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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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裡之外邪?今直當據建邦之地,人目之所及者,裁以為法;不足為法者,宜置而勿議可也。
其二曰:紘平設以象地體,今渾儀置于崇臺之上,下瞰日月之所出,則紘不與地際相當者。
臣詳此說雖粗有理,然天地之廣大,不為一臺之高下有所推遷。
蓋渾儀考天地之體,有實數,有準數。
所謂實者,此數即彼數也,此移赤彼亦移赤之謂也。
所謂準者,以此準彼,此之一分,則準彼之幾千裡之謂也。
今臺之高下乃所謂實數,一臺之高不過數丈,彼之所差者亦不過此,天地之大豈數丈足累其高下?若衡之低昂,則所謂準數者也。
衡移一分,則彼不知其幾千裡,則衡之低昂當審,而臺之高下非所當卹也。
其三曰:月行之道,過交則入黃道六度而稍卻,復交則出於黃道之南亦如之。
月行周於黃道,如繩之繞木,故月交而行日之陰,則日為之虧;入蝕法而不虧者,行日之陽也。
每月退交,二百四十九周有奇然後復會。
今月道既不能環繞黃道,又退交之漸當每日差池,今必候月終而頓移,亦終不能符會天度,當省去月環。
其候月之出入,專以曆法步之。
其四,衡上下二端皆徑一度有半,用日之徑也。
若衡端不能全容日月之體,則無由審日月定次。
欲日月正滿上衡之端,不可動移,此其所以用一度有半為法也。
下端亦一度有半,則不然。
若人目迫下端之東以窺上端之西,則差幾三度。
凡求星之法,必令所求之星正當穿之中心。
今兩端既等,則人目遊動,無因知其正中。
今以鈎股法求之,下徑三分,上徑一度有半,則兩竅相覆,大小略等。
人目不搖,則所察自正。
其五,前世皆以極星為天中,自祖暅以璣衡窺考天極不動處,乃在極星之末猶一度有餘。
今銅儀天樞內徑一度有半,乃謬以衡端之度為率。
若璣衡端平,則極星常遊天樞之外;璣衡小偏,則極星乍出乍入。
令瓚舊法,天樞乃徑二度有半,蓋欲使極星遊於樞中也。
臣考驗極星更三月,而後知天中不動處遠極星乃三度有餘,則祖暅窺考猶為未審。
今當為天樞徑七度,使人目切南樞望之,星正循北極。
樞裏周常見不隱,天體方正。
其六,令瓚以辰刻、十幹、八卦皆刻於紘,然紘平正而黃道斜運,當子午之間,則日徑度而道促;卯酉之際,則日迤行而道舒。
如此,辰刻不能無謬。
新銅儀則移刻於緯,四遊均平,辰刻不失。
然令瓚天中單環,直中國人頂之上,而新銅儀緯斜絡南北極之中,與赤道相直。
舊法設之無用,新儀移之為是。
然當側窺如車輪之牙,而不當衡規如鼓陶,其旁迫狹,難賦辰刻,而又蔽映星度。
其七,司天銅儀,黃赤道與紘合鑄,不可轉移,雖與天運不符,至於窺測之時,先以距度星考定三辰所舍,復運遊儀抵本宿度,乃求出入黃道與去極度,所得無以異於令瓚之術。
其法本於晁崇、斛蘭之舊制,雖不甚精縟,而頗為簡易。
李淳風嘗謂斛蘭所作鐵儀,赤道不動,乃如膠柱,以考月行,差或至十七度,少不減十度。
此正謂直以赤道候月行,其差如此。
今黃赤道度,再運遊儀抵所舍宿度求之,而月行則以月曆每日去極度筭率之,不可謂之膠也。
新法定宿而變黃道,此定黃道而變宿,但可賦三百六十五度而不能具餘分,此其為略也。
其八,令瓚舊法,黃道設於月道之上,赤道又次月道,而璣最處其下。
每月移一交,則黃赤道輒變。
今當省去月道,徙璣於赤道之上,而黃道居赤道之下,則二道與衡端相迫,而星度易審。
其九,舊法規環一面刻周天度,一面加銀丁。
所以施銀丁者,夜候天晦,不可目察,則以手切之也。
古之人以璿為之,璿者珠之屬也。
今司天監三辰儀,設齒于環背,不與橫簫會,當移列兩旁,以便參察。
其十,舊法重璣皆廣四寸,厚四分。
其他規軸,椎重樸拙,不可旋運。
今小損其制,使之輕利。
其十一,古之人知黃道歲易,不知赤道之因變也。
黃道之度,與赤道之度相偶者也。
黃道徙而西,則赤道不得獨膠。
今當變赤道與黃道同法。
其十二,舊法黃赤道平設,正當天度,掩蔽人目,不可占察。
其後乃別加鑽孔,尤為拙謬。
今當側置少偏,使天度出北際之外,自不淩蔽。
其十三,舊法地紘正絡天經之半,凡候三辰出入,則地際正為地紘所伏。
今當徙紘稍下,使地際與紘之上際相直。
候三辰伏見,專以紘際為率,自當默與天合。
又言渾儀製器: 渾儀之為器,其屬有三,相因為用。
其在外者曰體,以立四方上下之定位;其次曰象,以法天之運行,常與天隨;其在內璣衡,璣以察緯,衡以察經。
求天地端極三明匿見者,體為之用;察黃道降陟辰刻運徙者,象為之用;四方上下無所不屬者,璣衡為之用。
體之為器,為圓規者四。
其規之別:一曰經,經之規二並峙,正抵子午,若車輪之植。
二規相距四寸,夾規為齒,以別去極之度。
北極出紘之上三十有四度十分度之八強,南極下紘亦如之。
對銜二釭,聯二規以為一,釭中容樞。
二曰緯,緯之規一,與經交於二極之中,若車輪之倚,南北距極皆九十一度強。
夾規為齒,以別周天之度。
三曰紘,紘之規一,上際當經之半,若車輪之仆,以考地際,周賦十二辰,以定八方。
紘之下有趺,從一衡一,刻溝受水以為平。
中溝為地,以受注水。
四末建趺,為升龍四以負紘。
凡渾儀之屬皆屬焉。
龍吭為綱維之四揵以為固。
象之為器,為圓規者四。
其規之別:一曰璣,璣
其二曰:紘平設以象地體,今渾儀置于崇臺之上,下瞰日月之所出,則紘不與地際相當者。
臣詳此說雖粗有理,然天地之廣大,不為一臺之高下有所推遷。
蓋渾儀考天地之體,有實數,有準數。
所謂實者,此數即彼數也,此移赤彼亦移赤之謂也。
所謂準者,以此準彼,此之一分,則準彼之幾千裡之謂也。
今臺之高下乃所謂實數,一臺之高不過數丈,彼之所差者亦不過此,天地之大豈數丈足累其高下?若衡之低昂,則所謂準數者也。
衡移一分,則彼不知其幾千裡,則衡之低昂當審,而臺之高下非所當卹也。
其三曰:月行之道,過交則入黃道六度而稍卻,復交則出於黃道之南亦如之。
月行周於黃道,如繩之繞木,故月交而行日之陰,則日為之虧;入蝕法而不虧者,行日之陽也。
每月退交,二百四十九周有奇然後復會。
今月道既不能環繞黃道,又退交之漸當每日差池,今必候月終而頓移,亦終不能符會天度,當省去月環。
其候月之出入,專以曆法步之。
其四,衡上下二端皆徑一度有半,用日之徑也。
若衡端不能全容日月之體,則無由審日月定次。
欲日月正滿上衡之端,不可動移,此其所以用一度有半為法也。
下端亦一度有半,則不然。
若人目迫下端之東以窺上端之西,則差幾三度。
凡求星之法,必令所求之星正當穿之中心。
今兩端既等,則人目遊動,無因知其正中。
今以鈎股法求之,下徑三分,上徑一度有半,則兩竅相覆,大小略等。
人目不搖,則所察自正。
其五,前世皆以極星為天中,自祖暅以璣衡窺考天極不動處,乃在極星之末猶一度有餘。
今銅儀天樞內徑一度有半,乃謬以衡端之度為率。
若璣衡端平,則極星常遊天樞之外;璣衡小偏,則極星乍出乍入。
令瓚舊法,天樞乃徑二度有半,蓋欲使極星遊於樞中也。
臣考驗極星更三月,而後知天中不動處遠極星乃三度有餘,則祖暅窺考猶為未審。
今當為天樞徑七度,使人目切南樞望之,星正循北極。
樞裏周常見不隱,天體方正。
其六,令瓚以辰刻、十幹、八卦皆刻於紘,然紘平正而黃道斜運,當子午之間,則日徑度而道促;卯酉之際,則日迤行而道舒。
如此,辰刻不能無謬。
新銅儀則移刻於緯,四遊均平,辰刻不失。
然令瓚天中單環,直中國人頂之上,而新銅儀緯斜絡南北極之中,與赤道相直。
舊法設之無用,新儀移之為是。
然當側窺如車輪之牙,而不當衡規如鼓陶,其旁迫狹,難賦辰刻,而又蔽映星度。
其七,司天銅儀,黃赤道與紘合鑄,不可轉移,雖與天運不符,至於窺測之時,先以距度星考定三辰所舍,復運遊儀抵本宿度,乃求出入黃道與去極度,所得無以異於令瓚之術。
其法本於晁崇、斛蘭之舊制,雖不甚精縟,而頗為簡易。
李淳風嘗謂斛蘭所作鐵儀,赤道不動,乃如膠柱,以考月行,差或至十七度,少不減十度。
此正謂直以赤道候月行,其差如此。
今黃赤道度,再運遊儀抵所舍宿度求之,而月行則以月曆每日去極度筭率之,不可謂之膠也。
新法定宿而變黃道,此定黃道而變宿,但可賦三百六十五度而不能具餘分,此其為略也。
其八,令瓚舊法,黃道設於月道之上,赤道又次月道,而璣最處其下。
每月移一交,則黃赤道輒變。
今當省去月道,徙璣於赤道之上,而黃道居赤道之下,則二道與衡端相迫,而星度易審。
其九,舊法規環一面刻周天度,一面加銀丁。
所以施銀丁者,夜候天晦,不可目察,則以手切之也。
古之人以璿為之,璿者珠之屬也。
今司天監三辰儀,設齒于環背,不與橫簫會,當移列兩旁,以便參察。
其十,舊法重璣皆廣四寸,厚四分。
其他規軸,椎重樸拙,不可旋運。
今小損其制,使之輕利。
其十一,古之人知黃道歲易,不知赤道之因變也。
黃道之度,與赤道之度相偶者也。
黃道徙而西,則赤道不得獨膠。
今當變赤道與黃道同法。
其十二,舊法黃赤道平設,正當天度,掩蔽人目,不可占察。
其後乃別加鑽孔,尤為拙謬。
今當側置少偏,使天度出北際之外,自不淩蔽。
其十三,舊法地紘正絡天經之半,凡候三辰出入,則地際正為地紘所伏。
今當徙紘稍下,使地際與紘之上際相直。
候三辰伏見,專以紘際為率,自當默與天合。
又言渾儀製器: 渾儀之為器,其屬有三,相因為用。
其在外者曰體,以立四方上下之定位;其次曰象,以法天之運行,常與天隨;其在內璣衡,璣以察緯,衡以察經。
求天地端極三明匿見者,體為之用;察黃道降陟辰刻運徙者,象為之用;四方上下無所不屬者,璣衡為之用。
體之為器,為圓規者四。
其規之別:一曰經,經之規二並峙,正抵子午,若車輪之植。
二規相距四寸,夾規為齒,以別去極之度。
北極出紘之上三十有四度十分度之八強,南極下紘亦如之。
對銜二釭,聯二規以為一,釭中容樞。
二曰緯,緯之規一,與經交於二極之中,若車輪之倚,南北距極皆九十一度強。
夾規為齒,以別周天之度。
三曰紘,紘之規一,上際當經之半,若車輪之仆,以考地際,周賦十二辰,以定八方。
紘之下有趺,從一衡一,刻溝受水以為平。
中溝為地,以受注水。
四末建趺,為升龍四以負紘。
凡渾儀之屬皆屬焉。
龍吭為綱維之四揵以為固。
象之為器,為圓規者四。
其規之別:一曰璣,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