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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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酌條制定釀酒數,諸將并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。
崇寧二年,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,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。
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所請,仍令他路準行之。
初,元祐臣僚請罷榷醋,戶部謂本無禁文。
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餘悉歸常平,至是,景允有請,故令常平計之。
十月,諸路官監酒直,上者升增錢二,中下增一,以充學費,餘裨轉運司歲用。
大觀四年,以兩浙轉運司之請,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。
又詔:「諸郡榷酒之地,入出酒米,並別遣倉官。
賣醋毋得越郡城五裡外,凡縣、鎮、村並禁,其息悉歸轉運司,舊屬常平者如故。
政和二年,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:「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,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,今不過二十萬。
請令分務為三,更置比較務二,毋增官吏兵匠,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。
」從之。
四年,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,定課額釀酒收息,以增虧為賞罰。
詔:「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,三員者復增其一,員雖多毋得過四務。
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,聽如舊。
」是歲,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,令斤增錢三,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。
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。
清務者,本州選刺供踏麴爨蒸之役,闕則募人以充。
宣和二年,公使庫假用米麴及因耗官課者,以坐贓罪之,監官移替。
三年,發運使陳遘奏:「江、淮等路官監酒直,上者升權增錢五,次增三,為江、浙新復州縣之用。
」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。
詔如其請,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,餘輸大觀庫。
五年,罷夔路榷酤,未幾復舊,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。
六年,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,論以違制律。
先是,政和末,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,今併禁之。
諸路增酒錢,如元豐法,悉充上供,為戶部用,毋入轉運司。
七年,諸路鬻醋息,率十五為公使,餘如鈔旁法,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,毋得移用。
靖康元年,兩浙路酒價屢增,較熙、豐幾倍,而歲稔米麴直賤,民規利,輕冒法,遂令罷所增價。
渡江後,屈於養兵,隨時增課,名目雜出,或主於提刑,或領於漕司,或分隸於經、總制司,惟恐軍資有所未裕。
建炎三年,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:自成都始,先罷公帑賣供給酒[四]先罷公帑賣供給酒「賣」原作「實」,據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、通考卷一七征榷考改。
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,設官主之,民以米入官自釀,斛輸錢三十,頭子錢二十二。
明年,徧下其法於四路,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,凡官槽四百所,私店不預焉,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。
四年,以米麴價高,詔上等升增二十文,下等升增十八文,俟米麴價平依舊。
紹興元年,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,季輸送戶部。
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,下十文。
其諸州軍賣酒虧折,隨宜增價,一分州用,一分漕計,一分隸經制司。
先是,酒有定價,每增須上請。
是後,郡縣始自增,而價不一矣。
五年,令諸州酒不以上下,升增五文,隸總制司[五]總制司「總制」二字原倒。
按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引止齋陳氏說:「[五年]六月五日,令州縣見賣酒務,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隸總制,而總制錢始於此。
」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:「五年春,高宗在平江,命富文提領措置財用。
富文請以總制司為名,專察內外官司隱漏遺欠。
從之。
」據改。
六年,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,其增羨給郡縣用。
罷四川州、軍、縣、鎮酒官百七員,其酒息微處並罷之。
七年,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,行在置贍軍酒庫。
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、潼川、資、普、廣安立清酒務,許民買撲,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。
自趙開行隔槽法,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,紹興元年。
及世將改官監,所入又倍,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,紹興二十五年。
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。
淳熙二年。
然隔槽之法始行,聽就務分槽醞賣,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,若未病也。
行之既久,醞賣虧久,則責入米之家認輸,不復覈其米而第取其錢,民始病矣。
十年,罷措置贍軍酒庫所,官吏悉歸戶部,以左曹郎中兼領,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,與本路漕臣共其事。
十五年,弛夔路酒禁。
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,隸左右司。
十七年,省四川清酒務監官,成都府二員,興元遂寧府、漢綿邛蜀彭簡果州、富順監并漢州綿竹縣[六]漢州綿竹縣「綿竹」原作「綿州」,據本書卷八九地理志、宋會要食貨二0之一九改。
各一員。
二十一年,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。
四萬、三萬貫已上場務:增及一倍,減一年磨勘,二倍減二年磨勘,三倍減三年磨勘,四倍減四年磨勘。
二萬、一萬貫已上場務:增及一倍,減三季磨勘,二倍減一年磨勘,三倍減三年磨勘。
七千貫以上場務:增及一倍,升三季名次,二倍減一年磨勘,三倍減一年半磨勘,四倍減二年磨勘。
七千貫以下場務:增及一萬貫,減一年磨勘,二萬貫減二年磨勘,三萬貫減三年磨勘,四萬貫減四年磨勘。
二十五年,罷諸路漕司寄造酒。
二十七年,以隔槽酒擾民,許買撲以便民。
罷官監,後復置之。
三十年,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。
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:「歲計賴經、總制,窠名至多,今諸路歲虧二百萬,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,別置店酤賣,以緻酒務例皆敗壞。
」詔罷諸州別置酒庫,如軍糧酒庫、防月庫[七]防月庫通考卷一七征榷考作「防樁庫」。
、月樁庫之類,并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賞酒庫[八]帥司激賞酒庫「賞」原作「買」,據宋會要食貨二0之二三和上文「贍軍激賞酒庫」例改。
凡未分隸經、總制錢處,並立額分隸,補趁虧額。
三十一年,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,見九年。
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,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;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,以十分為率,七分輸送行在,三分給漕計。
蓋自軍興以來,諸帥擅榷酤之利,由是,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。
孝宗乾道元年,以浙東、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,輸課於左藏南庫,餘錢充隨年贍軍及造軍器。
二年,詔:「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;并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,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。
」日售錢萬緡,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,息錢一百六十萬,麴錢二萬,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,其後增為五十萬。
四年,立場務官賞格。
七年,以淮西總領周閟言,總所庫四,安撫司庫五,都統司庫十八,馬軍司庫一,增置行宮庫一,共為庫二十九,以三年最高年為額;其行宮新庫息錢,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,以淨息三分為率,一分輸禦前酒庫;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,遂鑄印及改庫名。
八年,知常德府劉邦翰言:「湖北之民困於酒坊[九]湖北之民困於酒坊「湖北」原作「江北」,據宋會要食貨二一之一0、通考卷一七征榷考改。
至貧之家,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兇之禮。
」乃檢乾道重修敕令,申嚴抑買之禁。
淳熙三年詔:「四川酒課折估困弊,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,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,補還今歲減數,明年於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。
」
崇寧二年,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,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。
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所請,仍令他路準行之。
初,元祐臣僚請罷榷醋,戶部謂本無禁文。
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餘悉歸常平,至是,景允有請,故令常平計之。
十月,諸路官監酒直,上者升增錢二,中下增一,以充學費,餘裨轉運司歲用。
大觀四年,以兩浙轉運司之請,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。
又詔:「諸郡榷酒之地,入出酒米,並別遣倉官。
賣醋毋得越郡城五裡外,凡縣、鎮、村並禁,其息悉歸轉運司,舊屬常平者如故。
政和二年,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:「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,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,今不過二十萬。
請令分務為三,更置比較務二,毋增官吏兵匠,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。
」從之。
四年,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,定課額釀酒收息,以增虧為賞罰。
詔:「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,三員者復增其一,員雖多毋得過四務。
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,聽如舊。
」是歲,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,令斤增錢三,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。
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。
清務者,本州選刺供踏麴爨蒸之役,闕則募人以充。
宣和二年,公使庫假用米麴及因耗官課者,以坐贓罪之,監官移替。
三年,發運使陳遘奏:「江、淮等路官監酒直,上者升權增錢五,次增三,為江、浙新復州縣之用。
」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。
詔如其請,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,餘輸大觀庫。
五年,罷夔路榷酤,未幾復舊,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。
六年,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,論以違制律。
先是,政和末,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,今併禁之。
諸路增酒錢,如元豐法,悉充上供,為戶部用,毋入轉運司。
七年,諸路鬻醋息,率十五為公使,餘如鈔旁法,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,毋得移用。
靖康元年,兩浙路酒價屢增,較熙、豐幾倍,而歲稔米麴直賤,民規利,輕冒法,遂令罷所增價。
渡江後,屈於養兵,隨時增課,名目雜出,或主於提刑,或領於漕司,或分隸於經、總制司,惟恐軍資有所未裕。
建炎三年,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:自成都始,先罷公帑賣供給酒[四]先罷公帑賣供給酒「賣」原作「實」,據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、通考卷一七征榷考改。
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,設官主之,民以米入官自釀,斛輸錢三十,頭子錢二十二。
明年,徧下其法於四路,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,凡官槽四百所,私店不預焉,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。
四年,以米麴價高,詔上等升增二十文,下等升增十八文,俟米麴價平依舊。
紹興元年,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,季輸送戶部。
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,下十文。
其諸州軍賣酒虧折,隨宜增價,一分州用,一分漕計,一分隸經制司。
先是,酒有定價,每增須上請。
是後,郡縣始自增,而價不一矣。
五年,令諸州酒不以上下,升增五文,隸總制司[五]總制司「總制」二字原倒。
按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引止齋陳氏說:「[五年]六月五日,令州縣見賣酒務,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隸總制,而總制錢始於此。
」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:「五年春,高宗在平江,命富文提領措置財用。
富文請以總制司為名,專察內外官司隱漏遺欠。
從之。
」據改。
六年,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,其增羨給郡縣用。
罷四川州、軍、縣、鎮酒官百七員,其酒息微處並罷之。
七年,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,行在置贍軍酒庫。
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、潼川、資、普、廣安立清酒務,許民買撲,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。
自趙開行隔槽法,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,紹興元年。
及世將改官監,所入又倍,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,紹興二十五年。
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。
淳熙二年。
然隔槽之法始行,聽就務分槽醞賣,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,若未病也。
行之既久,醞賣虧久,則責入米之家認輸,不復覈其米而第取其錢,民始病矣。
十年,罷措置贍軍酒庫所,官吏悉歸戶部,以左曹郎中兼領,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,與本路漕臣共其事。
十五年,弛夔路酒禁。
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,隸左右司。
十七年,省四川清酒務監官,成都府二員,興元遂寧府、漢綿邛蜀彭簡果州、富順監并漢州綿竹縣[六]漢州綿竹縣「綿竹」原作「綿州」,據本書卷八九地理志、宋會要食貨二0之一九改。
各一員。
二十一年,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。
四萬、三萬貫已上場務:增及一倍,減一年磨勘,二倍減二年磨勘,三倍減三年磨勘,四倍減四年磨勘。
二萬、一萬貫已上場務:增及一倍,減三季磨勘,二倍減一年磨勘,三倍減三年磨勘。
七千貫以上場務:增及一倍,升三季名次,二倍減一年磨勘,三倍減一年半磨勘,四倍減二年磨勘。
七千貫以下場務:增及一萬貫,減一年磨勘,二萬貫減二年磨勘,三萬貫減三年磨勘,四萬貫減四年磨勘。
二十五年,罷諸路漕司寄造酒。
二十七年,以隔槽酒擾民,許買撲以便民。
罷官監,後復置之。
三十年,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。
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:「歲計賴經、總制,窠名至多,今諸路歲虧二百萬,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,別置店酤賣,以緻酒務例皆敗壞。
」詔罷諸州別置酒庫,如軍糧酒庫、防月庫[七]防月庫通考卷一七征榷考作「防樁庫」。
、月樁庫之類,并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賞酒庫[八]帥司激賞酒庫「賞」原作「買」,據宋會要食貨二0之二三和上文「贍軍激賞酒庫」例改。
凡未分隸經、總制錢處,並立額分隸,補趁虧額。
三十一年,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,見九年。
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,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;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,以十分為率,七分輸送行在,三分給漕計。
蓋自軍興以來,諸帥擅榷酤之利,由是,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。
孝宗乾道元年,以浙東、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,輸課於左藏南庫,餘錢充隨年贍軍及造軍器。
二年,詔:「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;并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,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。
」日售錢萬緡,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,息錢一百六十萬,麴錢二萬,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,其後增為五十萬。
四年,立場務官賞格。
七年,以淮西總領周閟言,總所庫四,安撫司庫五,都統司庫十八,馬軍司庫一,增置行宮庫一,共為庫二十九,以三年最高年為額;其行宮新庫息錢,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,以淨息三分為率,一分輸禦前酒庫;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,遂鑄印及改庫名。
八年,知常德府劉邦翰言:「湖北之民困於酒坊[九]湖北之民困於酒坊「湖北」原作「江北」,據宋會要食貨二一之一0、通考卷一七征榷考改。
至貧之家,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兇之禮。
」乃檢乾道重修敕令,申嚴抑買之禁。
淳熙三年詔:「四川酒課折估困弊,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,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,補還今歲減數,明年於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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