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三·奏議卷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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樞府進劄子四首 論均稅劄子〈嘉祐五年〉 臣為谏官時,嘗首言均稅事,乞差郭谘、孫琳,蒙朝廷依臣所言,起自蔡州一縣,以方田法均稅。

    事方施行,而議者多言不便,尋即罷之。

    近者伏見朝廷特置均稅一司,差官分往河北、陝西均稅。

    始聞河北傳言,人戶虛驚,斫伐桑棗,尚不為信。

    次見陝西州郡有上言歲儉民饑、乞罷均稅者,稍已疑此一事,果為難行。

    而朝廷之意,決在必行,言者遂不能入。

    近者又見河北人戶凡千百人,聚訴于三司。

    然則道路傳言與州郡上言,雖為不足信,其如聚集千人于京師,此事不可掩蔽,則民情可知矣。

    蓋均稅非以規利,而本以便民,如此,民果便乎?竊知朝廷本隻以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,初不令其别生額外之數也。

    近聞衛州、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,不于見在管催數内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,卻别生立稅數配之。

    此非朝廷本意,而民所以喧訴也。

    又聞澶州諸縣于見今實額管催數外,将帳頭自來樁坐有名無納,及夫開閣将行兩項遠年稅數,并系祥符、景德已前,以至五代長興年樁管虛數,并攤與見今人戶。

    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,其下等田有白堿帶鹹地,并鹹鹵沙薄可殖地、死沙不可殖地,并一例均攤與稅數,謂此雖不可耕種,尚可煎鹽。

    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,蒙賜恩恤,放行鹽不禁,隻令據鹽斤兩納稅。

    今煎鹽者已納鹽稅,又令更納田稅,豈祖宗所以惠河北之民意?又聞河南不殖之地,系禁鹽地分者,亦均攤與稅,又不知使民何以納也?澶、衛去京師近,偶可聞知者如此,其餘遠方,謂所均稅悉便于民,其可得乎?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。

    小人希意承旨者,言利而不言害。

    俗吏貪功希賞,見小利,忘大害,為國斂怨于民。

    朝廷不知則已,苟已知之,其可不為救其失哉?欲望聖慈特賜指揮,令均稅所隻如朝廷本議,将實催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,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,卻與放免,及未均地分,并且罷均。

    且均稅一事,本是臣先建言,聞今事有不便,臣固不敢緘默。

    今取進止。

     乞差檢讨官校國史劄子〈嘉祐六年〉  臣前為學士日,兼充史館修撰,竊見本院國史自進本入内後,官守空司,因具奏陳乞降付院收藏,以備檢讨。

    尋準朝旨,于龍圖閣寫本關送本院,令修撰官躬親對讀修改。

    其國史尋已寫了。

    竊緣本院元有修撰官三員,後來孫及臣相次别蒙差任,今止有胡宿一員,其未經對讀卷數尚多。

    竊慮寫下多日,阙官校對,久不了當,漸至因循。

    欲乞添差檢讨官三兩員同共對讀,早令了當。

    況檢讨官檢閱本朝故事,亦是本職,仍乞不令漏洩。

    今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牧馬草地劄子〈嘉祐六年〉 臣為學士日,兼充群牧使,朝廷以馬政久弊,差吳中複等與臣共議利害,欲有改更。

    為未見得牧地善惡多少,難為廢置,欲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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