏置。

    」 十月,皇帝禦明堂平朔左個,始以天運政治頒于天下。

    是月也,凡樂之聲,以應鐘為宮、南呂為商、林鐘為角、仲呂為閏徵、姑洗為徵、太簇為羽、黃鐘為閏宮。

    既而中書省言:「五聲、六律、十二管還相為宮,若以左旋取之,如十月以應鐘為宮,則南呂為商、林鐘為角、仲呂為閏徵、姑洗為徵、太簇為羽、黃鐘為閏宮;若以右旋七均之法,如十月以應鐘為宮,則當用大呂為商、夾鐘為角、仲呂為閏徵、蕤賓為徵、夷則為羽、無射為閏宮。

    明堂頒朔,用左旋取之,非是。

    欲以本月律為宮,右旋取七均之法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仍改正詔書行下。

     自是而後,樂律隨月右旋。

     仲冬之月,皇帝禦明堂,南面以朝百辟,退坐于平朔,授民時。

    樂以黃鐘為宮、太簇為商、姑洗為角、蕤賓為閏徵、林鐘為徵、南呂為羽、應鐘為閏宮。

    調以羽,使氣適平。

     季冬之月,禦明堂平朔右個。

    樂以大呂為宮、夾鐘為商、仲呂為角、林鐘為閏徵、夷則為徵、無射為羽、黃鐘為閏宮。

    客氣少陰火,調以羽,尚羽而抑徵。

     孟春之月,禦明堂青陽左個。

    樂以太簇為宮、姑洗為商、蕤賓為角、夷則為閏徵、南呂為徵、應鐘為羽、大呂為閏宮。

    客氣少陽相火,與歲運同,火氣太過,調宜羽,緻其和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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