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·居士集卷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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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,知蔡州。

    始至,發大奸吏一人,去之。

    繩諸豪猾以法。

    與轉運使争曲直。

    事有下而不便者,皆格不用。

    既去其害政者,然後崇學校,一以仁恕臨下。

    其政知寬猛,必使吏畏而民愛。

    其為他州,州率大而難治,必常有善政,皆用此。

     入為開封府推官,已而其兄雍為三司判官,公曰:“省、府皆要職,吾豈可兄弟居之?”求知壽州,徙廬州。

    盜有殺其徒而并其财者,獲之,置于法。

    大理駁曰:“法當原。

    ”公以謂盜殺其徒而自首者原之,所以疑壞其黨而開其自新。

    若殺而不首,既獲而亦原,則公行為盜。

    而第殺一人,既得兼其财,又可以贖罪,不獲則肆為盜,獲則引以自原,如此,盜不可止,非法意。

    疏三上,不能争。

    公歎曰:“吾不勝法吏矣。

    ”乃上書自劾,請不坐佐吏。

    公坐貶監靈仙宮。

    其後議者更定不首之罪,卒用公言為是,而公貶猶不召。

    資政殿學士鄭戬、翰林學士葉清臣訟公無罪,始起知泰州,遷荊湖北路轉運使。

    當用兵西方急于财用之時,獨不進羨餘,其賦斂近寬平,治以常法。

    故他路不勝其弊,而荊湖之人自若。

    權知荊南府,民有訟婚者,訴曰:“貧無資,故後期。

    ”問其用幾何?以俸錢與之,使婚。

    獲盜竊人衣者,曰:“迫于饑寒而為之。

    ”公為之哀憐,取衣衣之,遣去。

    荊人比公為子産。

     召為史館修撰,遂拜天章閣待制,判吏部流内铨,号為稱職,而于選法未嘗有所更易。

    人或問之,公曰:“選法具備,如權衡,在執者不欺其輕重耳,何必屢更其法。

    ”是歲,天子開天章閣,召大臣問天下事,以手诏責範公等。

    而議事者争言天下利害,務欲更革諸事。

    公獨無一言,問之,則曰:“吾病未能也。

    ”  公于榮利既薄,臨禍福,不為喜懼,其視世事,若無一可以動其心者,惟以天下善人君子亨否為己休戚,遂以此卒。

    此其為志豈小哉?豈有病而不能者哉?公誠素病,而任之以事,所至必皆有為。

    使其壽且不死而用,其必有所為,豈其不欲空言而已者哉!嗚呼!  公享年四十有五。

    官至度支郎中,階朝奉大夫,動上護軍,爵平晉男。

    娶周氏,某縣君,生子某。

    曾祖諱某,祖諱某,皆贈太師、尚書、中書令。

    考諱某,官至兵部郎中,有賢行,贈戶部尚書。

    公以某年某月某日卒于陝,某年某月某日葬于某所先茔之次。

    銘曰: 仕不為利,以行其仁。

    處豐自薄,而清厥身。

    其仁誰思,不在吏民?其清孰似?以遺子孫。

    銘以昭之,以告後人。

     袁州宜春縣令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冀國公程公神道碑銘〈至和二年〉  上即位之十有六年,今鎮安軍節度使、檢校太師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程公,自三司使、吏部侍郎為參知政事,乃诏有司寵其祖考,于是贈其皇考故袁州宜春縣令為太子少師。

    公在政事,遷尚書左丞,又贈太子太師;其為資政殿學士、工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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