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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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人。

    為農者,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,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。

    」馮京曰:「太祖征伐天下,豈用農兵?」安石曰:「太祖時接五代,百姓困極,豪傑多以從軍為利。

    今百姓安業樂生,而軍中不復有如嚮時拔起為公侯者,即豪傑不復在軍,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。

    」帝曰:「兵之強弱在人。

    五代兵弱,至世宗而強。

    」安石曰:「世宗所收,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。

    」文彥博曰:「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。

    」安石曰:「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,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,能弱能強。

    方其能剛強,必不至柔弱。

    張皇六師,固先王之所尚也,但不當專務兵強爾。

    」帝卒從安石議。

     帝曰:「保甲、義勇芻糧之費,當預為之計。

    」安石曰:「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。

    所供保甲之費,纔養兵十之一二。

    」帝曰:「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。

    強本之勢,未可悉減。

    」安石曰:「既有保甲代其役,即不須募兵。

    今京師募兵,逃死停放,一季乃數千,但勿招填,即為可減。

    然今廂軍既少,禁兵亦不多,臣願早訓練民兵。

    民兵成,則募兵當減矣。

    」又為上言:「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,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。

    此府兵之遺意也。

    」帝以為然,令議其法。

     樞密院傳上旨,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,慮大促無以精武事,其以一月為一番。

    安石奏曰:「今保甲十日一番,計一年餘八月當番,若須一月,即番愈疏。

    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,今遽改命,恐愈為人扇惑。

    宜俟其習熟,徐議其更番。

    且今保甲閱藝八等,勸獎至優,人競私習,不必上番然後就學。

    臣愚,願以數年,其藝非特勝義勇,當必勝正兵。

    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,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。

    」 元豐八年,哲宗嗣位,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,曰: 兵出民間,雖雲古法,然古者八百家纔出甲士三人、步卒七十二人,閑民甚多,三時務農,一時講武,不妨稼穡。

    自兩司馬以上,皆選賢士大夫為之,無侵漁之患,故卒乘輯睦,動則有功。

    今籍鄉村之民,二丁取一以為保甲,授以弓弩,教之戰陣,是農民半為兵也。

    三四年來,又令河北、河東、陝西置都教場,無問四時,每五日一教。

    特置使者比監司,專切提舉,州縣不得關預。

    每一丁教閱,一丁供送,雖雲五日,而保正,長以泥堋除草為名,聚之教場,得賂則縱,否則留之,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。

     自唐開元以來,民兵法壞,戍守戰攻,盡募長徵兵士,民間何嘗習兵?國家承平百有餘年,戴白之老不識兵革,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,奔驅滿野,耆舊歎息,以為不祥。

    事既草創,調發無法,比戶騷擾,不遺一家。

    又巡檢、指使按行鄉村,往來如織;保正、保長,依倚弄權,坐索供給,多責賂遺,小不副意,妄加鞭撻,蠶食行伍,不知紀極。

    中下之民,罄家所有,侵肌削骨,無以供億,愁苦困弊,靡所投訴,流移四方,繈屬盈路。

    又朝廷時遣使者,遍行按閱,所至犒設賞賚,糜費金帛,以巨萬計。

    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,一旦用之如糞土。

    而鄉村之民,但苦勞役,不感恩澤。

    農民之勞既如披,國家之費又如此,終何所用哉?若使之捕盜賊,衞鄉裡,則何必如此之多?使之戍邊境,事征伐,則彼遠方之民,以騎射為業,以攻戰為俗,自幼及長,更無他務。

    中國之民,大半服田力穡,雖復授以兵械,教之擊刺,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,有似嚴整,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,填然鼓之,鳴鏑始交,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,決無疑也,豈不誤國事乎?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,皆易以保甲。

    主簿兼縣尉,但主草市以裡;其鄉村盜賊,悉委巡檢,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,朝夕奔走,猶恐不辦,何暇逐捕盜賊哉?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,亦有乘保馬行劫者。

    然則設保甲、保馬本以除盜,乃更資盜也。

     自教閱保甲以來,河東、陝西、京西盜賊已多,至敢白晝公行,入縣鎮,殺官吏。

    官軍追討,經歷歲月,終不能制。

    況三路未至大饑,而盜賊猖熾已如此,萬一遇數千裡之蝗旱,而失業饑寒、武藝成就之人,所在蜂起以應之,其為國家之患,可勝言哉!此非小事,不可以忽。

    夫奪其衣食,使無以為生,是驅民為盜也;使比屋習戰,勸以官賞,是教民為盜也;又撤去捕盜之人,是縱民為盜也。

    謀國如此,果為利乎?害乎? 且嚮者幹進之士,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,故立保甲、戶馬、保馬等法。

    近者登極赦書有雲:「應緣邊州軍,仰逐處長吏并巡檢、使臣、鈐轄、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,務要靜守疆埸,勿令騷擾。

    」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方,休息生民,中外之人孰不歸戴?然則保甲、戶馬復何所用?或今雖罷戶馬,寬保馬,而保甲猶存者,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。

    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,召提舉官還朝,量逐縣戶口,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,略依緣邊弓箭手法,許蔭本戶田二頃,悉免其稅役。

    除出賊地分,更不立三限科校,但令捕賊給賞。

    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,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,或補班行,務在優假弓手,使人勸募。

    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,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。

    若一人缺額,有二人以上爭投者,即委本縣令、尉選武藝高強者充。

    或武藝衰退者,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,若武藝勝於舊者,即令沖替,其被替者,更不得蔭田。

    如此,則不必教閱,武藝自然精熟。

    一縣之中,其壯勇者既為弓手,其羸弱者雖使為盜,亦不能為患。

    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,令佐有取捨不公者,嚴行典憲。

    若召募不足,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,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。

    其餘巡檢兵士、縣尉弓手、耆老、壯丁逐捕盜賊,並乞依祖宗舊法。

     五月,以光為門下侍郎。

    光欲復申前說,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。

    是時,資政殿學士韓維、侍讀呂公著欲復上前奏,先是進呈,乞罷團教。

    詔府界、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,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,其差官置場,排備軍器,教閱法式番次,按賞費用,令樞密院、三省同立法。

    後六日,光再上奏,極其懇切,蔡確等執奏不行。

    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,保馬別議立法。

     九月,監察禦史王巖叟言:「保甲之害,三路之民如在湯火,未必皆法之弊,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。

    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,然尚存官司,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,十分之六七猶在,陛下所不知也。

    此皆姦邪遂非飾過,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,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,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,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、復大利,以便百姓,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。

    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,姦邪之素計所以尚存。

    天下之識者,皆言陛下不絕害源,百姓無由樂生;不屏群邪,太平終是難緻。

    臣願陛下奮然獨斷,如聽政之初行數事,則天下之大體無虧,陛下高枕而卧矣。

    」十月,詔提舉府界、三路保甲官並罷,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,止冬教三月。

    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,委令佐監教。

     十一月,巖叟言: 保甲行之累年,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,而前日下詔蠲疾病,汰小弱,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,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併教,甚大惠也。

    然其司尚存,其患終在。

    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,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,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。

    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,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;知別為一司以總之,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。

    教之欲以為用也,而使之至於怨,則恐一日用之,有不能如吾意者,不可不思也。

     民之言曰,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,而羈縻之虐有甚焉;羈縻不足以為苦,而鞭笞之酷有甚焉;鞭笞不足以為苦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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