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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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曰沅之上,得荊州曰皇威暢,取蜀曰蜀山邃,取廣南曰時雨霈,下江南曰望鍾山,吳越獻國曰大哉仁,漳、泉獻土曰謳歌歸,克河東曰伐功繼,征澶淵曰帝臨墉,美緻治曰維四葉,歌中興曰炎精復:凡十有四篇,上于尚書省。
書奏,詔付太常。
然夔言為樂必定黃鍾,迄無成說。
其議今之樂極為詳明,而終謂古樂難復,則於樂律之原有未及講。
其後朱熹深悼先王制作之湮泯,與其友武夷蔡元定相與講明,反覆參訂,以究其歸極。
熹在慶元經筵,嘗草奏曰:「自秦滅學,禮樂先壞,而樂之為教,絕無師授。
律尺短長,聲音清濁,學士大夫莫知其說,而不知其為闕也。
望明詔許臣招緻學徒,聚禮樂諸書,編輯別為一書,以補六藝之闕。
」後修禮書,定為鍾律、樂制等篇,垂憲言以貽後人。
蓋宋之樂議,因時疊出,其樂律高下不齊,俱有原委。
建隆初用王樸樂,藝祖一聽,嫌其太高,近於哀思,詔和峴考西京表尺,令下一律,比舊樂始和暢。
至景祐、皇祐間,訪樂、議樂之詔屢頒,於是命李照改定雅樂,比樸下三律。
照以縱黍累尺,雖律應古樂,而所造鍾磬,才中太簇,樂與器自相矛盾。
阮逸、胡瑗復定議,止下一律,以尺生律,而黃鍾律短,所奏樂聲復高。
元豐中,以楊傑條樂之疵,召範鎮、劉幾參定。
幾、傑所奏,下舊樂三律,範鎮以為聲雜鄭、衞,且律有四釐六毫之差,太簇為黃鍾,宮商易位,欲求真黍以正尺律,造樂來獻,復下李照一律。
至元祐廷奏,而詔奬之。
初,鎮以房庶所得漢書,其言黍律異於他本,以大府尺為黃帝時尺,司馬光力辨其不然。
鎮以周鬴、漢斛為據,光謂鬴本考工所記,斛本劉歆所作,非經不足法。
鎮以所收開元中笛及方響合於仲呂,校太常樂下五律,教坊樂下三律。
光謂此特開元之仲呂,未必合於後夔,力止鎮勿奏所為樂。
光與鎮平生大節不謀而同,惟鍾律之論往返爭議,凡三十餘年,終不能以相一。
是時,濂、洛、關輔諸儒繼起,遠溯聖傳,義理精究。
周惇頤之言樂,有曰:「古者聖王制禮法、修教化,三綱正,九疇敘,百姓大和,萬物鹹若,乃作樂以宣八風之氣。
樂聲淡而不傷,和而不淫。
淡則欲心平,和則躁心釋。
德盛治至,道配天地,古之極也。
後世禮法不修,刑政苛紊,代變新聲,導欲增悲,故有輕生敗倫不可禁者矣。
樂者,古以平心,今以助欲;古以宣化,今以長怨。
不復古禮,不變今樂,而欲至治者,遠哉!」 程頤有曰:「律者,自然之數。
先王之樂,必須律以考其聲。
尺度權衡之正,皆起於律。
律管定尺,以天地之氣為準,非秬黍之比也。
律取黃鍾,黃鍾之聲亦不難定,有知音者,參上下聲考之,自得其正。
」 張載有曰:「聲音之道與天地通,蠶吐絲而商弦絕,木氣盛則金氣衰,乃此理自相應。
今人求古樂太深,始以古樂為不可知,律呂有可求之理,惟德性深厚者能知之。
」此三臣之學,可謂窮本知變,達樂之要者矣。
熹與元定蓋深講於其學者,而研覃真積,述為成書。
元定先究律呂本原,分其篇目,又從而證辨之。
其黃鍾篇曰: 天地之數始於一,終於十:其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為陽,九者,陽之成也;其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為陰,十者,陰之成也。
黃鍾者,陽聲之始,陽氣之動也,故其數九。
分寸之數,具于聲氣之先,不可得而見。
及斷竹為管,吹之而聲和,候之而氣應,而後數始形焉。
均其長,得九寸;審其圍,得九分;積其實,得八百一十分。
長九寸,圍九分,積八百一十分,是為律本,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,十一律由是損益焉。
[其證辨曰:「古者考聲候氣,皆以聲之清濁、氣之先後求黃鍾也。
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,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,極長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。
今欲求聲氣之中,而莫適為準,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鍾之管,或極其短,或極其長,長短之內,每差一分而為一管,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,而度圍徑如黃鍾之法焉。
更疊以吹,則中聲可得;淺深以列,則中氣可驗。
苟聲和氣應,則黃鍾之為黃鍾者,信矣。
黃鍾信,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得矣。
後世不知出此,而惟尺之求。
晉氏而下,多求之金石;梁、隋以來,又參之秬黍;至王樸專恃累黍,金石亦不復考。
夫金石真偽固難盡信,而秬黍長短小大不同,尤不可恃。
古人謂『子穀秬黍,中者實其籥』,是先得黃鍾而後度之以黍,以見周徑之度,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,非律生於黍也。
百世之下,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,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,斯得之矣。
」] 黃鍾生十一律篇曰: 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戌六陽辰皆下生,醜、卯、巳、未、酉、亥六陰辰皆上生。
陽數以倍者,三分本律而損其一也;陰數以四者,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。
六陽辰當位,自得六陰位以居其衝。
其林鍾、南呂、應鍾三呂在陰,無所增損;其大呂、夾鍾、仲呂三呂在陽,則用倍數,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,蓋陰陽自然之理也。
[
書奏,詔付太常。
然夔言為樂必定黃鍾,迄無成說。
其議今之樂極為詳明,而終謂古樂難復,則於樂律之原有未及講。
其後朱熹深悼先王制作之湮泯,與其友武夷蔡元定相與講明,反覆參訂,以究其歸極。
熹在慶元經筵,嘗草奏曰:「自秦滅學,禮樂先壞,而樂之為教,絕無師授。
律尺短長,聲音清濁,學士大夫莫知其說,而不知其為闕也。
望明詔許臣招緻學徒,聚禮樂諸書,編輯別為一書,以補六藝之闕。
」後修禮書,定為鍾律、樂制等篇,垂憲言以貽後人。
蓋宋之樂議,因時疊出,其樂律高下不齊,俱有原委。
建隆初用王樸樂,藝祖一聽,嫌其太高,近於哀思,詔和峴考西京表尺,令下一律,比舊樂始和暢。
至景祐、皇祐間,訪樂、議樂之詔屢頒,於是命李照改定雅樂,比樸下三律。
照以縱黍累尺,雖律應古樂,而所造鍾磬,才中太簇,樂與器自相矛盾。
阮逸、胡瑗復定議,止下一律,以尺生律,而黃鍾律短,所奏樂聲復高。
元豐中,以楊傑條樂之疵,召範鎮、劉幾參定。
幾、傑所奏,下舊樂三律,範鎮以為聲雜鄭、衞,且律有四釐六毫之差,太簇為黃鍾,宮商易位,欲求真黍以正尺律,造樂來獻,復下李照一律。
至元祐廷奏,而詔奬之。
初,鎮以房庶所得漢書,其言黍律異於他本,以大府尺為黃帝時尺,司馬光力辨其不然。
鎮以周鬴、漢斛為據,光謂鬴本考工所記,斛本劉歆所作,非經不足法。
鎮以所收開元中笛及方響合於仲呂,校太常樂下五律,教坊樂下三律。
光謂此特開元之仲呂,未必合於後夔,力止鎮勿奏所為樂。
光與鎮平生大節不謀而同,惟鍾律之論往返爭議,凡三十餘年,終不能以相一。
是時,濂、洛、關輔諸儒繼起,遠溯聖傳,義理精究。
周惇頤之言樂,有曰:「古者聖王制禮法、修教化,三綱正,九疇敘,百姓大和,萬物鹹若,乃作樂以宣八風之氣。
樂聲淡而不傷,和而不淫。
淡則欲心平,和則躁心釋。
德盛治至,道配天地,古之極也。
後世禮法不修,刑政苛紊,代變新聲,導欲增悲,故有輕生敗倫不可禁者矣。
樂者,古以平心,今以助欲;古以宣化,今以長怨。
不復古禮,不變今樂,而欲至治者,遠哉!」 程頤有曰:「律者,自然之數。
先王之樂,必須律以考其聲。
尺度權衡之正,皆起於律。
律管定尺,以天地之氣為準,非秬黍之比也。
律取黃鍾,黃鍾之聲亦不難定,有知音者,參上下聲考之,自得其正。
」 張載有曰:「聲音之道與天地通,蠶吐絲而商弦絕,木氣盛則金氣衰,乃此理自相應。
今人求古樂太深,始以古樂為不可知,律呂有可求之理,惟德性深厚者能知之。
」此三臣之學,可謂窮本知變,達樂之要者矣。
熹與元定蓋深講於其學者,而研覃真積,述為成書。
元定先究律呂本原,分其篇目,又從而證辨之。
其黃鍾篇曰: 天地之數始於一,終於十:其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為陽,九者,陽之成也;其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為陰,十者,陰之成也。
黃鍾者,陽聲之始,陽氣之動也,故其數九。
分寸之數,具于聲氣之先,不可得而見。
及斷竹為管,吹之而聲和,候之而氣應,而後數始形焉。
均其長,得九寸;審其圍,得九分;積其實,得八百一十分。
長九寸,圍九分,積八百一十分,是為律本,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,十一律由是損益焉。
[其證辨曰:「古者考聲候氣,皆以聲之清濁、氣之先後求黃鍾也。
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,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,極長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。
今欲求聲氣之中,而莫適為準,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鍾之管,或極其短,或極其長,長短之內,每差一分而為一管,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,而度圍徑如黃鍾之法焉。
更疊以吹,則中聲可得;淺深以列,則中氣可驗。
苟聲和氣應,則黃鍾之為黃鍾者,信矣。
黃鍾信,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得矣。
後世不知出此,而惟尺之求。
晉氏而下,多求之金石;梁、隋以來,又參之秬黍;至王樸專恃累黍,金石亦不復考。
夫金石真偽固難盡信,而秬黍長短小大不同,尤不可恃。
古人謂『子穀秬黍,中者實其籥』,是先得黃鍾而後度之以黍,以見周徑之度,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,非律生於黍也。
百世之下,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,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,斯得之矣。
」] 黃鍾生十一律篇曰: 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戌六陽辰皆下生,醜、卯、巳、未、酉、亥六陰辰皆上生。
陽數以倍者,三分本律而損其一也;陰數以四者,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。
六陽辰當位,自得六陰位以居其衝。
其林鍾、南呂、應鍾三呂在陰,無所增損;其大呂、夾鍾、仲呂三呂在陽,則用倍數,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,蓋陰陽自然之理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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