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·奏議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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抑才能,失于旌賞。

    其區法偶與臣相識,因得知之,然人所不知,抑而不申者,何可勝數?竊以盜賊是方今急患,縣尉是方今切要之人,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。

    臣辄有起請事件,具畫一如後: 一、選人區法捕賊之效甚多,但為有司拘守細碎之文,不理勞績。

    其人已升得職官,伏乞追取本人曆子,别加考驗。

    如實有勞能,即乞不拘常格,特與酬獎,以勸後來。

     一、臣謂天下群盜縱橫,皆由小盜合聚,今但患其大,而不防其微。

    故必欲止盜,先從其小。

    能絕小盜者,巡檢、縣尉也。

    然而賞罰之法,其弊極多。

    隻如捕盜,去惡但要淨盡,豈必須是一日之内同時捕獲?假如有全火強盜,縣尉、巡檢以死命鬥敵,若于兩日内捉盡,已不理為勞績。

    其守文之弊,如此極多。

    欲乞下铨司,重定捕賊賞格施行。

     一、臣伏見自天下有盜賊以來,議者多陳禦盜之策,皆欲使民結為伍保,則奸惡不容。

    今區法于吉水縣立伍保之法,三年之内,劫賊不敢入其縣界。

    臣欲乞特降指揮下江南西路,體量吉水縣自區法創立伍保之法以來,如實全無劫賊,又民間以為便利,即乞頒行伍保之法于天下。

     右謹具如前,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光化軍叛兵家口不可赦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竊見近日盜賊縱橫,張海等二三百人未能敗滅,光化軍宣毅又二三百人作亂。

    臣謂朝廷緻得盜賊如是者,不惟中外無備,蓋由威令不行。

    昨王倫賊殺主将,自置官稱,着黃衣,改年号。

    事狀如此,乃是反賊,使其不敗,為患如何?既敗之後,不誅家族。

    況小人作事,亦須先計成敗,今使其事成則獲大利,不成則無大禍,有利無害,誰不欲反?隻如淮南一帶官吏,與王倫飲宴,率民金帛獻送,開門納賊,道左參迎。

    苟有國法,豈敢如此!而往來取勘,已及半年,未能斷遣。

    古者稱罰不逾時,所以威激士衆,今遲緩如此,誰有懼心?遂至張海等,官吏依前迎奉。

    順陽縣令李正己延賊飲宴,宿于縣廳,恣其劫掠,鼓樂送出城外。

    其人敢如此者,蓋為不奉賊則死,不奉朝廷則不死,所以畏賊過于畏國法。

    臣恐朝廷威令,從此遂弱;盜賊兇勢,從此轉強。

    臣聞刑期無刑,殺以止殺,寬猛相濟,用各有時。

    伏望陛下勿采迂儒所說、婦人女子之仁,尚行小惠,以誤大事。

    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,伏乞盡戮于光化市中,使遠近聞之悚畏,以止續起之賊。

    其李正己,仍聞已有台憲上言,亦乞斬于鄧州,使京西一路官吏聞之畏恐,知國法尚存,不敢奉賊。

    從來隻被迂懦之人因循不斷,誤陛下事,壞得天下事,勢已如此,不可更循舊弊,有失威斷,惟陛下力行之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 薦李允知光化軍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近為光化軍遭韓綱酷虐,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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