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

關燈
禦前軍器監、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,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。

    紹興初,役兵纔千人,久之,增至五千六百餘,又於諸道增二千九百餘,本券外復增給日錢百七十、月米七鬥半。

    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,而諸軍悉除戎器。

    二十六年,詔:「工匠宜減免,江、浙、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。

    」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,工匠二千、雜役兵五百為額。

     舊,軍器所得專達。

    建炎中,嘗以閹官董愨提舉,尋罷之。

    紹興五年,隸工部,後復以中人典領。

    三十年,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,詔依條檢察。

    孝宗受禪,增提點官一員,禦史力論其不可,復隸工部焉。

     造車之制。

    渡江後,東南地多沮洳險隘,不以車為主。

    宗澤、李綱有戰車法,王大智獻車式,皆不復用,而屬意甲冑、弧矢之利矣。

    建炎初,上諭宰執曰:「方今戰士無慮三十萬,若皆被堅執銳,加以弧矢之利,雖彊敵,無足畏也。

    造弓必用良工善價。

    」紹興三年,提舉製造軍器所言:「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。

    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,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。

    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。

    」席益言:「諸州造馬蝗弩,不若令造弓。

    」詔並改造弓弩,內馬蝗弩改手射弓。

     紹興四年,軍器所言:「得旨,依禦降式造甲。

    緣甲之式有四等,甲葉千八百二十五,表裡磨珵。

    內披膊葉五百四,每葉重二錢六分;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,每葉重四錢七分;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,每葉重四錢五分;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,每葉重二錢五分。

    并兜鍪一,盃子、眉子共一斤一兩,皮線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。

    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兩。

    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,如重輕差殊,即棄不用,虛費工材。

    乞以新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,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。

    」詔勿過五十斤。

    三十二年,詔江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、箭五十萬。

     隆興元年,禦降木羽弩箭式,每路依式製箭百萬。

    淳熙九年,衢州守臣製到木鶴觜弩二千、箭十萬。

    又湖北、京西造納無羽箭。

    上曰:「箭不用羽,可謂精巧,其屋藏之。

    」淮東總領朱佺言:「鎮江一軍,乃韓世忠部曲。

    世忠造克敵弓,以當敵騎衝突,其發可至百步,其勁可穿重甲,最為利器。

    往歲調發,弓不免損失,存者歲久亦漸弛壞。

    今考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,人合用兩弓,一弓一日上教,一弓備出戰,合用弓萬七千六百八十有四,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,餘皆不堪施教,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。

    」 十五年,工部侍郎李昌圖言:「弓矢之利,貴於便疾。

    神臂弓鬥力及遠,屢獲其用。

    後又又造神勁弓,及遠雖在神臂弓上,軍中多言其發遲,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,若臨敵之際,便疾反出神臂下。

    」上曰:「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,西蜀崇山峻嶺,未知孰利。

    」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。

    既而都統制吳挺奏:「神勁弓并彈子頭箭,諸軍用之誠便疾,神臂不及也。

    」詔從其便。

    楚州兵馬鈐轄言:「弩之力,勁者三十石,次者十五石,矢之鏃狀若鍬,所發何啻數百步,洞穿數人。

    江上諸軍有弩式,皆廢不修。

    」詔兩淮、荊襄沿邊城守,各製二十枝,禦前軍器所亦如之。

    紹熙而後,日造器械,數目山積。

     開慶元年,壽春府造贛筒木弩,與常弩明牙發不同,箭置筒內甚穩,尤便夜中施發。

    又造突火槍,以鉅竹為筒,內安子窠,如燒放,焰絕然後子窠發出,如炮聲,遠聞百五十餘步。

     鹹淳九年,沿邊州郡,因降式製回回炮,有觸類巧思,別置炮遠出其上。

    且為破炮之策尤奇。

    其法,用稻穰草成堅索,條圍四寸,長三十四尺,每二十條為束,別以麻索繫一頭於樓後柱,搭過樓,下垂至地,樑梁垂四層或五層,周庇樓屋,沃以泥漿,火箭火炮不能侵,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。

    且輕便不費財,立名曰「護陴籬索。

    」是時兵紀不振,獨器甲視舊制益詳。

    
0.083401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