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·濮議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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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為期,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,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,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。

    若于所後父為兄,則以為伯父;為弟,則以為叔父。

    如此,則如之何?”餘曰:“吾不知其何所稽也。

    苟如其說,沒其父母之名,而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,則宗後世數,各随其遠近輕重,自有服矣,聖人何必特為制降服乎?此餘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。

    稽之聖人則不然。

    昔者聖人之制禮也,為人後者,于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别也,直自于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。

    親不可降,降者降其外物爾,喪服是也。

    其必降者,示有所屈也,以其承大宗之重,尊祖而為之屈爾,屈于此以申于彼也。

    生莫重于父母,而為之屈者,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。

    所以勉為人後者,知所承之重,以專任人之事也。

    此以義制者也。

    父子之道,天性也。

    臨之以大義,有可以降其外物,而本之于至仁,則不可絕其天性。

    絕人道而滅天理,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。

    故聖人之于制服也,為降三年以為期,而不沒其父母之名,以著于六經,曰‘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’。

    以見服可降,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。

    此所謂降而不絕者,以仁存也。

    夫事有不能兩得,勢有不能兩遂,為子于此,則不得為子于彼矣。

    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,故其言曰‘為人後者為之子’。

    此一切之論,非聖人之言也,是漢儒之說也,及衆人之所能道也,質諸禮則不然。

    方子夏之傳《喪服》也,苟如衆人一切之論,則不待多言也,直為一言曰‘為人後者為之子’,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,自然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矣。

    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?其于傳經也,委曲而詳言之,曰‘視所後之某親’。

    某親則若子,若子者,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,而視其族親,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。

    故曰‘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,妻之父母昆弟,昆弟之子若子’,猶嫌其未備也,又曰‘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’,其言詳矣。

    獨于其所生父母不然,而别自為服,曰‘為其父母報’。

    蓋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者之真子者,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,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,其絕之不已甚乎!此人情之所不忍者,聖人亦所不為也。

    今議者以其所生于所後為兄者遂以為伯父,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。

    為伯父則自有服,不得為齊衰期矣,亦不得雲‘為其父母報’矣。

    凡見于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别者皆不取,而又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,吾不知其何所稽也。

    此大義也,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?不可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,而今人何以不然?”曰:“是何言欤?今之人亦皆然也,而又有加于古焉。

    今《開寶禮》及《五服圖》,乃國家之典禮也,皆曰‘為人後者,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’,服雖降矣,必為正服者,示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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