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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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愚以為抄撩之際,增添紙料,寬假工程,務極精緻,使人不能為偽者,上也;禁捕之法,厚為之勸,厲為之防,使人不敢為偽者,次也。
」七年,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,永遠行使。
十一年,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。
景定四年,以收買逾限之田,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。
鹹淳四年,以近頒見錢關子,貫作七百七十文足,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,三道準關子一貫,同見錢轉使,公私擅減者,官以贓論,吏則配籍。
五年,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。
七年,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,命四川制司抄造輸送,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。
川引自張浚開宣府,趙開為總餉,以供糴本,以給軍需,增印日多,莫能禁止。
七年[二]七年按繫年要錄卷一0九,紹興七年二月丙午:「川、陝宣撫副使吳玠初置銀會子於河池,乞今不改。
」此處失書「紹興」紀元。
川、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,不許。
蓋前宋時,蜀交出放兩界,每界一百二十餘萬。
今三界通行,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,至紹興末,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;所貯鐵錢,僅及七十萬貫,以鹽酒等陰為稱提。
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,不得不為朝廷遠慮。
詔添印三百萬,之望止添印一百萬。
孝宗隆興二年,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。
淳熙五年,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,立額不令再增。
光宗紹熙二年,詔川引展界行使。
寧宗嘉泰末,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,通三界出放益多矣。
開禧末,餉臣陳鹹以歲用不足,嘗為小會,卒不能行。
嘉定初,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,鹹乃出金銀、度牒一千三百萬,收回半界,期以歲終不用。
然四川諸州,去總所遠者千數百裡,期限已逼,受給之際,吏復為姦。
於是商賈不行,民皆嗟怨,一引之直,僅售百錢。
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,三界依舊通行,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,民心稍定。
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,若關外用銅錢,引直百七十錢而已。
嘉定三年春,制、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;其千二百萬緡,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,總所樁金銀、度牒對鑿,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;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,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;凡民間輸者,每引百貼八千。
其金銀品搭,率用新引七分,金銀三分,其金銀品色官稱,不無少虧,每舊引百,貼納二十引。
蓋自元年、三年兩收舊引,而引直遂復如故。
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,最善沈該稱提之說,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,如交子價減,官用錢買之,方得無弊。
九年[三]九年按宋史全文卷三四上淳祐九年九月甲子條說:「四川制臣餘玠請交引以十年為界,詔從之。
」此處失書「淳祐」紀元。
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:「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。
自開禧軍興以後,用度不給,展年收兌,遂至兩界、三界通使;然率以三年界滿,方出令展界,以緻民聽惶惑。
今欲以十年為一界,著為定令,則民旅不復懷疑。
」從之。
寶祐四年臺臣奏:「川引、銀會之弊,皆因自印自用,有出無收。
今當拘其印造之權,歸之朝廷,倣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,視淳祐之令,作七百七十陌,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。
兩料川引並毀,見在銀會姑存。
舊引既清,新會有限,則楮價不損,物價自平,公私俱便矣。
」有旨從之。
鹹淳五年,復以會闆發下成都運司掌之,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,發回制司,用總所印行使,歲以五百萬為額。
紹興末,會子未有兩淮、湖廣之分,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,遂緻有弊。
乾道二年,詔別印二百、三百、五百、一貫交子三百萬,止行用於兩淮,其舊會聽對易。
凡入輸買賣,並以交子及錢中半。
如往來不便,詔給交子、會子各二十萬,付鎮江、建康府榷貨務,使淮人之過江、江南人之渡淮者,皆得對易循環以用。
然自紹興末年,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,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,於是商賈不行,淮民以困。
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,詔兩淮郡守、漕臣條其利害,皆謂所降交子數多,而銅錢并會子不過江,是緻民旅未便。
於是詔銅錢并會子依舊過江行用,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,凡官交,盡數輸行在左藏庫。
三年,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,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,不限以年;其運司見儲交子,先付南庫交收。
紹熙三年,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,以二百萬付淮東,一百萬付淮西,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,以三年為界。
慶元四年,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,明年六月,更展一界。
嘉定十一年,造兩淮交子二百萬,增印三百萬。
十三年,印二百萬,增印一百五十萬。
十四年、十五年,皆及三百萬。
自是其數日增,價亦日損,稱提無術,但屢與展界而已。
初,襄、郢等處大軍支請,以錢銀品搭。
孝宗隆興元年,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,印造五百并一貫直便會子,發赴軍前,並當見錢流轉。
印造之權既專,印造之數日益;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,而荊南水陸要衝,商賈必由之地,流通不便。
乾道三年,收其會子印闆。
四年,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,都茶場鈔引八十萬,付湖北漕司收換,輸左藏庫,又命降銀錢收之。
五年,詔戶部給行在會子五十萬,付荊南府兌換。
淳熙七年,紹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,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。
十一年,臣僚言:「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,迄今二十二年,不曾兌易,稱提不行。
」詔湖廣總領同帥、漕議經久利便。
帥、漕、總領言:「乞印給一貫、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,收換舊會,庶幾流轉通快,經久可行。
」從之。
十三年,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。
紹熙元年,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,倣行在例立界收換。
餉臣梁總奏:「自來不曾立界,但破損者即行換易,除累易外,尚有五百四十餘萬,見在民間行用。
乞別樣制作兩界,印造收換。
」從之。
嘉定五年,湖廣餉臣王釜,請以度牒、茶引兌第五界舊會、每度牒一道,價千五百緡,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,方許收買,期以一月。
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,不便。
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,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;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;又請于朝添給新楮十萬,軍民賴之。
十四年,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。
十七年,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。
嘉熙二年,撥第七界湖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。
寶祐二年,撥第八界湖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,易兩界破會,自後因仍行之。
鹽之類有二:引池而成者,曰顆鹽,周官所謂盬鹽也;鬻海、鬻井、鬻鹻而成者,曰末鹽,周官所謂散鹽也。
宋自削平諸國,天下鹽利皆歸縣官。
官鬻、通商,隨州郡所宜,然亦變革不常,而尤重私販之禁。
引池為鹽,曰解州解縣、安邑兩池。
墾地為畦,引池水沃之,謂之種鹽,水耗則鹽成。
籍民戶為畦夫,官廩給之,復其家。
募巡邏之兵百人,目為護寶都。
歲二月一日墾畦,四月始種,八月乃止。
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[四]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此處所列數字,同下文兩池年產量相差很遠,通考卷一五征榷考上一「歲」字作「戶」,似近是。
解池減二十席,以給本州及三京,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、廣濟軍,京西之滑、鄭、陳、潁、汝、許、孟州,陝西之河中府、陝虢州、慶成軍,河東之晉、絳、慈、隰州,淮南之宿、亳州,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。
凡禁榷之地,官立標識、候望以曉民。
其通商之地,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、光化信陽軍,陝西則京兆鳳翔府、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、保安鎮戎軍,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。
顆、末鹽皆以五斤為鬥,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,有三等。
至道二年,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,席一百一十六斤半。
三年,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。
鹹平中,度支使梁鼎言:「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,官自鬻之。
」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,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。
承睿言:「鄜、延、環、慶、儀、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,令商人入芻粟[五]令商人入芻粟「令」原作「今」,據本書卷三
」七年,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,永遠行使。
十一年,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。
景定四年,以收買逾限之田,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。
鹹淳四年,以近頒見錢關子,貫作七百七十文足,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,三道準關子一貫,同見錢轉使,公私擅減者,官以贓論,吏則配籍。
五年,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。
七年,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,命四川制司抄造輸送,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。
川引自張浚開宣府,趙開為總餉,以供糴本,以給軍需,增印日多,莫能禁止。
七年[二]七年按繫年要錄卷一0九,紹興七年二月丙午:「川、陝宣撫副使吳玠初置銀會子於河池,乞今不改。
」此處失書「紹興」紀元。
川、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,不許。
蓋前宋時,蜀交出放兩界,每界一百二十餘萬。
今三界通行,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,至紹興末,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;所貯鐵錢,僅及七十萬貫,以鹽酒等陰為稱提。
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,不得不為朝廷遠慮。
詔添印三百萬,之望止添印一百萬。
孝宗隆興二年,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。
淳熙五年,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,立額不令再增。
光宗紹熙二年,詔川引展界行使。
寧宗嘉泰末,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,通三界出放益多矣。
開禧末,餉臣陳鹹以歲用不足,嘗為小會,卒不能行。
嘉定初,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,鹹乃出金銀、度牒一千三百萬,收回半界,期以歲終不用。
然四川諸州,去總所遠者千數百裡,期限已逼,受給之際,吏復為姦。
於是商賈不行,民皆嗟怨,一引之直,僅售百錢。
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,三界依舊通行,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,民心稍定。
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,若關外用銅錢,引直百七十錢而已。
嘉定三年春,制、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;其千二百萬緡,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,總所樁金銀、度牒對鑿,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;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,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;凡民間輸者,每引百貼八千。
其金銀品搭,率用新引七分,金銀三分,其金銀品色官稱,不無少虧,每舊引百,貼納二十引。
蓋自元年、三年兩收舊引,而引直遂復如故。
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,最善沈該稱提之說,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,如交子價減,官用錢買之,方得無弊。
九年[三]九年按宋史全文卷三四上淳祐九年九月甲子條說:「四川制臣餘玠請交引以十年為界,詔從之。
」此處失書「淳祐」紀元。
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:「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。
自開禧軍興以後,用度不給,展年收兌,遂至兩界、三界通使;然率以三年界滿,方出令展界,以緻民聽惶惑。
今欲以十年為一界,著為定令,則民旅不復懷疑。
」從之。
寶祐四年臺臣奏:「川引、銀會之弊,皆因自印自用,有出無收。
今當拘其印造之權,歸之朝廷,倣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,視淳祐之令,作七百七十陌,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。
兩料川引並毀,見在銀會姑存。
舊引既清,新會有限,則楮價不損,物價自平,公私俱便矣。
」有旨從之。
鹹淳五年,復以會闆發下成都運司掌之,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,發回制司,用總所印行使,歲以五百萬為額。
紹興末,會子未有兩淮、湖廣之分,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,遂緻有弊。
乾道二年,詔別印二百、三百、五百、一貫交子三百萬,止行用於兩淮,其舊會聽對易。
凡入輸買賣,並以交子及錢中半。
如往來不便,詔給交子、會子各二十萬,付鎮江、建康府榷貨務,使淮人之過江、江南人之渡淮者,皆得對易循環以用。
然自紹興末年,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,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,於是商賈不行,淮民以困。
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,詔兩淮郡守、漕臣條其利害,皆謂所降交子數多,而銅錢并會子不過江,是緻民旅未便。
於是詔銅錢并會子依舊過江行用,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,凡官交,盡數輸行在左藏庫。
三年,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,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,不限以年;其運司見儲交子,先付南庫交收。
紹熙三年,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,以二百萬付淮東,一百萬付淮西,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,以三年為界。
慶元四年,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,明年六月,更展一界。
嘉定十一年,造兩淮交子二百萬,增印三百萬。
十三年,印二百萬,增印一百五十萬。
十四年、十五年,皆及三百萬。
自是其數日增,價亦日損,稱提無術,但屢與展界而已。
初,襄、郢等處大軍支請,以錢銀品搭。
孝宗隆興元年,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,印造五百并一貫直便會子,發赴軍前,並當見錢流轉。
印造之權既專,印造之數日益;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,而荊南水陸要衝,商賈必由之地,流通不便。
乾道三年,收其會子印闆。
四年,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,都茶場鈔引八十萬,付湖北漕司收換,輸左藏庫,又命降銀錢收之。
五年,詔戶部給行在會子五十萬,付荊南府兌換。
淳熙七年,紹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,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。
十一年,臣僚言:「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,迄今二十二年,不曾兌易,稱提不行。
」詔湖廣總領同帥、漕議經久利便。
帥、漕、總領言:「乞印給一貫、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,收換舊會,庶幾流轉通快,經久可行。
」從之。
十三年,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。
紹熙元年,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,倣行在例立界收換。
餉臣梁總奏:「自來不曾立界,但破損者即行換易,除累易外,尚有五百四十餘萬,見在民間行用。
乞別樣制作兩界,印造收換。
」從之。
嘉定五年,湖廣餉臣王釜,請以度牒、茶引兌第五界舊會、每度牒一道,價千五百緡,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,方許收買,期以一月。
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,不便。
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,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;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;又請于朝添給新楮十萬,軍民賴之。
十四年,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。
十七年,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。
嘉熙二年,撥第七界湖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。
寶祐二年,撥第八界湖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,易兩界破會,自後因仍行之。
鹽之類有二:引池而成者,曰顆鹽,周官所謂盬鹽也;鬻海、鬻井、鬻鹻而成者,曰末鹽,周官所謂散鹽也。
宋自削平諸國,天下鹽利皆歸縣官。
官鬻、通商,隨州郡所宜,然亦變革不常,而尤重私販之禁。
引池為鹽,曰解州解縣、安邑兩池。
墾地為畦,引池水沃之,謂之種鹽,水耗則鹽成。
籍民戶為畦夫,官廩給之,復其家。
募巡邏之兵百人,目為護寶都。
歲二月一日墾畦,四月始種,八月乃止。
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[四]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此處所列數字,同下文兩池年產量相差很遠,通考卷一五征榷考上一「歲」字作「戶」,似近是。
解池減二十席,以給本州及三京,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、廣濟軍,京西之滑、鄭、陳、潁、汝、許、孟州,陝西之河中府、陝虢州、慶成軍,河東之晉、絳、慈、隰州,淮南之宿、亳州,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。
凡禁榷之地,官立標識、候望以曉民。
其通商之地,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、光化信陽軍,陝西則京兆鳳翔府、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、保安鎮戎軍,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。
顆、末鹽皆以五斤為鬥,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,有三等。
至道二年,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,席一百一十六斤半。
三年,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。
鹹平中,度支使梁鼎言:「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,官自鬻之。
」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,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。
承睿言:「鄜、延、環、慶、儀、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,令商人入芻粟[五]令商人入芻粟「令」原作「今」,據本書卷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