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·奏議卷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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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更,學士所作文書,皆系朝廷大事。

    示于後世,則為王者之訓谟;藏之有司,乃是本朝之故實。

    自明道以前,文書草稿,尚有編錄。

    景祐以後,漸成散失。

    臣曾試令類聚,收拾補綴,十已失其五六。

    使聖宋之盛,文章诏令廢失湮淪,緩急事有質疑,有司無所檢證。

    蓋由從前雖有編錄,亦無類例卷第,隻是本院書吏私自抄寫,所以易為廢失。

    臣今欲乞将國朝以來學士所撰文書,各以門類,依其年次,編成卷帙,号為《學士院草錄》。

    有不足者,更加求訪補足之。

    仍乞差本院學士從下兩員,專切管勾,自今已後,接續編聯。

    如本行人吏不畫時編錄,緻有漏落,許令本院舉察,理為過犯。

    此臣本院常事也,所以上煩聖聽者,蓋以近歲以來,百司綱紀相承廢壞,事有曾經奏聞及有聖旨指揮者,僅能遵守。

    若隻是本司臨時處置,其主判之官才罷去,則其事尋亦廢停。

    所以臣欲乞朝廷特降指揮,所貴久遠遵行,不敢廢失。

    今取進止。

      請今後乞内降人加本罪二等劄子〈嘉祐三年〉 臣伏見谏官陳旭起請,僥求内降之人,委二府劾奏幹請者之罪。

    蒙朝廷依奏施行。

    尋聞李璋因内降責罰,自後罕聞敢求内降以希恩賞者。

    以此見至公之朝,必信之法,可以令行而禁止也。

    然旭所請,隻為恩賞之一端,而小人僥求,無所不至。

    臣自權知開封府,未及兩月之間,十次承準内降,或為府司後行,或為宮院姨監,或為内官及幹系人吏等。

    本府每具執奏,至于再三,而幹求者内降不已。

    至于婢妾賤人犯奸濫等事,亦敢上煩聖聰,以求私庇。

    宦豎小臣自圖免過,反彰聖君曲法之私。

    雖有司執奏,終許公行,然小人幹求,未有約束止絕。

    臣今欲乞今後應有因事敢幹求内降者,依舊許本府執奏外,更乞根究因緣幹求之人,奏攝下府勘劾,重行責罰。

    如本人自行幹請者,亦乞一就勘鞫,加元犯、本罪二等斷遣。

    其情理稍深及幹求不已者,亦許本府一面牒報禦史台,彈糾勘劾施行。

    所貴止絕小人幹亂公朝,敗紊綱紀。

    今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史館日曆狀〈嘉祐四年〉 右臣伏以史者,國家之典法也。

    自君臣善惡功過,與其百事之廢置,可以垂勸戒、示後世者,皆得直書而不隐。

    故自前世有國者,莫不以史職為重。

    伏見國朝之史,以宰相監修,學士修撰,又以兩府之臣撰時政記,撰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。

    如此,不為不重矣。

    然近年以來,員具而職廢,其所撰述簡略遺漏,百不存一,至于事關大體者,皆沒而不書,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。

    然其弊在于修撰之官,惟據諸司供報,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。

    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寮修纂,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谕,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,皆不紀錄,惟書除目、辭見之類,至于起居注亦然,與諸司供報公文無異。

    修撰官隻據此铨次,系以月日,謂之日曆而已。

    是以朝廷之事,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。

    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,今撰述既成,必錄本進呈,則事有諱避,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。

    加以日曆、時政記、起居注,例皆承前,積滞相因。

    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,而歲月既遠,遺失莫存。

    至于事在目今,可以詳于見聞者,又以追修積滞,不暇及之。

    若不革其弊,則前後相因,史官永無舉職之時,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。

    臣竊聞趙元昊自初僭叛至複稱臣,始終一宗事節,皆不曾書。

    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,以修纂後時,追求莫得故也。

    其于他事,又可知焉。

     臣今欲乞特诏修時政記、起居注之臣,并以德音宣谕、臣下奏對之語書之。

    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、辭見,并須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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