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三·奏議卷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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聰明。

    及自言有策可以弱北虜,使十年不為害。

    又言有上皇帝書,為有司所抑,不得上達。

    仍于長書後,卷卻奏狀一封,意欲令臣繳奏。

    臣竊詳王伯起所與臣書,詞理極有可采,但未知奏狀内所言何事。

    緣臣本不識其人,又無處尋訪,隻據所與臣書,内言有策可使北虜十年不為害,此一事是朝廷當今急務。

    其奏狀,臣不敢滞留,謹并元與臣書繳連上進。

    伏望聖慈特賜省覽,或有可采,乞下開封府尋訪本人,更加詢問。

    謹具狀奏聞。

      論大理寺斷冤獄不當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風聞大理寺近奏斷德州公案一道,為一班行王守度謀殺妻事,止斷杖六十私罪。

    其守度所犯,情理極惡。

    本因逾濫,欲誘一求食婦人為妻,自持刃杖恐逼正妻阿馬,令其誣以奸事,髡截頭發。

    又自以繩索付與阿馬,守度持刀在旁逼令自缢,其命垂盡,隻為未有棺器,卻且解下。

    其後又與繩索令自缢,阿馬偶得生逃。

    臣略聞此大概,其他守度兇惡之狀,備于案牍,人不忍聞。

    阿馬幽苦冤枉如此,而法吏止斷誣奸,降以杖罪。

    竊以刑在禁惡,法本原情。

    今阿馬之冤,于情可憫;守度所犯,其惡難容。

    若以法家斷罪舉重而論,則守度誣奸不實之罪輕,迫人以死之情重,原其用意,合從謀殺。

    凡謀殺之罪,其類甚多,或有兩相争恨,理直之人因發忿心,殺害理曲之人者,死與未死,須被謀殺之刑。

    豈比守度曲在自身,阿馬本無所争,備極陵辱,迫以自裁,虐害之情深于謀殺遠矣。

    臣嘗伏讀真宗皇帝賜谏臣之诏曰:“冤枉未申,賞刑逾度者,皆許論列。

    ”今之冤婦,臣職當言者也。

    豈有聖主在上,國法方行,而令強暴之男而敢逼人以死!臣恐守度不誅,則自今強者陵弱,疏者害親,國法遂隳,人倫敗矣。

    其王守度一宗公案,伏望聖慈特令中書細詳情理,果如臣之所聞,即乞行刑法,以止奸兇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内臣馮承用與外任事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伏見内官馮承用近因過失,為臣寮論奏,陛下親發睿斷,不私小人,聽納群言,逐去左右,中外之士,莫不相慶。

    然初聞朝議将與外任,至今多日,未見指揮。

    近日外面虛傳,雲卻得教坊勾當,留在京師。

    竊以方今内外臣寮,若有罪犯,便須勘劾,依法行遣。

    今承用本因有過,超轉官資,隻與外任,尚為優幸。

    若更遲留不遣,則使今後伏事陛下左右者,恣為過惡,無以戒勸。

    承用從來過犯甚衆,人皆畏懼,不敢明言,自其罷卻入内以來,舊迹漸多彰露。

    内廷之事,臣不細知,外邊作過,頗有實狀。

    今若未行遠黜,則言事臣寮不免再有論奏,勾連獄訟,生事轉多。

    其馮承用,伏乞早與一外任閑慢差遣,便令出京,可以戒勵後人,外弭物論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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