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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兇禮四 士庶人喪禮 服紀 士庶人喪禮。

    開寶三年十月,詔開封府,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、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。

    太平興國七年正月,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。

    昉等奏議曰:「唐大曆七年,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,隻得於喪家及塋所置祭,不得於街衢張設。

    又長慶三年,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、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,葬物稍涉僭越,並勒毀除。

    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,卑幼之葬尊親,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。

    其所用錦繡,伏請不加禁斷。

    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,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,望嚴禁之。

    其詔葬設祭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又準後唐長興二年詔:五品、六品常參官,喪輿舁者二十人,挽歌八人,明器三十事,共置八牀;七品常參官,舁者十六人,挽歌六人,明器二十事,置六牀;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、試官等,舁者十二人,挽歌四人,明器十五事,置五牀,並許設紗籠二。

    庶人,舁者八人,明器十二事,置兩牀。

    悉用香輿、魂車。

    其品官葬祖父母、父母,品卑者聽以子品,葬妻子者遞降一等,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。

    望令禦史臺、街司頒行,限百日率從新制;限滿違者,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。

    喪家輒舉樂者,譴伶人。

    他不如制者,但罪下裡工作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九年,詔曰:「訪聞喪葬之家,有舉樂及令章者。

    蓋聞鄰裡之內,喪不相舂,苴麻之旁,食未嘗飽,此聖王教化之道,治世不刊之言。

    何乃匪人,親罹釁酷,或則舉奠之際歌吹為娛,靈柩之前令章為戲,甚傷風教,實紊人倫。

    今後有犯此者,並以不孝論,預坐人等第科斷。

    所在官吏,常加覺察,如不用心,並當連坐。

    」 景德二年,開封府言:「文武官亡歿,諸寺擊鐘未有定制。

    欲望自今大卿監、大將軍、觀察使、命婦郡夫人已上,即據狀聞奏,許於天清、開寶二寺擊鐘,其聲數旋俟進止,自餘悉禁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紹興二十七年,監登聞皷院範同言:「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,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,死則燔〈爇,灬改火〉而棄捐之,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?甚者焚而置之水中,識者見之動心。

    國朝著令,貧無葬地者,許以係官之地安葬。

    河東地狹人衆,雖至親之喪,悉皆焚棄。

    韓琦鎮并州,以官錢市田數頃,給民安葬,至今為美談。

    然則承流宣化,使民不畔於禮法,正守臣之職也。

    方今火葬之慘,日益熾甚,事關風化,理宜禁止。

    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,使貧民得以收葬,少裨風化之美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二十八年,戶部侍郎榮薿言:「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,令州郡置荒閑之地,使貧民得以收葬,誠為善政。

    臣聞吳越之俗,葬送費廣,必積累而後辦。

    至於貧下之家,送終之具,唯務從簡,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,相習成風,勢難遽革。

    況州縣休息之久,生聚日繁,所用之地,必須寬廣。

    仍附郭近便處,官司以艱得之故,有未行摽撥者。

    既葬埋未有處所,而行火化之禁,恐非人情所安。

    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,貧下之民并客旅遠方之人,若有死亡,姑從其便,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,別行取旨。

    」詔依,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,措置摽撥。

     服紀。

    宋天子及諸臣服制,前史皆散記諸禮中,未嘗特錄之也,後史則表而出之。

    高宗於外廷以日易月,於內廷則行三年之禮,禦朝則淺素、淺黃。

    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。

    皇帝未成服,則素紗軟腳幞頭、白羅袍、黑銀帶、絲鞋。

    成服日,布梁冠、[朱熹雲:當用十二梁。

    
]首絰、直領布大袖衫、[朱熹雲:不當用襴,蓋下已有裙。

    
]布裙、袴、腰絰、竹杖、白綾襯衫,或斜巾、帽子。

    視事日,去杖、首絰。

    小祥日,改服布幞頭、襴衫、腰絰、布袴。

    大祥畢,服素紗軟腳幞頭、白羅袍、素履、黑銀帶。

    禫祭畢,素紗軟腳幞頭、淺色黃羅袍、黑銀帶。

    祔廟日,服履、黃袍、紅帶。

    禦正殿視事,則皁幞頭、淡黃袍、黑鞓犀帶、素絲鞋。

    此中興後制也。

     孝宗居憂,再定三年之制。

    其服:布冠、直領大袖衫、布裙、首絰、腰絰、竹杖。

    小祥不易服。

    大祥禮畢,始去杖、去絰。

    禫祭畢,始服素紗軟腳幞頭、白袍、黑銀帶。

    祔廟畢,服皁幞頭、黑鞓犀帶。

    每遇過宮廟謁,則衰絰行禮,二十五月而除。

    三年之內,禁中常服布巾、布衫、布背子。

    視事則禦內殿,服白布幞頭、白布袍、黑銀帶,殿設素幄。

    每五日一次過宮,則衰絰而杖。

    虞祭則布折上巾、黑帶、布袍。

    受金使弔則衰絰,禦德壽殿東廊之素幄。

    受賀節使,則禦垂拱殿東楹之素幄。

    是時,宰執、近臣皆不肯行,惟斷自上心,堅不可奪,大臣乃不敢言。

    贊其決者,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。

     臣為君服,宋制有三等:中書門下、樞密使副、尚書、翰林學士、節度使、金吾上將軍、文武二品以上,布梁冠、直領大袖衫、布裙、袴、腰絰、竹杖,或布幞頭、襴衫、布斜巾、絹襯服。

    文武五品以上衞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、內客省、宣政、昭宣、知閤門事、前殿都知、押班,布梁冠、直領大袖衫、裙、袴、腰絰,或幞頭、襴衫。

    自餘文武百官,布幞頭、襴衫、腰絰而已。

    入局治事,並不易服。

    宰執奏事去杖,小祥去冠,餘官奏事如之。

    大祥,素紗軟腳折上巾、黲公服、白鞓錫帶。

    禫除畢,去黲服,常服仍黑帶、皁鞍韉。

    祔廟畢,始純吉服。

    宗室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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