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·奏議卷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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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苑進劄狀十三首 條約舉人懷挾文字劄子〈嘉祐二年正月知貢舉〉 臣伏見國家自興建學校以來,天下學者日盛,務通經術,多作古文,其辭藝可稱、履行修飾者不可勝數。

    然累次科場,人數倍多于往歲,事既大盛,弊亦随生。

    竊聞近年舉人公然懷挾文字,皆是小紙細書,抄節甚備。

    每寫一本,筆工獲錢三二十千。

    亦有十數人共斂錢一二百千,雇倩一人,虛作舉人名目,依例下家狀,入科場,隻令懷挾文字,入至試院,其程試則他人代作。

    事不敗則賴其懷挾,共相傳授。

    事敗則不過扶出一人,既本非應舉之人,雖敗别無刑責,而坐獲厚利。

    竊以國家取士,務得實材,今若浮僞之人容其濫進,則使負辛勤蘊實學者無以自别。

    且自來科場,務存事體,所以優加禮遇,用待賢能。

    今浮薄之徒不知朝廷崇獎之意,自為奸僞,以至于此,甚可歎也。

    謂宜峻立科條,明加約束,使浮薄奸僞之徒不容于其間,則實有學行之人得被選進,然後士子無濫舉,朝廷得實才。

    臣今欲乞增定貢院新制,寬監門之責,重巡捕之賞。

    蓋以入門之時一一搜檢,則慮成擁滞。

    故臣乞自舉人入院後嚴加巡察,多差内臣及清幹京朝官巡捕,每獲懷挾者,許與理為勞績,或免遠官,或指射差遣。

    其監門官與免透漏之責。

    若搜檢覺察得人數多者,令知舉官聞奏取旨,重加酬獎。

    其巡捕官,除隻得巡察懷挾及傳授文義外,不得非理侮慢舉人,庶存事體。

    且朝廷待士甚厚,而小人自為浮薄,不可不行禁止,以革弊源。

    如允臣所奏,乞立定巡補官賞格及懷挾人責罰刑名,添入貢院新定條制。

    仍榜南省門,及下進奏院,頒告天下。

    所貴先明條約,然後必行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保明舉人行實劄子〈嘉祐二年〉 臣伏睹近降敕命更定科場條制,内一節令本縣令佐、知州、通判保明舉人行實委無玷缺,若因事彰露,隻罪令佐、知州、通判,所斷刑名,并用舊制,雖去官經恩不得原減者。

    伏緣舊制刑名甚重,今來去官經恩不得原減,則官吏所責不輕。

    而玷缺之累,中人所不能免,小過微累皆為玷缺,難以必用深刑責官吏保其所不能盡知者。

    若謂止坐大事,則又無明文。

    竊慮後有犯者,難用必行之法。

    臣今欲乞指定舉人玷缺事狀,如事親不孝,行止逾濫,冒哀匿服,曾犯刑責,及雖有蔭贖而情理重者。

    以上事節,苟犯其一,并不得收試。

    如違,必用舊制刑名。

    所貴事簡而易遵,法嚴而必用。

    如允臣所請,乞下禮部貢院施行。

    今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契丹求禦容劄子〈嘉祐二年〉 臣伏見契丹所遣泛使,專為禦容而來。

    中外之議,皆謂前歲既已許之,于理不可中止,失于不早踐言,至彼非時遣使。

    及朝夕以來,傳聞頗異,或雲大臣共議,欲遂拒而不與。

    若然,則臣恐釁隙之端,自此而始。

    禍患之起,未易遽言。

    大凡為國謀事者,必先明信義,重曲直,酌人情,量事勢,四者皆得,然後可以不疑。

    苟一有未然,尚恐敗事,況四者俱失,豈可不思?契丹與中國通盟久矣,而向來宗真特于信好,自表殷勤,别有家書,繼以畫像。

    聖朝納其來意,許以報之,而乃遷延至今,遂欲食言而中辍。

    是則彼以推誠結我,我以不信待之。

    失信傷義,甚非中國待夷狄之術,而又其曲在我,使彼易以為辭。

    自南北通和以來,信問往複之際,每于報答,常從優厚,假借既久,其心已驕。

    況此畫像之求,特表殷勤之意。

    是則于平常之禮,厚報以驕之;殷勤之來,則不報以沮之。

    沮之彼必怒,不報彼必恥,懷恥蓄怒,何所不為,此人之常情也。

    許其父不許其子,厚薄之際,此亦人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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