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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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巳,詔:宗室賜名授官者,須年及十五方許轉官。
乙醜,詔: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,自今兩月內父母訴官者還之。
丙寅,錄繫囚,降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三月己亥,富弼以母喪去位。
庚子,以富弼母喪罷大宴。
戊申,給西京周廟祭享器服。
是月,賜進士、諸科及第同出身二百九十五人。
夏四月辛酉,詔:嶺南官吏死于儂賊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,所在給食,護送還鄉。
庚辰,陳升之罷,以包拯為樞密副使。
出諫官唐介趙抃、禦史範師道呂誨。
五月丙戌,官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七人。
庚戌,錄繫囚,降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分命官錄三京繫囚。
六月壬子朔,日有食之。
乙醜,太白晝見。
壬申,歲星晝見。
丙子,以司馬光知諫院,入對。
戊寅,以王安石知制誥。
秋七月乙酉,泗州淮水溢。
丙戌,詔淮南、江、浙水災,差官體量蠲稅。
戊子,錄昭憲皇太後、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後家子孫,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。
癸巳,詔:「臺諫為耳目之官,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,中傷善良,非忠孝之行也。
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,務敦行實,循而弗改者絀之。
」 八月乙亥,策制舉人。
丁醜,詔:「諸路刺舉之官,未有以考其賢否,比令有司詳定厥制,其各務祗新書,以稱朕意。
仍令考校轉運、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目施行。
」戊寅,詔: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,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,政迹尤異,當加奬擢。
閏月乙酉,復以成都府為劍南西川節度。
庚子,以韓琦為昭文館大學士,曾公亮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、集賢殿大學士,張昪為樞密使。
辛醜,以胡宿為樞密副使。
冬十月壬午,定內侍磨勘法。
丙戌,詔京西、淮、浙、荊湖增置都同巡檢。
壬辰,起復皇姪前右衞大將軍嶽州團練使宗實為泰州防禦使,知宗正寺。
辭以喪不拜。
十一月己巳,許夏國用漢衣冠。
癸酉,賜昭憲皇太後家信陵坊第。
戊寅,許康州刺史李樞以己官封贈父母。
十二月丙戌,復豐州。
庚寅,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,以備遷補。
是歲,冬無冰。
占城國獻馴象,安化州蠻來貢。
七年春正月辛未,復命皇姪宗實為泰州防禦使,知宗正寺。
乙亥,詔南郊以太祖配為定制。
改溫成皇後廟為祠殿。
二月己卯朔,更江西鹽法。
詔開封府市地于四郊,給錢瘞民之不能葬者。
癸未,錄繫囚,命官錄被水諸州繫囚。
三月辛亥,詔禮部貢舉。
乙卯,孫抃罷,以趙槩參知政事,吳奎為樞密副使。
甲子,以旱罷大宴。
乙醜,祈雨于西太一宮。
庚午,謝雨。
壬申,徐州彭城、濠州鍾離地生麪十餘頃,民皆取食。
夏四月壬午,頒嘉祐編敕。
己醜,夏國主諒祚進馬求賜書,詔賜九經,還其馬。
五月戊午,太白晝見。
庚午,包拯卒。
六月丙子朔,歲星晝見。
秋七月戊申,太白經天。
壬子,詔季秋有事于明堂。
八月乙亥朔,出明堂樂章,肄于太常。
己卯,詔以宗實為皇子。
癸未,賜名曙。
丁亥,奉安真宗禦容于壽星觀。
庚子,以立皇子告天地宗廟諸陵。
九月乙巳朔,以皇子為齊州防禦使,進封鉅鹿郡公。
己酉,朝饗景靈宮。
庚戌,饗太廟。
辛亥,大饗明堂,奉真宗配,大赦。
己未,加恩百官。
冬十月乙亥,皇子表辭所除官,賜詔不允。
丙戌,白虹貫日。
乙未,太白晝見。
丙申,詔內藏庫、三司共出緡錢一百萬,助糴天下常平倉。
十二月甲午,德妃沈氏為貴妃,賢妃苗氏為德妃。
丙申,幸龍圖、天章閣,召羣臣宗室觀祖宗禦書。
又幸寶文閣,為飛白書分賜從臣。
作觀書詩,命韓琦等屬和,遂宴羣玉殿。
庚子,再召從臣于天章閣觀瑞物,復宴羣玉殿。
是歲,冬無冰。
占城來貢。
八年春正月辛亥,交阯貢馴象九。
二月癸未,帝不豫。
甲申,下德音,減天下囚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丙戌,中書、樞密奏事于福寧殿之西閤。
三月戊申,龐籍薨。
癸亥,禦內東門幄殿,優賜諸軍緡錢。
甲子,禦延和殿,賜進士、諸科及第同出身三百四十一人。
辛未,帝崩于福寧殿,遺制皇子即皇帝位,皇後為皇太後,喪服以日易月,山陵制度務從儉約。
謚曰神文聖武明孝皇帝,廟號仁宗。
十月甲午,葬永昭陵。
贊曰:仁宗恭儉仁恕,出於天性,一遇水旱,或密禱禁廷,或跣立殿下。
有司請以玉清舊地為禦苑,帝曰:「吾奉先帝苑囿,猶以為廣,何以是為?」燕私常服澣濯,帷帟衾裯,多用繒絁。
宮中夜飢,思膳燒羊,戒勿宣索,恐膳夫自此戕賊物命,以備不時之須。
大辟疑者,皆令上讞,歲常活千餘。
吏部選人,一坐失入死罪,皆終身不遷。
每諭輔臣曰:「朕未嘗詈人以死,況敢濫用辟乎!」 至於夏人犯邊,禦之出境;契丹渝盟,增以歲幣。
在位四十二年之間,吏治若媮惰,而任事蔑殘刻之人;刑法似縱弛,而決獄多平允之士。
國未嘗無弊倖,而不足以累治世之體;朝未嘗無小人,而不足以勝善類之氣。
君臣上下惻怛之心,忠厚之政,有以培壅宋三百餘年之基。
子孫一矯其所為,馴緻於亂。
傳曰:「為人君,止於仁。
」帝誠無愧焉!
乙醜,詔: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,自今兩月內父母訴官者還之。
丙寅,錄繫囚,降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三月己亥,富弼以母喪去位。
庚子,以富弼母喪罷大宴。
戊申,給西京周廟祭享器服。
是月,賜進士、諸科及第同出身二百九十五人。
夏四月辛酉,詔:嶺南官吏死于儂賊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,所在給食,護送還鄉。
庚辰,陳升之罷,以包拯為樞密副使。
出諫官唐介趙抃、禦史範師道呂誨。
五月丙戌,官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七人。
庚戌,錄繫囚,降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分命官錄三京繫囚。
六月壬子朔,日有食之。
乙醜,太白晝見。
壬申,歲星晝見。
丙子,以司馬光知諫院,入對。
戊寅,以王安石知制誥。
秋七月乙酉,泗州淮水溢。
丙戌,詔淮南、江、浙水災,差官體量蠲稅。
戊子,錄昭憲皇太後、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後家子孫,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。
癸巳,詔:「臺諫為耳目之官,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,中傷善良,非忠孝之行也。
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,務敦行實,循而弗改者絀之。
」 八月乙亥,策制舉人。
丁醜,詔:「諸路刺舉之官,未有以考其賢否,比令有司詳定厥制,其各務祗新書,以稱朕意。
仍令考校轉運、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目施行。
」戊寅,詔: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,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,政迹尤異,當加奬擢。
閏月乙酉,復以成都府為劍南西川節度。
庚子,以韓琦為昭文館大學士,曾公亮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、集賢殿大學士,張昪為樞密使。
辛醜,以胡宿為樞密副使。
冬十月壬午,定內侍磨勘法。
丙戌,詔京西、淮、浙、荊湖增置都同巡檢。
壬辰,起復皇姪前右衞大將軍嶽州團練使宗實為泰州防禦使,知宗正寺。
辭以喪不拜。
十一月己巳,許夏國用漢衣冠。
癸酉,賜昭憲皇太後家信陵坊第。
戊寅,許康州刺史李樞以己官封贈父母。
十二月丙戌,復豐州。
庚寅,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,以備遷補。
是歲,冬無冰。
占城國獻馴象,安化州蠻來貢。
七年春正月辛未,復命皇姪宗實為泰州防禦使,知宗正寺。
乙亥,詔南郊以太祖配為定制。
改溫成皇後廟為祠殿。
二月己卯朔,更江西鹽法。
詔開封府市地于四郊,給錢瘞民之不能葬者。
癸未,錄繫囚,命官錄被水諸州繫囚。
三月辛亥,詔禮部貢舉。
乙卯,孫抃罷,以趙槩參知政事,吳奎為樞密副使。
甲子,以旱罷大宴。
乙醜,祈雨于西太一宮。
庚午,謝雨。
壬申,徐州彭城、濠州鍾離地生麪十餘頃,民皆取食。
夏四月壬午,頒嘉祐編敕。
己醜,夏國主諒祚進馬求賜書,詔賜九經,還其馬。
五月戊午,太白晝見。
庚午,包拯卒。
六月丙子朔,歲星晝見。
秋七月戊申,太白經天。
壬子,詔季秋有事于明堂。
八月乙亥朔,出明堂樂章,肄于太常。
己卯,詔以宗實為皇子。
癸未,賜名曙。
丁亥,奉安真宗禦容于壽星觀。
庚子,以立皇子告天地宗廟諸陵。
九月乙巳朔,以皇子為齊州防禦使,進封鉅鹿郡公。
己酉,朝饗景靈宮。
庚戌,饗太廟。
辛亥,大饗明堂,奉真宗配,大赦。
己未,加恩百官。
冬十月乙亥,皇子表辭所除官,賜詔不允。
丙戌,白虹貫日。
乙未,太白晝見。
丙申,詔內藏庫、三司共出緡錢一百萬,助糴天下常平倉。
十二月甲午,德妃沈氏為貴妃,賢妃苗氏為德妃。
丙申,幸龍圖、天章閣,召羣臣宗室觀祖宗禦書。
又幸寶文閣,為飛白書分賜從臣。
作觀書詩,命韓琦等屬和,遂宴羣玉殿。
庚子,再召從臣于天章閣觀瑞物,復宴羣玉殿。
是歲,冬無冰。
占城來貢。
八年春正月辛亥,交阯貢馴象九。
二月癸未,帝不豫。
甲申,下德音,減天下囚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
丙戌,中書、樞密奏事于福寧殿之西閤。
三月戊申,龐籍薨。
癸亥,禦內東門幄殿,優賜諸軍緡錢。
甲子,禦延和殿,賜進士、諸科及第同出身三百四十一人。
辛未,帝崩于福寧殿,遺制皇子即皇帝位,皇後為皇太後,喪服以日易月,山陵制度務從儉約。
謚曰神文聖武明孝皇帝,廟號仁宗。
十月甲午,葬永昭陵。
贊曰:仁宗恭儉仁恕,出於天性,一遇水旱,或密禱禁廷,或跣立殿下。
有司請以玉清舊地為禦苑,帝曰:「吾奉先帝苑囿,猶以為廣,何以是為?」燕私常服澣濯,帷帟衾裯,多用繒絁。
宮中夜飢,思膳燒羊,戒勿宣索,恐膳夫自此戕賊物命,以備不時之須。
大辟疑者,皆令上讞,歲常活千餘。
吏部選人,一坐失入死罪,皆終身不遷。
每諭輔臣曰:「朕未嘗詈人以死,況敢濫用辟乎!」 至於夏人犯邊,禦之出境;契丹渝盟,增以歲幣。
在位四十二年之間,吏治若媮惰,而任事蔑殘刻之人;刑法似縱弛,而決獄多平允之士。
國未嘗無弊倖,而不足以累治世之體;朝未嘗無小人,而不足以勝善類之氣。
君臣上下惻怛之心,忠厚之政,有以培壅宋三百餘年之基。
子孫一矯其所為,馴緻於亂。
傳曰:「為人君,止於仁。
」帝誠無愧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