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五·奏議卷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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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便。

    故史官書之,以彰聖政,為後世法。

    今王砺卻稱是真宗朝權臣受豪民獻賂,移得此橋不便,民間至今切齒。

    若如王砺所說,即是真宗誤信權臣移橋,緻民怨怒,乃是當時阙政。

    今國史書橋便利,彰先帝聖政,王砺言移橋不便,是先朝阙政。

    臣不知國朝舊史可信,抑複王砺之言可憑?其虛妄謗黩之罪,可誅一也。

    二曰中傷平人,使今後勞臣不勸。

    臣見向前三司使不能擘畫錢谷,至有強借豪民錢二十萬貫,買天下官私物貨,至稅果菜之類,細碎刻剝。

    自堯臣在三司,不聞過外誅求,而即今财用不至大阙。

    亦聞南郊漸近,諸事亦稍有備。

    當此窘迫乏用之時,而能使民不加賦,而國用粗足,亦可謂勞能之臣。

    方當責其辦事,今因移一橋小事,而王砺誣其與豪民有情,緻興大獄,及至勘出,并無情弊。

    是王砺不恤朝廷事體,當此乏用之際,将能幹事之臣因小事妄加傷害,其罪二也。

    三曰誣奏平人為殺人賊。

    凡台官言事許風聞者,謂耳目不及之事,即許風聞。

    今王砺目見慎钺所遣小吏别無武勇,又無器仗,而稱其有殺害之心。

    及至勘出,并無迹狀,其罪三也。

    四曰挾私希旨。

    初,朝廷本為省、府互争,别選不幹礙官定奪。

    王砺既吳育是舉主,即合自陳,乞别差官,豈可謗黩先朝,希合舉主?且砺言慎钺是堯臣所舉,感惠必深,今砺是吳育舉,豈不懷感?且吳育與王堯臣本無怨恨,各為論列本司公事,所見異同,乃是常事。

    但王砺小人,妄思迎合,張皇欺诳,其罪四也。

    且王砺謗黩先朝聖政之罪若不重責,則無以彰陛下孝治之明;中傷堯臣若不重責,則使勞能之臣不能安心展效;其誣奏慎钺遣吏殺害及挾私迎合舉主之罪若不重責,則今後小人恣情妄作,獄訟必多。

    事系朝廷之體,臣忝谏诤,不可不言。

    其王砺,伏乞重行貶黜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王砺中傷善人乞行黜責劄子〈慶曆四年〉 臣近有劄子,并曾面奏,為台官王砺特被差委,辄敢徇私,妄言王堯臣因移橋别有情弊等事,欺诳朝廷,上賴陛下聖明,再令推究,勘得堯臣并無私曲,已蒙聖恩釋放。

    自王砺妄形彈奏,羅織無事之人,欲借國威,以報私忿,立朝之列,人各自危。

    及聞堯臣不陷枉刑,更蒙陛下恩釋,中外之士稍複安心。

    然小人在朝,非國之利。

    如砺善惡未辨,尚可含容。

    今既試之以事,見其傾險之迹,則豈可更令濫處台憲,中傷善人?伏望聖慈,早行黜責,以戒在位傾邪之輩,兼亦使今後選用之人,不敢尚辜委任,别造過愆。

    若砺不黜,竊慮今後被差委者動皆作過,則陛下無由使人。

    此事所系不細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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