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·奏議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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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兵士作亂,曾薦國子博士李允,前知光化軍日,軍民愛畏,乞卻令依舊知軍,不蒙朝廷施行。

    近聞光化軍兵民官吏列狀,奏乞李允知軍,正與臣等所言符合。

    臣等職在谏诤,事無大小,隻要上益朝廷,下協物議。

    今來所薦李允,臣等皆不識其面,但采訪得此人實有吏才,在光化日甚有惠政,當此軍城燒劫之後,此人必可撫綏。

    今朝廷隻見臣等薦論,未賜深信;既是本軍陳乞,可以不疑。

    朝廷前來失選良吏,緻因韓綱屠虐軍城。

    今又不能别選良吏,撫綏殘破,緻使軍民自乞一舊知軍。

    若又不與,則臣恐軍民怨怒,變亂複生。

    其李允伏乞依光化軍民所請,卻令知軍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論韓綱棄城乞依法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伏見前知光化軍韓綱,近為酷虐兵士,緻兵士等作亂,攻劫州縣,驚動朝廷,上贻君父之憂,下緻生民之患,而又不畏法,棄城遁走。

    其罪狀顯著,便合誅夷。

    朝廷慎于用刑,尚令勘鞫,至今多日,未見施行。

    竊以斷獄之議,不過兩端而已,有正法則依法,無正法則原情。

    今韓綱所犯,法有明文,情無可恕。

    謹按律文:“主将守城,為賊所攻,不固守而棄者斬。

    ”此韓綱于法當斬,有明文也。

    綱不能撫綏士卒,緻其叛亂,但其棄城而走,情最難容。

    當初亂兵未有器械,韓綱手下自有六十餘人不亂兵士,又有官庫器甲,既不能盡力禦捍,又不能閉城堅守,公然将手下兵士津送全家上船,便棄牌印、城池而去,緻兵之亂起自綱身,臨難逃身而不死國。

    方今盜賊可憂之際,若使天下州縣皆效韓綱,見賊便走,則在處城池皆為賊有,陛下州縣誰肯守之?此韓綱之情,又無可恕也。

    綱之一死,理在不疑。

    外人但見拖延多日,未行斷決,皆謂朝廷好行姑息,漸有恩貸之意。

    又緣綱是大臣家子,作如此大過,生如此大患,犯如此大刑名,若曲法不行,即不知孤寒有罪者何以行法?其韓綱,伏望聖慈出于睿斷,早賜依法施行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  論乞赈救饑民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伏見近降大雪,雖是将來豐熟之兆,然即日陝西饑民流亡者衆,同、華、河中尤甚,往往道路遺棄小兒不少。

    隻聞朝旨令那移近邊兵馬及于有官米處出粜,此外未聞别行赈救。

    此急在旦夕,不可遲回。

    其遺棄小兒,亦乞早降指揮,令長吏收恤。

    仍聞京西、東大雪不止,毀折桑柘不少。

    竊慮向去絲蠶稅賦無所出,緻貧民起為盜賊,亦乞特降指揮體量。

    臣竊見國史書祖宗朝,每奏一兩州軍小有災傷,亦有多少赈恤,或蠲免稅租。

    蓋以所放者少,不損國用,又察民疾苦,微細不遺,所以國恩流布,民不怨嗟,不必須待災傷廣闊,方行赈救也。

    方今人貧下怨之際,不厭頻推恩惠,伏望聖慈,特賜矜憫。

    取進止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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