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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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,賜內藏錢五百萬緡、上供米三百萬石。
時議慮其為擾,多以為非。
向既董其事,乃請設置官屬,神宗使自擇之。
向於是辟劉忱、衞琪、孫珪、張穆之、陳倩為屬,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、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,凡當計置幾何,皆預降有司。
從之。
八月,侍禦史劉琦、侍禦史裏行錢顗等言:「向小人,假以貨泉,任其變易,縱有所入,不免奪商賈之利。
」琦、顗皆坐貶。
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:「昔漢武外事四夷,內興宮室,財用匱竭,力不能支,用賈人桑弘羊之說,買賤賣貴,謂之均輸。
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,然法術不正,吏緣為姦,掊克日深,民受其病。
孝昭既立,學者爭排其說,霍光順民所欲,從而予之,天下歸心,遂以無事。
今此論復興,衆口紛然,皆謂其患必甚於漢。
何者?方今聚斂之臣,材智方略,未見有桑弘羊比;而朝廷破壞規矩,解縱繩墨,使得馳騁自由,唯利是嗜,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。
」轍亦坐去官。
於是知諫院範純仁[一一]知諫院範純仁按東都事略卷五九下、編年綱目卷一八都作「同知諫院」,本書卷三一四本傳同,此處疑脫「同」字。
言:「向憸巧刻薄,不可為發運使。
人主當務農桑、節用,不當言利。
」自後,罷純仁諫職,而諫官李常復論均輸不便,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:「均輸徙貴就賤,用近易遠。
然廣置官屬,多出緡錢,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,以為雖不明言販賣,既已許之變易,變易既行,而不與商賈爭利,未之聞也。
夫商賈之事,曲折難行,其買也先期而予錢,其賣也後期而取直,多方相濟,委曲相通,倍稱之息,由此而得。
今先設官置吏,簿書廩祿,為費已厚,非良不售,非賄不行。
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,及其賣也,弊復如前,商賈之利,何緣而得?朝廷不知慮此,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,此錢一出,恐不可復。
縱使其間薄有所獲,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。
」 帝方惑於安石之說,言皆不行。
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,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,手詔賜向曰:「政事之先,理財為急。
朕托卿以東南賦入,皆得消息盈虛、翕張斂散之。
而卿忠誠內固,能倡舉職業,導揚朕意,底于成績,朕甚嘉之。
覽奏慮流言緻惑,朕心匪石,豈易轉也?卿其濟之以彊,終之以不倦,以稱朕意。
」然均輸後迄不能成。
互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,而互市之制行焉。
後漢通交易於烏桓、北單于、鮮卑,北魏立互市於南陲,隋、唐通貿易于西北。
開元定令,載其條目,後唐亦然。
而高麗、回鶻、黑水諸國,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。
宋初,循周制,與江南通市。
乾德二年,禁商旅毋得渡江,於建安、漢陽、蘄口置三榷署,通其交易;內外羣臣輒遣人往江、浙販易者,沒入其貨。
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,恣其樵漁,所造屨席之類,榷署給券,聽渡江販易。
開寶三年,徙建安榷署於揚州。
江南平,榷署雖存,止掌茶貨。
四年,置市舶司于廣州,後又於杭、明州置司。
凡大食、古邏、闍婆、占城、勃泥、麻逸、三佛齊諸蕃並通貨易,以金銀、緡錢、鉛錫、雜色帛、瓷器,市香藥、犀象、珊瑚、琥珀、珠琲、鑌鐵、鼊皮、瑇瑁、瑪瑙、車渠、水精、蕃布、烏樠、蘇木等物。
太宗時,置榷署于京師,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、交阯、兩浙、泉州,非出官庫者,無得私相貿易。
其後乃詔:「自今惟珠貝、玳瑁、犀象、鑌鐵、鼊皮、珊瑚、瑪瑙、乳香禁榷外,他藥官市之餘,聽市於民。
」 雍熙中,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,分四路招緻海南諸蕃。
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,令並詣兩浙市舶司[一二]兩浙市舶司「兩浙」下原衍「司」字,據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二刪。
請給官券,違者沒入其寶貨。
淳化二年[一三]淳化二年「淳化」原作「淳熙」。
按本段是敘述宋太宗時事,「雍熙」之後、「淳化五年」之前,不應插入「淳熙」紀年。
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二作「淳化二年」。
詔廣州市舶,除榷貨外,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。
大抵海舶至,十先征其一,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,歲約獲五十餘萬斤、條、株、顆。
太平興國初,私與蕃國人貿易者,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,十五貫以上黥面流海島,過此送闕下。
淳化五年申其禁,至四貫以上徒一年,稍加至二十貫以上,黥面配本州為役兵。
天聖以來,象犀、珠玉、香藥、寶貨充牣府庫,嘗斥其餘以易金帛、芻粟,縣官用度實有助焉。
而官市貨數,視淳化則微有所損。
皇祐中,總歲入象犀、珠玉、香藥之類,其數五十三萬有餘。
至治平中,又增十萬。
熙寧五年,詔發運使薛向曰:「東南之利,舶商居其一。
比言者請置司泉州,其創法講求之。
」七年,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,亟報所隸,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;泉、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,仍赴司勘驗。
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,或以為市易司擾之,故海商不至,令提舉司究詰以聞。
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,詔提舉司劾之。
九年,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、明州市舶,諸舶皆隸廣州一司。
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。
是年,杭、明、廣三司市舶,收錢、糧、銀、香、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、匹、斤、兩、段、條、箇、顆、臍、隻、粒,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、匹、斤、兩、段、條、箇、顆、臍、隻、粒。
元豐二年,賈人入高麗,貲及五千緡者,明州籍其名,歲責保給引發船,無引者如盜販法。
先是,禁人私販,然不能絕;至是,復通中國,故明立是法。
三年,中書言,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,宜選官推行。
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,廣西以陳倩,兩浙以副使周直孺,福建以判官王子京,罷廣東帥臣兼領。
五年,廣西漕臣吳潛言:「雷、化州與瓊島對境,而發船請引於廣州舶司,約五千裡。
乞令廣西瀕海郡縣,土著商人載米穀、牛酒、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,免至廣州請引。
」詔孫迥詳度行之。
知密州範鍔言:「闆橋瀕海,東則二廣、福建、淮、浙,西則京東、河北、河東三路,商賈所聚,海舶之利顓於富家大姓。
宜即本州置市舶司,闆橋鎮置抽解務。
」六年,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。
元祐三年,鍔等復言:「廣南、福建、淮、浙賈人,航海販物至京東、河北、河東等路,運載錢帛絲綿貿易,而象犀、乳香珍異之物,雖嘗禁榷,未免欺隱。
若闆橋市舶法行,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,必倍於杭、明二州。
使商舶通行,無冒禁罹刑之患,而上供之物,免道路風水之虞。
」乃置密州闆橋市舶司。
而前一年,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。
賈人由海道往外蕃[一四]賈人由海道往外蕃本句以下至「往北界者加等」一段事實,宋會要職官四四之八、通考卷二0市糴考都繫於元祐五年,此處「賈人」上應有「五年」二字。
令以物貨名數并所詣之地,報所在州召保,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,官給以券。
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、新羅、登萊州境者,罪以徒,往北界者加等。
崇寧元年,復置杭、明市舶司,官吏如舊額。
三年,令蕃商欲往他郡者,從舶司給券,毋雜禁物、姦人。
初,廣南舶司言,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,聽其往還居止,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,故有是詔。
凡海舶欲至福建、兩浙販易者,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,如詣諸國法。
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,取息毋過二分。
政和三年
時議慮其為擾,多以為非。
向既董其事,乃請設置官屬,神宗使自擇之。
向於是辟劉忱、衞琪、孫珪、張穆之、陳倩為屬,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、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,凡當計置幾何,皆預降有司。
從之。
八月,侍禦史劉琦、侍禦史裏行錢顗等言:「向小人,假以貨泉,任其變易,縱有所入,不免奪商賈之利。
」琦、顗皆坐貶。
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:「昔漢武外事四夷,內興宮室,財用匱竭,力不能支,用賈人桑弘羊之說,買賤賣貴,謂之均輸。
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,然法術不正,吏緣為姦,掊克日深,民受其病。
孝昭既立,學者爭排其說,霍光順民所欲,從而予之,天下歸心,遂以無事。
今此論復興,衆口紛然,皆謂其患必甚於漢。
何者?方今聚斂之臣,材智方略,未見有桑弘羊比;而朝廷破壞規矩,解縱繩墨,使得馳騁自由,唯利是嗜,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。
」轍亦坐去官。
於是知諫院範純仁[一一]知諫院範純仁按東都事略卷五九下、編年綱目卷一八都作「同知諫院」,本書卷三一四本傳同,此處疑脫「同」字。
言:「向憸巧刻薄,不可為發運使。
人主當務農桑、節用,不當言利。
」自後,罷純仁諫職,而諫官李常復論均輸不便,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:「均輸徙貴就賤,用近易遠。
然廣置官屬,多出緡錢,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,以為雖不明言販賣,既已許之變易,變易既行,而不與商賈爭利,未之聞也。
夫商賈之事,曲折難行,其買也先期而予錢,其賣也後期而取直,多方相濟,委曲相通,倍稱之息,由此而得。
今先設官置吏,簿書廩祿,為費已厚,非良不售,非賄不行。
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,及其賣也,弊復如前,商賈之利,何緣而得?朝廷不知慮此,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,此錢一出,恐不可復。
縱使其間薄有所獲,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。
」 帝方惑於安石之說,言皆不行。
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,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,手詔賜向曰:「政事之先,理財為急。
朕托卿以東南賦入,皆得消息盈虛、翕張斂散之。
而卿忠誠內固,能倡舉職業,導揚朕意,底于成績,朕甚嘉之。
覽奏慮流言緻惑,朕心匪石,豈易轉也?卿其濟之以彊,終之以不倦,以稱朕意。
」然均輸後迄不能成。
互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,而互市之制行焉。
後漢通交易於烏桓、北單于、鮮卑,北魏立互市於南陲,隋、唐通貿易于西北。
開元定令,載其條目,後唐亦然。
而高麗、回鶻、黑水諸國,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。
宋初,循周制,與江南通市。
乾德二年,禁商旅毋得渡江,於建安、漢陽、蘄口置三榷署,通其交易;內外羣臣輒遣人往江、浙販易者,沒入其貨。
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,恣其樵漁,所造屨席之類,榷署給券,聽渡江販易。
開寶三年,徙建安榷署於揚州。
江南平,榷署雖存,止掌茶貨。
四年,置市舶司于廣州,後又於杭、明州置司。
凡大食、古邏、闍婆、占城、勃泥、麻逸、三佛齊諸蕃並通貨易,以金銀、緡錢、鉛錫、雜色帛、瓷器,市香藥、犀象、珊瑚、琥珀、珠琲、鑌鐵、鼊皮、瑇瑁、瑪瑙、車渠、水精、蕃布、烏樠、蘇木等物。
太宗時,置榷署于京師,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、交阯、兩浙、泉州,非出官庫者,無得私相貿易。
其後乃詔:「自今惟珠貝、玳瑁、犀象、鑌鐵、鼊皮、珊瑚、瑪瑙、乳香禁榷外,他藥官市之餘,聽市於民。
」 雍熙中,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,分四路招緻海南諸蕃。
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,令並詣兩浙市舶司[一二]兩浙市舶司「兩浙」下原衍「司」字,據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二刪。
請給官券,違者沒入其寶貨。
淳化二年[一三]淳化二年「淳化」原作「淳熙」。
按本段是敘述宋太宗時事,「雍熙」之後、「淳化五年」之前,不應插入「淳熙」紀年。
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二作「淳化二年」。
詔廣州市舶,除榷貨外,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。
大抵海舶至,十先征其一,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,歲約獲五十餘萬斤、條、株、顆。
太平興國初,私與蕃國人貿易者,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,十五貫以上黥面流海島,過此送闕下。
淳化五年申其禁,至四貫以上徒一年,稍加至二十貫以上,黥面配本州為役兵。
天聖以來,象犀、珠玉、香藥、寶貨充牣府庫,嘗斥其餘以易金帛、芻粟,縣官用度實有助焉。
而官市貨數,視淳化則微有所損。
皇祐中,總歲入象犀、珠玉、香藥之類,其數五十三萬有餘。
至治平中,又增十萬。
熙寧五年,詔發運使薛向曰:「東南之利,舶商居其一。
比言者請置司泉州,其創法講求之。
」七年,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,亟報所隸,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;泉、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,仍赴司勘驗。
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,或以為市易司擾之,故海商不至,令提舉司究詰以聞。
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,詔提舉司劾之。
九年,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、明州市舶,諸舶皆隸廣州一司。
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。
是年,杭、明、廣三司市舶,收錢、糧、銀、香、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、匹、斤、兩、段、條、箇、顆、臍、隻、粒,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、匹、斤、兩、段、條、箇、顆、臍、隻、粒。
元豐二年,賈人入高麗,貲及五千緡者,明州籍其名,歲責保給引發船,無引者如盜販法。
先是,禁人私販,然不能絕;至是,復通中國,故明立是法。
三年,中書言,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,宜選官推行。
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,廣西以陳倩,兩浙以副使周直孺,福建以判官王子京,罷廣東帥臣兼領。
五年,廣西漕臣吳潛言:「雷、化州與瓊島對境,而發船請引於廣州舶司,約五千裡。
乞令廣西瀕海郡縣,土著商人載米穀、牛酒、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,免至廣州請引。
」詔孫迥詳度行之。
知密州範鍔言:「闆橋瀕海,東則二廣、福建、淮、浙,西則京東、河北、河東三路,商賈所聚,海舶之利顓於富家大姓。
宜即本州置市舶司,闆橋鎮置抽解務。
」六年,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。
元祐三年,鍔等復言:「廣南、福建、淮、浙賈人,航海販物至京東、河北、河東等路,運載錢帛絲綿貿易,而象犀、乳香珍異之物,雖嘗禁榷,未免欺隱。
若闆橋市舶法行,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,必倍於杭、明二州。
使商舶通行,無冒禁罹刑之患,而上供之物,免道路風水之虞。
」乃置密州闆橋市舶司。
而前一年,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。
賈人由海道往外蕃[一四]賈人由海道往外蕃本句以下至「往北界者加等」一段事實,宋會要職官四四之八、通考卷二0市糴考都繫於元祐五年,此處「賈人」上應有「五年」二字。
令以物貨名數并所詣之地,報所在州召保,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,官給以券。
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、新羅、登萊州境者,罪以徒,往北界者加等。
崇寧元年,復置杭、明市舶司,官吏如舊額。
三年,令蕃商欲往他郡者,從舶司給券,毋雜禁物、姦人。
初,廣南舶司言,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,聽其往還居止,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,故有是詔。
凡海舶欲至福建、兩浙販易者,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,如詣諸國法。
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,取息毋過二分。
政和三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