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一·濮議卷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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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子,諱其父母而自欺,以為我生之子,曰不如此則不得其一志盡愛于我,而其心必二也。

    而為其子者,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,反視以為叔伯父,以此欺其九族,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。

    凡物生而有知,未有不愛其父母者。

    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欤,曾禽獸之不若也;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,是大僞也。

    夫闾閻鄙俚之人之慮于事者亦已深矣,然而苟竊欺僞不可以為法者,小人之事也。

    惟聖人則不然,以為人道莫大于繼絕,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,何必諱哉?所謂子者,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,故為人後者,必有所生之父,此理之自然也。

    其簡易明白,不苟不竊,不欺不僞,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,聖人之法也。

    又以謂為人後者所承重,故加其服以斬,而所生之親恩有屈于義,故降其服以期。

    服可降,父母之名不可諱,故著于《經》曰:‘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。

    ’自三代以來,有天下國家者,莫不用之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以濮王稱親,則于仁宗之意如何?”答曰:“大哉!仁宗皇帝之至聖至明也!知立後為公,不畏人知而不諱也。

    故明诏天下曰,是濮安懿王之子也。

    然則,濮安懿王者為所生父可知矣。

    此仁宗先告于天下矣,所謂簡易明白,不苟不竊,不欺不僞者,聖人之法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議者以謂恭愛之心分施于彼,則不得專一于此也。

    〈此兩制議稱皇伯議狀之文也。

    〉如是,則恭愛可專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。

    使上之待濮王也,既不施恭,又不施愛,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,不亦過乎?” 答曰:“行路之人,遇其鄉闾之長者與有德者,則必竦然有肅恭之容;遇其交遊故舊久不相見者,則必欣然有歡愛之語。

    今遇其所生,而既不施恭,又不施愛,是不如行路之人也。

    忍為斯言者,誰乎?君子之為言也,度可行于己,然後可責于人。

    今斯人也偶不為人後耳,使其自度為人後,而能以不恭不愛待其父母,則能忍而為此言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為人後而不絕其所生之恩者,施于臣民可矣。

    施于國家,而有宗廟社稷之重,則将幹乎正統,奈何?”答曰:“濮園之稱親立廟,今二歲矣,而與宗廟朝廷了不相關也。

    其于正統有何所幹乎?于此足以見言者之誣罔也,複何疑乎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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