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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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下
史卷一百八十四
志第一百三十七
食貨下六
茶下
茶天聖三年八月,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,奭等言:「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,蓋許商人貼射,則善者皆入商人,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,故人莫肯售。
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,使如商人入息,而園戶皆細民,貧弱力不能給,煩擾益甚。
又姦人倚貼射為名,強市盜販,侵奪官利,其弊不可不革。
」十月,遂罷貼射法,官復給本錢市茶。
商人入錢以售茶者,奭等又欲優之,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、荊南茶者,損為七萬七千,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,又第損之,給茶皆直十萬。
自是,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,舊給東南緡錢者,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。
奭等議既用,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。
明年,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,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。
夷簡言:「天聖初,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,京師府藏常闕緡錢,吏兵月奉僅能取足。
自變法以來,京師積錢多,邊計不聞告乏,中間蕃部作亂,調發兵馬,仰給有司,無不足之患。
以此推之,頗有成效。
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,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。
」然士遜等猶被罰,諮罷三司使。
初,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,後不能償。
至四年,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,詔悉蠲之。
然自奭等改制,而茶法寖壞。
景祐中,三司吏孫居中等言:「自天聖三年變法,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,復類乾興以前,蠹耗縣官,請復行見錢法。
」時諮已執政矣。
三年,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,見錢法十二利,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,足以贍一歲邊計。
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,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。
是歲三月,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,以實錢償芻粟,實錢售茶,皆如天聖元年之制。
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,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,并得三司符驗,然後給錢,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,三司吏稽留為姦,乃悉罷之,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,立償之錢。
初,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,而猶以為利薄,故競市虛估之券,以射厚利,而入錢者寡,縣官日以侵削,京師少蓄藏。
至是,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,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。
詔皆可之。
前已用虛估給券者,給茶如舊,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。
既而諮等又言:「天聖四年,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,每錢十萬,所在給券,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。
茶商獲利,爭欲售陝西券,故不復入錢京師,請禁止之。
」并言商人所不便者,其事甚悉,請為更約束,重私販之禁,聽商人輸錢五分,餘為置籍召保,期半年悉償,失期者倍其數。
事皆施行。
諮等復言:「自奭等變法,歲損財利不可勝計,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,五年之間,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;今一旦復用舊法,恐豪商不便,依託權貴,以動朝廷,請先期申諭。
」於是帝為下詔戒敕,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。
久之,上書者復言:「自變法以來,歲輦京師金帛,易芻粟於河北,配擾居民,內虛府庫,外困商旅,非便。
」寶元元年,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。
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,直十萬者,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,為錢六萬七千,入中河北願售茶者,又損一千。
既而詔又第損二千,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,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。
康定元年,葉清臣為三司使,是歲河北穀賤,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,募人入中,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。
詔糴止二十萬石[一]詔糴止二十萬石「十」原作「百」,據本書卷一八二食貨志、長編卷一二九改。
慶曆二年,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,數足而止,自是三說稍復用矣。
八年,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,三司以為然,因言:「自見錢法行,京師錢入少出多,慶曆七年,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,出二百七十六萬,以此較之,恐無以贍給,請如沔議,以茶、鹽、香藥、緡錢四物予之。
」於是有四說之法。
初,詔止行於並邊諸州,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,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。
自是三說、四說二法並行於河北,不數年間,茶法復壞。
芻粟之直,大約虛估居十之八,米鬥七百,甚者千錢。
券至京師,為南商所抑,茶每直十萬,止售錢三千,富人乘時收蓄,轉取厚利。
三司患之,請行貼買之法,每券直十萬,比市估三千,倍為六千,復入錢四萬四千,貼為五萬,給茶直十萬。
詔又損錢一萬,然亦不足以平其直。
久之,券比售錢三千者,纔得二千,往往不售,北商無利,入中者寡,公私大弊。
皇祐二年,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,下三司議。
三司奏:「自改法至今,凡得穀二百二十八萬餘石,芻五十六萬餘圍,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,茶、鹽、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。
茶、鹽、香藥,民用有限,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,今散於民間者既多,所在積而不售,故券直亦從而賤。
茶直十萬,舊售錢六萬五千,今止二千,以至香一斤,舊售錢三千八百,今止五六百,公私兩失其利。
請復行見錢法,一用景祐三年約束。
」乃下詔曰:「比食貨法壞,芻粟價益倍,縣官之費日長,商賈不行,豪富之家,乘時牟利,吏緣為姦。
自今有議者,須究厥理,審可施用,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,寘之重罰。
」 是時雖改見錢法,而京師積錢少,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,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。
久之,入中者寖多,京師帑藏益乏,商人持券以俟,動彌歲月,至損其直以售於蓄賈之家。
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,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。
既行,而諫官範鎮謂內藏庫、榷貨務皆領縣官,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,而令內藏乘時射利?傷體壞法,莫斯為甚。
詔即罷之,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復起。
至和三年[二]至和三年按行並邊見錢和糴法事編年綱目卷一五、長編卷一八一均繫於至和二年十一月;長編卷一八四嘉祐元年[即至和三年]十月亦載薛向建議,但屬追敘。
此處「三年」當為「二年」之誤。
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:「並邊十七州軍,歲計粟百八十萬石,為錢百六十萬緡,豆六十五萬石,芻三百七十萬圍,並邊租賦歲可得粟、豆、芻五十萬,其餘皆商人入中。
請罷並邊入粟,自京輦錢帛至河北,專以見錢和糴。
」時楊察為三司使,請用其說。
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,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,總為緡錢百五十萬,儲之京師,而募商人入錢並
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,使如商人入息,而園戶皆細民,貧弱力不能給,煩擾益甚。
又姦人倚貼射為名,強市盜販,侵奪官利,其弊不可不革。
」十月,遂罷貼射法,官復給本錢市茶。
商人入錢以售茶者,奭等又欲優之,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、荊南茶者,損為七萬七千,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,又第損之,給茶皆直十萬。
自是,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,舊給東南緡錢者,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。
奭等議既用,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。
明年,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,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。
夷簡言:「天聖初,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,京師府藏常闕緡錢,吏兵月奉僅能取足。
自變法以來,京師積錢多,邊計不聞告乏,中間蕃部作亂,調發兵馬,仰給有司,無不足之患。
以此推之,頗有成效。
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,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。
」然士遜等猶被罰,諮罷三司使。
初,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,後不能償。
至四年,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,詔悉蠲之。
然自奭等改制,而茶法寖壞。
景祐中,三司吏孫居中等言:「自天聖三年變法,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,復類乾興以前,蠹耗縣官,請復行見錢法。
」時諮已執政矣。
三年,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,見錢法十二利,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,足以贍一歲邊計。
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,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。
是歲三月,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,以實錢償芻粟,實錢售茶,皆如天聖元年之制。
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,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,并得三司符驗,然後給錢,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,三司吏稽留為姦,乃悉罷之,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,立償之錢。
初,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,而猶以為利薄,故競市虛估之券,以射厚利,而入錢者寡,縣官日以侵削,京師少蓄藏。
至是,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,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。
詔皆可之。
前已用虛估給券者,給茶如舊,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。
既而諮等又言:「天聖四年,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,每錢十萬,所在給券,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。
茶商獲利,爭欲售陝西券,故不復入錢京師,請禁止之。
」并言商人所不便者,其事甚悉,請為更約束,重私販之禁,聽商人輸錢五分,餘為置籍召保,期半年悉償,失期者倍其數。
事皆施行。
諮等復言:「自奭等變法,歲損財利不可勝計,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,五年之間,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;今一旦復用舊法,恐豪商不便,依託權貴,以動朝廷,請先期申諭。
」於是帝為下詔戒敕,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。
久之,上書者復言:「自變法以來,歲輦京師金帛,易芻粟於河北,配擾居民,內虛府庫,外困商旅,非便。
」寶元元年,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。
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,直十萬者,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,為錢六萬七千,入中河北願售茶者,又損一千。
既而詔又第損二千,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,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。
康定元年,葉清臣為三司使,是歲河北穀賤,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,募人入中,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。
詔糴止二十萬石[一]詔糴止二十萬石「十」原作「百」,據本書卷一八二食貨志、長編卷一二九改。
慶曆二年,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,數足而止,自是三說稍復用矣。
八年,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,三司以為然,因言:「自見錢法行,京師錢入少出多,慶曆七年,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,出二百七十六萬,以此較之,恐無以贍給,請如沔議,以茶、鹽、香藥、緡錢四物予之。
」於是有四說之法。
初,詔止行於並邊諸州,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,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。
自是三說、四說二法並行於河北,不數年間,茶法復壞。
芻粟之直,大約虛估居十之八,米鬥七百,甚者千錢。
券至京師,為南商所抑,茶每直十萬,止售錢三千,富人乘時收蓄,轉取厚利。
三司患之,請行貼買之法,每券直十萬,比市估三千,倍為六千,復入錢四萬四千,貼為五萬,給茶直十萬。
詔又損錢一萬,然亦不足以平其直。
久之,券比售錢三千者,纔得二千,往往不售,北商無利,入中者寡,公私大弊。
皇祐二年,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,下三司議。
三司奏:「自改法至今,凡得穀二百二十八萬餘石,芻五十六萬餘圍,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,茶、鹽、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。
茶、鹽、香藥,民用有限,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,今散於民間者既多,所在積而不售,故券直亦從而賤。
茶直十萬,舊售錢六萬五千,今止二千,以至香一斤,舊售錢三千八百,今止五六百,公私兩失其利。
請復行見錢法,一用景祐三年約束。
」乃下詔曰:「比食貨法壞,芻粟價益倍,縣官之費日長,商賈不行,豪富之家,乘時牟利,吏緣為姦。
自今有議者,須究厥理,審可施用,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,寘之重罰。
」 是時雖改見錢法,而京師積錢少,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,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。
久之,入中者寖多,京師帑藏益乏,商人持券以俟,動彌歲月,至損其直以售於蓄賈之家。
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,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。
既行,而諫官範鎮謂內藏庫、榷貨務皆領縣官,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,而令內藏乘時射利?傷體壞法,莫斯為甚。
詔即罷之,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復起。
至和三年[二]至和三年按行並邊見錢和糴法事編年綱目卷一五、長編卷一八一均繫於至和二年十一月;長編卷一八四嘉祐元年[即至和三年]十月亦載薛向建議,但屬追敘。
此處「三年」當為「二年」之誤。
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:「並邊十七州軍,歲計粟百八十萬石,為錢百六十萬緡,豆六十五萬石,芻三百七十萬圍,並邊租賦歲可得粟、豆、芻五十萬,其餘皆商人入中。
請罷並邊入粟,自京輦錢帛至河北,專以見錢和糴。
」時楊察為三司使,請用其說。
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,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,總為緡錢百五十萬,儲之京師,而募商人入錢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