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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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法,旬一禦便殿閱武,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,士無不爭勸者。

     七年,詔教閱戰法,主將度地之形,隨宜施行。

    二月,詔:「自今歲一遣使,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、義勇、保甲官,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。

    」 八年,詔:「在京諸軍營屯迫隘,馬無所調習。

    比創四教場,益寬大,可以馳騁。

    其令騎軍就教者,日輪一營,以馬走驟閱習。

    」五月,臧景陳馬射六事:一、順騣直射,二、背射,三、盤馬射,四、射親,五、野戰,六、輪弄,各為說以曉射者。

    詔依此教習。

    八月,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。

    大閱八軍陣於荊家陂,訖事大賞。

     元豐元年十月,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,第為上中下三等。

    步射,六發而三中為一等,二中為二等,一中為三等。

    馬射,五發驟馬直射三矢、背射二矢,中數、等如步射法。

    弩射,自六中至二中,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,為及等。

    並賞銀有差。

    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,計所勝第賞。

    其弓弩墜落,或縱矢不及堋,或挽弓破體,或局而不張,或矢不滿,或弩蹠不上牙,或擭不發,或身倒足落,並為不合格。

    即射已中賞,餘箭不合格者,降一等,無可降者罷之。

     是月,賈逵、燕達等言:「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,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,請止依東南隊法,以弩手代小排。

    若去敵稍遠則施箭,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,右手執刀以備斬伐,與長兵相參為用。

    」詔可,其槍手仍以標兼習。

    十一月,京西將劉元言:「馬軍教習不成,請降步軍,又不成,降廂軍。

    」乃下令諸軍,約一季不能學者,如所請降之。

    十二月,詔:「開封府界、京東西將兵,十人以一人習馬射,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。

    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,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,受教於教習馬軍所。

    藝成,則展轉分教於其軍。

    」 二年四月,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。

    五月,得一言其教習無狀,詔本將陳宗等具折。

    宗等引罪,帝責曰:「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,選置將臣分總禁旅,俾時訓肄,以待非常。

    至於部勒規模,悉經朕慮,前後告戒已極周詳。

    使宗等稍異木石,亦宜略知人意。

    屍祿日久,既頑且慵,苟遂矜寬,實難勵衆,可並勒停。

    」是月,詔殿前、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,弩手五營、弓箭手十營、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。

    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,罷巡教使臣。

    是日,詔河東、陝西諸路:「舊制,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,至穀雨日止。

    塞上地涼,自今教起八月,止五月一日。

    」七月,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。

    九月,內出教法格并圖像頒行之。

    步射執弓、發矢、運手、舉足、移步,及馬射、馬使蕃槍、馬上野戰格鬥,步用標排,皆有法象,凡千餘言,使軍士誦習焉。

     四年五月,詔東南諸路轉運、提點刑獄司,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,軍士有所倍費以聞。

    蓋自團立將兵以來,軍人日新教閱,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,悉無暇為故也。

     六年,從郭忠紹之請,步軍弩手第一等者,令兼習神臂弓。

     七年八月,詔開封府界、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。

    神宗留心武備,既命立武學、校七書以訓武舉之士,又頒兵法以肄軍旅,微妙淵通,取成於心,群臣莫望焉。

     元祐元年四月,右司諫蘇轍上言:「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,日夜按習武藝,將兵皆蚤晚兩教,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。

    今平居無事,朝夕虐之以教閱,使無遺力以治生事,衣食殫盡,憔悴無聊,緩急安得其死力?請使禁軍,除新募未習之人,其餘日止一教。

    」是月,朝請郎任公裕言:「軍中誦習新法,愚懵者頗以為苦。

    夫射志於中,而擊刺格鬥期於勝,豈必盡能如法?」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,不當令兵衆例誦。

    詔從之。

    九月,樞密院奏:「異時馬軍教禦陣外,更教馬射。

    其法:全隊馳馬皆重行為『之』字,透空發矢,可疊出,最便利。

    近歲專用順鬃直射、抹鞦背射法,止可輕騎挑戰,即用衆乃不能重列,非便。

    請自今營閱排日,馬軍『之』字射與立背射,隔日互教。

    」詔可。

     三年五月,罷提舉教習馬軍所。

     六年六月,三衙申樞密院,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。

    王嚴叟白韓忠彥曰:「景德故事,皆內侍省檢舉傳宣,今但歲舉為常,則不復見朝廷恩意。

    」忠彥以為然,又開陳太皇太後。

    曰:「如此則為常事,待處分內侍省。

    」遂詔:「今後入狀,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。

    」 紹聖元年三月,樞密院言:「禁軍春秋大教賞法,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,給賞有差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二年二月,樞密院言:「馬軍自九月至三月,每十日一次出城○渲,教習回荅野戰走驟向背施放,遇風雪假故權住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三年五月,詔在京、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,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。

    七月,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。

    八月,詔:「殿前、馬步軍司見管教頭,別選事藝精強、通曉教像體法者,展轉教習。

    其弓箭手馬、步射射親,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,並如元豐格法。

    」是月,又詔復神臂弓射法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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