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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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一,在神位正前。
壺尊二,在神位右。
光祿實以法酒。
政和新儀改定:壇高三尺,東西袤丈三尺,南北袤丈二尺,四出陛,一壝,二十五步。
初乾興祀靈星,值屠牲有禁,乃屠於城外。
至是,敕有司:「凡祭祀牲牢,無避禁日,著為令。
」南渡後,靈星、壽星、風師、雨師、雷師及七祀、司寒、馬祖,並仍舊制。
風伯、雨師,諸州亦緻祭。
大中祥符初,詔惟邊地要劇者,令通判緻祭,餘皆長吏親享。
未幾,澤州請立風伯、雨師廟,乃令禮官考儀式頒之。
有司言:「唐制,諸郡置風伯壇社壇之東,雨師壇于西,各稍北數十步,卑下於社壇。
祠用羊一,籩、豆各八,簠、簋各二。
」元豐詳定局言:「周禮:『小宗伯之職,兆五帝於四郊,四類亦如之。
』鄭氏曰:『兆為壇之營域。
四類,日、月、星、辰,運行無常,以氣類為之位,兆日於東郊,兆月與風師於西郊,兆司中、司命於南郊,兆雨師於北郊。
』各以氣類祭之,謂之四類。
漢儀,縣邑常以丙戌日祠風伯於戌地,以己醜日祀雨師於醜地,亦從其類故也。
熙寧祀儀:兆日東郊,兆月西郊,是以氣類為之位。
至於兆風師於國城東北,兆雨師於國城西北,司中、司命於國城西北亥地,則是各從其星位,而不以氣類也。
請稽舊禮,兆風師於西郊,祠以立春後醜日;兆雨師於北郊,祠以立夏後申日;兆司中、司命、司祿於南郊,祠以立冬後亥日。
其壇兆則從其氣類,其祭辰則從其星位,仍依熙寧儀,以雷師從雨師之位,以司民從司中、司命、司祿之位。
」 舊制,風師壇高四尺,東西四步三尺,南北減一尺。
皇祐定高三尺,周三十三步;雨師壇、雷師壇高三尺,方一丈九尺。
皇祐定周六步。
政和之制,風壇廣二十三步,雨、雷壇廣十五步,皆高三尺,四陛,並一壝,二十五步。
其雨師、雷師二壇同壝。
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為四壇,各廣二十五步同壝。
又言:「周禮:『大宗伯以槱燎祀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。
』所謂周人尚臭,升煙以報陽也。
今天神之祀皆燔牲首,風師、雨師請用柏柴升煙,以為歆神之始。
」又言:「周禮樂師之職曰:『凡國之小事用樂者,令奏鐘鼓。
』說者曰:『小祀也。
』小師職注:『小祭祀謂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。
』是也。
既已有鐘鼓,則是有樂明矣。
請有司祀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用樂,仍製樂章以為降神之節。
」又言:「周禮小司徒之職:『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。
』又肆師雲:『小祭祀用牲。
』所謂小祭祀,即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、宮中七祀之類是也。
後世以有司攝事,難於純用太牢,猶宜下同大夫禮,用羊、豕可也。
今祀儀,馬祖、先牧、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、司寒,歲用羊、豕一。
祠令:小祠,牲入滌一月,所以備潔養之法。
今每位肉以豕,又取諸市,與令文相戾。
請諸小祠祭以少牢,仍用體解。
」又言:「社稷五祀,先薦爓,次薦熟;至於羣小祀,薦熟而已。
請四方百物、宮中七祀、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止薦熟。
」並從之。
司寒之祭,常以四月,命官率太祝,用牲、幣及黑牡、秬黍祭玄冥之神,乃開冰以薦太廟。
建隆二年,置藏冰署而修其祀焉。
祕書監李至言:「案詩豳七月曰:『四之日獻羔祭韭。
』蓋謂周以十一月為正,其四月即今之二月也。
春秋傳曰:『日在北陸而藏冰。
』謂夏十二月,日在危也。
『獻羔而啟之』,謂二月春分,獻羔祭韭,始開冰室也。
『火出而畢賦』,火星昏見,謂四月中也。
又案月令:『天子獻羔開冰,先薦寢廟。
』詳其開冰之祭,當在春分,乃有司之失也。
」帝覽奏曰:「今四月,韭可苫屋矣,何謂薦新?」遂正其禮。
天聖新令:「春分開冰,祭司寒於冰井務,蔔日薦冰於太廟;季冬藏冰,設祭亦如之。
」 元豐,詳定所言:「熙寧祀儀,孟冬選吉日祀司寒。
按古享司寒,惟以藏冰啟冰之日,孟冬非有事於冰,則不應祭享。
今請惟季冬藏冰則享司寒,牲用黑牡羊,穀用黑秬黍;仲春開冰,則但用羔。
孔穎達注月令曰:『藏冰則用牡黍,啟唯告而已。
』祭禮大、告禮小故也。
且開冰將以禦至尊,當有桃弧、棘矢以禳除兇邪。
設於神坐,則非禮也。
當從孔氏說,出冰之時,置弓矢於淩室之戶。
」 大觀,禮局言:「春秋左氏傳,以少昊有四叔,其二為玄冥。
杜預、鄭玄皆以玄冥為水官,故歷代祀為司寒,則玄冥非天神矣。
今儀注,禮畢有司取祝幣瘞坎,贊者贊幣燔燎,是以祀天神之禮享人鬼也。
請罷燔燎而埋祝幣。
」詔從其請。
大蠟之禮,自魏以來始定議。
王者各隨其行,社以其盛,臘以其終。
建隆初,以有司言:「周木德,木生火,宜以火德王,色尚赤。
」遂以戌日為臘。
三年,戊戌臘,有司畫日,以七日辛卯。
和峴奏議曰:「按蠟始於伊耆,後歷三代及漢,其名雖改而其實一也。
漢火行,用戌臘,臘者接也,新故相接,畋獵禽獸以享百神,報終成之功也。
王者因之,上享宗廟,旁及五祀,展其孝心,盡物示恭也。
魏、晉以降,悉沿其制。
唐乘土德,貞觀之際,以前寅日蠟百神,卯日祭社宮,辰日享宗廟。
開元定禮,三祭皆於臘辰,以應土德。
今以戌日為臘,而以前
壺尊二,在神位右。
光祿實以法酒。
政和新儀改定:壇高三尺,東西袤丈三尺,南北袤丈二尺,四出陛,一壝,二十五步。
初乾興祀靈星,值屠牲有禁,乃屠於城外。
至是,敕有司:「凡祭祀牲牢,無避禁日,著為令。
」南渡後,靈星、壽星、風師、雨師、雷師及七祀、司寒、馬祖,並仍舊制。
風伯、雨師,諸州亦緻祭。
大中祥符初,詔惟邊地要劇者,令通判緻祭,餘皆長吏親享。
未幾,澤州請立風伯、雨師廟,乃令禮官考儀式頒之。
有司言:「唐制,諸郡置風伯壇社壇之東,雨師壇于西,各稍北數十步,卑下於社壇。
祠用羊一,籩、豆各八,簠、簋各二。
」元豐詳定局言:「周禮:『小宗伯之職,兆五帝於四郊,四類亦如之。
』鄭氏曰:『兆為壇之營域。
四類,日、月、星、辰,運行無常,以氣類為之位,兆日於東郊,兆月與風師於西郊,兆司中、司命於南郊,兆雨師於北郊。
』各以氣類祭之,謂之四類。
漢儀,縣邑常以丙戌日祠風伯於戌地,以己醜日祀雨師於醜地,亦從其類故也。
熙寧祀儀:兆日東郊,兆月西郊,是以氣類為之位。
至於兆風師於國城東北,兆雨師於國城西北,司中、司命於國城西北亥地,則是各從其星位,而不以氣類也。
請稽舊禮,兆風師於西郊,祠以立春後醜日;兆雨師於北郊,祠以立夏後申日;兆司中、司命、司祿於南郊,祠以立冬後亥日。
其壇兆則從其氣類,其祭辰則從其星位,仍依熙寧儀,以雷師從雨師之位,以司民從司中、司命、司祿之位。
」 舊制,風師壇高四尺,東西四步三尺,南北減一尺。
皇祐定高三尺,周三十三步;雨師壇、雷師壇高三尺,方一丈九尺。
皇祐定周六步。
政和之制,風壇廣二十三步,雨、雷壇廣十五步,皆高三尺,四陛,並一壝,二十五步。
其雨師、雷師二壇同壝。
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為四壇,各廣二十五步同壝。
又言:「周禮:『大宗伯以槱燎祀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。
』所謂周人尚臭,升煙以報陽也。
今天神之祀皆燔牲首,風師、雨師請用柏柴升煙,以為歆神之始。
」又言:「周禮樂師之職曰:『凡國之小事用樂者,令奏鐘鼓。
』說者曰:『小祀也。
』小師職注:『小祭祀謂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。
』是也。
既已有鐘鼓,則是有樂明矣。
請有司祀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用樂,仍製樂章以為降神之節。
」又言:「周禮小司徒之職:『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。
』又肆師雲:『小祭祀用牲。
』所謂小祭祀,即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、宮中七祀之類是也。
後世以有司攝事,難於純用太牢,猶宜下同大夫禮,用羊、豕可也。
今祀儀,馬祖、先牧、司中、司命、司民、司祿、司寒,歲用羊、豕一。
祠令:小祠,牲入滌一月,所以備潔養之法。
今每位肉以豕,又取諸市,與令文相戾。
請諸小祠祭以少牢,仍用體解。
」又言:「社稷五祀,先薦爓,次薦熟;至於羣小祀,薦熟而已。
請四方百物、宮中七祀、司中、司命、風師、雨師止薦熟。
」並從之。
司寒之祭,常以四月,命官率太祝,用牲、幣及黑牡、秬黍祭玄冥之神,乃開冰以薦太廟。
建隆二年,置藏冰署而修其祀焉。
祕書監李至言:「案詩豳七月曰:『四之日獻羔祭韭。
』蓋謂周以十一月為正,其四月即今之二月也。
春秋傳曰:『日在北陸而藏冰。
』謂夏十二月,日在危也。
『獻羔而啟之』,謂二月春分,獻羔祭韭,始開冰室也。
『火出而畢賦』,火星昏見,謂四月中也。
又案月令:『天子獻羔開冰,先薦寢廟。
』詳其開冰之祭,當在春分,乃有司之失也。
」帝覽奏曰:「今四月,韭可苫屋矣,何謂薦新?」遂正其禮。
天聖新令:「春分開冰,祭司寒於冰井務,蔔日薦冰於太廟;季冬藏冰,設祭亦如之。
」 元豐,詳定所言:「熙寧祀儀,孟冬選吉日祀司寒。
按古享司寒,惟以藏冰啟冰之日,孟冬非有事於冰,則不應祭享。
今請惟季冬藏冰則享司寒,牲用黑牡羊,穀用黑秬黍;仲春開冰,則但用羔。
孔穎達注月令曰:『藏冰則用牡黍,啟唯告而已。
』祭禮大、告禮小故也。
且開冰將以禦至尊,當有桃弧、棘矢以禳除兇邪。
設於神坐,則非禮也。
當從孔氏說,出冰之時,置弓矢於淩室之戶。
」 大觀,禮局言:「春秋左氏傳,以少昊有四叔,其二為玄冥。
杜預、鄭玄皆以玄冥為水官,故歷代祀為司寒,則玄冥非天神矣。
今儀注,禮畢有司取祝幣瘞坎,贊者贊幣燔燎,是以祀天神之禮享人鬼也。
請罷燔燎而埋祝幣。
」詔從其請。
大蠟之禮,自魏以來始定議。
王者各隨其行,社以其盛,臘以其終。
建隆初,以有司言:「周木德,木生火,宜以火德王,色尚赤。
」遂以戌日為臘。
三年,戊戌臘,有司畫日,以七日辛卯。
和峴奏議曰:「按蠟始於伊耆,後歷三代及漢,其名雖改而其實一也。
漢火行,用戌臘,臘者接也,新故相接,畋獵禽獸以享百神,報終成之功也。
王者因之,上享宗廟,旁及五祀,展其孝心,盡物示恭也。
魏、晉以降,悉沿其制。
唐乘土德,貞觀之際,以前寅日蠟百神,卯日祭社宮,辰日享宗廟。
開元定禮,三祭皆於臘辰,以應土德。
今以戌日為臘,而以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