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五·居士集卷三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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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舉在京諸司庫務、醴泉宮,判尚書禮部,遂判都省,再知禮部貢舉。

    奉使契丹,館伴北朝人使,亦皆再,而虜人嚴憚之。

      公為人清儉謹默,内剛外和。

    群居笑語歡嘩,獨正容色,溫溫不動聲氣。

    與人言,必思而後對。

    故其莅官臨事,慎重不辄發,發亦不可回止,而其趣要歸于仁厚。

    朝議:在官年七十而不緻仕者,有司以時按籍舉行。

    公以謂養廉恥,厚風俗,宜有漸,而欲一切以吏議從事,殆非所以優老勸功之意,當少緩其事,使人得自言而全其美節。

    朝廷嘉其言是,至今行之。

    皇□新樂成,議者多異論。

    有诏:新樂用于常祀朝會,而郊廟仍用舊樂。

    公言書稱“同律”,而今舊樂高,新樂下,相去一律,難并用,而新樂未施于郊廟,先用之朝會,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,皆不可。

    近制:禮部四歲一貢士,議者患之,請更為間歲。

    議已定,公獨以為不然,曰:“使士子廢業,而奔走無甯歲,不如複用三歲之制也。

    ”衆皆以公言為非。

    行之數年,士子果以為不便,而卒用三歲之制。

    仁宗久未有皇子,群臣多以皇嗣為言,未省。

    公以學士當作青辭禱嗣于山川,即建言儲位久虛,非所以居安而慮危,願擇宗室之賢者立之,以慰安天下之心,語甚切至。

     公學問該博,兼通陰陽五行、天人災異之說。

    南京鴻慶宮災,公以謂南京,聖宋所以受命建号,而大火主于商丘,國家乘火德而王者也,今不領于祠官,而比年數災,宜修火祀。

    事下太常,歲以長吏奉祠商丘自公始。

    慶曆六年夏,河北、河東、京東同時地震,而登、萊尤甚。

    公以歲推之,曰:“明年丁亥,歲之刑德,皆在北宮。

    陰生于午,而極于亥。

    然陰猶強而未即伏,陽猶微而未即勝,此所以震也。

    是謂龍戰之會,而其位在乾。

    今西北二虜,中國之陰也,宜為之備,不然,必有内盜起于河朔。

    ”明年,王則以貝州叛。

    公又以為登、萊視京師,為東北隅,乃少陽之位也。

    今二州并置金坑,多聚民以鑿山谷,陽氣損洩,故陰乘而動。

    縣官入金,歲幾何?小利而大害,可即禁止,以甯地道。

    皇祐五年正月,會靈宮災,是歲冬至,祀天南郊,以三聖并配。

    明年大旱,公曰:“五行,火,禮也。

    去歲火而今又旱,其應在禮,此殆郊丘并配之失也。

    ”即建言并配非古,宜用疊配如初诏。

    其後,并州議建軍為節鎮,公以星土考之,曰:“昔高辛氏之二子,不相能也。

    堯遷阏伯于商丘,主火,而商為宋星;遷實沈于台骀,主水,而參為晉星。

    國家受命,始于商丘,王以火德。

    又京師當宋之分野,而并為晉地,參、商,仇雠之星,今欲崇晉,非國之利也。

    自宋興,平僭僞,并最後服,太宗削之,不使列于方鎮八十年矣。

    ”謂宜如舊制。

    公在翰林十年,多所補益,大抵不為苟止而妄随。

    故其言或用或不用,或後卒如其言,然天子察公之忠,欲大用者久矣。

      嘉祐六年八月,拜公谏議大夫、樞密副使。

    公既慎靜而當大任,尤顧惜大體,而群臣方建利害,多更張庶事以革弊。

    公獨厭之,曰:“變法,古人之難,不務守祖宗成法而徒紛紛,無益于治也。

    ”又以謂契丹與中國通好六十餘年,自古未有也,善待夷狄者,謹為備而已,今三邊武備多弛,牧馬著虛名于籍,可乘而戰者百無一二。

    又謂滄州宜分為二路以禦虜,此今急務也。

    若其界上交侵小故,乃城寨主吏之職,朝廷宜守祖宗之約,不宜争小利而隳大信,深戒邊臣生事以為功。

    在位六年,其論議類皆如此。

     英宗即位,拜給事中。

    治平三年,累上表乞緻仕,未允。

    久之,拜尚書吏部侍郎、觀文殿學士、知杭州。

    為政不略細故,或謂大臣不宜自勞,公曰:“此民事也,吾不敢忽。

    ”以是民尤愛之。

     明年,今上即位,遷左丞。

    五月,公以疾告,遂除太子少師緻仕。

    命未至,而公以六月十一日薨于正寝,享年七十有三。

    即以其年十一月某日,葬于某州某縣某鄉之某原。

      公之曾祖諱持,累贈太傅。

    曾祖妣歐陽氏,追封晉陵郡太夫人。

    祖諱徽,累贈太師。

    祖妣楊氏,追封華陰郡太夫人;餘氏,嘉興郡太夫人;餘氏,丹陽郡太夫人;龔氏,武陵郡太夫人。

    父諱{宀林},累贈太師兼中書令。

    妣沈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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