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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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悉集。

    禦史大夫中丞知雜、三院禦史皆僚屬送上,判案三道。

    中丞以上,即京府尹、赤縣令、諸曹、節度、刺史、皇城宮苑使悉集。

    翰林學士入院日賜設,惟學士、中書舍人赴坐。

    又資政侍讀侍講、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兼祕書監並赴上。

    祕閣及兩省五品以上任三館學士、判館、修撰者,皆賜設焉。

     朝省集議,前代不載其儀。

    宋初,刑政典禮之事當集議者,先下詔都省,省吏以告當議之官,悉集都堂。

    設左、右丞于堂之東北,南向;禦史中丞于堂之西北,南向;尚書、侍郎于堂之東廂,西向;兩省侍郎、常侍、給事、諫舍于堂之西廂,東向;知名表郎官于堂之東南,北向;監議禦史于堂之西南,北向。

    又設左右司郎中、員外于左、右丞之後,三院禦史于中丞之後,郎中、員外于尚書、侍郎之後,起居、司諫、正言于諫舍之後。

    如有僕射、禦史大夫,即于左右丞、中丞之前。

    如更有他官,即諸司三品于侍郎之南,東宮一品于尚書之前,武班二品於諫舍之南,皆重行異位。

    卑者先就席。

    左、右丞升廳,省吏抗聲揖羣官就坐,知名表郎官以所議事授所司奉詣左、右丞,左、右丞執卷讀訖授中丞,中丞授于尚書、侍郎,以次讀訖,復授知名表郎官。

    將畢,左、右丞奉筆叩頭揖羣官,以一副紙書所議事節署字于下,授四坐。

    監議禦史命吏告雲:「所見不同者請不署字。

    」以官高者為表首。

    如止集本省官,坐如常儀,其知名表郎官、監議禦史坐仍北向。

    惟僕射以上得乘馬至都堂,他官雖同平章事亦止屏外。

     明道二年,尚書議莊獻、莊懿太後升祔,省官帶內外制、兼三司副使承例移文不赴。

     監議禦史段少連以為官帶近職,一時之選,宜有建明,不當反自高異。

    乃奏議事不集以違制論。

    從之。

     集賢校理趙良規言:「國朝故事,令敕儀制,別有學士、知制誥、待制、三司副使著位,視品與前朝異,固無在朝敘職、入省敘官之說。

    若全不論職,則後行員外郎兼學士,在朝立丞、郎上,入省居比、駕下;知制誥、待制,入朝與侍郎同列,入省分廁散郎;員外郎任三司副使、郎中任判官,在三司為參佐,入本省為正員。

    所以舊來議事,集尚書省官,帶職者不赴。

    別詔三省悉集,則及大小兩省;內朝官悉集,則及學士、待制、三司副使;更集他官,則諸司三品、武官二品,各次本司長官。

    故事,尚書省官帶知制誥,中書省奏班簿,是于尚書省、禦史臺了不著籍,故有絕曹之語。

    又凡定學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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