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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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,太祖謂近侍曰:「此誰氏之子,熟於贊相?」左右即以峴門閥對。

    俄拜刑部員外郎兼博士,仍判太常寺。

     乾德元年十一月甲子,有事于南郊。

    丁醜冬至,有司復請祀昊天上帝,詔峴議其禮,峴以祭義戒於煩數,請罷之。

    二年,議孝明、孝惠二後神主祔于別廟,峴以舊禮有二後同廟之文,無各殿異室之說,今二後同祔別廟,亦宜共殿別室。

    孝明皇後嘗母儀天下,宜居上室;孝惠皇後止以追尊,當居次室。

    從之。

    三年春,初克夔州,以內衣庫使李光睿權知州,峴通判州事。

    代還,是歲十二月十四日戊戌臘,有司以七日辛卯蠟百神,峴獻議正之。

    四年,南郊,峴建議望燎位置爟火。

     又嘗言「依舊典,宗廟殿庭設宮縣三十六架,加鼓吹熊羆十二案,朝會登歌用五瑞,郊廟奠獻用四瑞,迴仗至樓前奏采茨之曲,禦樓奏隆安之曲,各用樂章」。

    復舉唐故事,宗廟祭科外別設珍膳,用申孝享之意。

    又謂「八佾之舞以象文德武功,請用玄德升聞、天下大定二舞」。

    並從其議。

    事具禮、樂志。

     先是,王樸、竇儼洞曉音樂,前代不協律呂者多所考正。

    樸、儼既沒,未有繼其職者。

    會太祖以雅樂聲高,詔峴講求其理,以均節之,自是八音和暢,上甚嘉之。

    語具律志。

    樂器中有叉手笛者,上意欲增入雅樂,峴即令樂工調品,以諧律呂,其執持之狀如拱揖然,請目曰「拱辰管」,詔備于樂府。

     開寶初,遷司勳員外郎,權知泗州,判吏部南曹,歷夔、晉二州通判。

    九年,江南平,受詔採訪。

    太宗即位,遷主客郎中。

    太平興國二年,知兗州,改京東轉運使。

     峴性苛刻鄙吝,好殖財,復輕侮人,嘗以官船載私貨販易規利。

    初為判官鄭同度論奏,既而彰信軍節度劉遇亦上言,按得實,坐削籍,配隸汝州。

     六年,起為太常丞,分司西京,復階勳章服。

    端拱初,上躬耕籍田,峴奉留司賀表至闕下,因以其所著奉常集五卷、秘閣集二十卷、注釋武成王廟贊五卷奏禦,上甚嘉之,復授主客郎中,判太常寺兼禮儀院事。

     是秋得暴疾,卒,年五十六。

    弟〈山蒙〉,〈山蒙〉字顯仁,凝第四子也。

    生五六歲,凝教之誦古詩賦,一歷輒不忘。

    試令詠物為四句詩,頗有思緻,凝歎賞而奇之,語峴曰:「此兒他日必以文章顯,吾老矣不見,汝曹善保護之。

    」 太平興國八年,擢進士第,釋褐霍丘主簿。

    雍熙初,知崇仁縣,就拜大理評事。

    江南轉運楊緘以其材幹奏,移知南昌縣。

    代還,刑部取為詳覆官,遷光祿寺丞。

     先是,凝嘗取古今史傳聽訟斷獄、辨雪冤枉等事著為疑獄集,〈山蒙〉因增益事類,分為三卷,表上之。

    俄獻所著文賦五十軸,召試中書,擢為太子中允。

    先是,馮起撰禦前登第三牓碑以獻,上甚稱奬,命直史館。

    淳化初,〈山蒙〉又撰七牓題名記,并補注凝所撰古今孝悌集成十卷以獻,遂以本官直集賢院,中謝日,賜緋魚。

    三年春,獻觀燈賦,詔付史館,遷右正言。

     是歲,太宗親試貢士,〈山蒙〉預考校,作歌以獻,上對宰相稱賞之,召問年幾何。

    時摹印儒行篇,以賜新及第人及三館、臺省官,皆上表稱謝。

    上時禦便坐,出表以示宰相,而〈山蒙〉與張洎尤稱上旨,因謂李昉曰:「〈山蒙〉,宰相子,勤學自立,有文章,能荷堂構,如〈山蒙〉者不可多得也。

    」遂以本官知制誥。

    不踰年,加水部員外郎,知理檢院。

    至道元年,賜金紫,與王旦同判吏部銓。

    是秋,晨起將朝,風眩暴作而卒,年四十五。

    上聞之驚歎,遣中使就家問疾狀,并恤其孤,賵賻加等。

    長子珙纔十歲,即授大理評事;次子璬,補太廟齋郎。

     〈山蒙〉好修飾容儀,自五鼓張燈燭至辨色,冠帶方畢。

    雖幼能屬文,殊少警策,每草制,必精思討索而後成,拘於引類偶對,頗失典誥之體。

    上以其貴家子能業文,甚寵待之,欲召入翰林,謂近臣曰:「〈山蒙〉眸子眊眊然,胸中必不正,不可以居近侍也。

    」其命遂寢。

     〈山蒙〉弟〈山臯〉始為三班奉職,淳化中,獻文求試,上以故相之後,改授大理評事。

     馮吉字惟一,河南洛陽人。

    父道,周太師、中書令,追封瀛王。

    吉,晉天福初以父任秘書省校書郎,遷膳部、金部、職方員外郎,屯田、戶部、司勳郎中,累階金紫。

    周顯德中,遷太常少卿。

     吉嗜學,善屬文,工草隸,議者以掌誥許之。

    然性滑稽無操行,每中書舍人缺,宰相即欲用吉,終以佻薄而止。

     雅好琵琶,尤臻其妙,教坊供奉號名手者亦莫能及。

    父常戒令勿習,吉性所好,亦不能改。

    道欲辱之,因家宴,令吉奏琵琶為壽,賜以束帛,吉置於肩,左抱琵琶,按膝再拜如伶官狀,了無怍色,家人皆大笑。

     及為少卿,頗不得意,以杯酒自娛。

    每朝士宴集,雖不召亦常自至,酒酣即彈琵琶,彈罷賦詩,詩成起舞。

    時人愛其俊逸,謂之「三絕」。

     宋初,受詔撰述明憲皇太後謚議,見稱於時。

    建隆四年,卒,年四十五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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