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·濮議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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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。

    然則稱親、置園,皆漢儒所許,以為應經義者,惟去其國号、立廟京師則不可爾。

    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,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,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。

    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,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,方議名号猶未定,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。

    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号、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,以為幹亂大統,何其過論也!夫去國号而立廟京師,以亂祖宗昭穆,此誠可非之事。

    若果為此議,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,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。

    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,而中書亦初無此議,而言事者不原本末,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,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,但見言事者雲雲,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,信為然矣。

    是以衆口一辭,紛然不止,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,牽引天災,恐迫人主,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,反指以為奸邪之言。

    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,不欲與之争辨,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,是非之禮不辨,上下之情不通,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。

    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,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,非曲為之意也。

    蓋自有天地以來,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,既有父而生,則不可諱其所生矣。

    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,是禮之所許也,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?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,立人之子以為後,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,蓋不欺天、不誣人也。

    故為人後者,承其宗之重,任其子之事,而不得複歸于本宗,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。

    至于喪服,降而抑之,一切可以義斷。

    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,理不可易也,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。

    子為父母服,謂之正服。

    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,謂之降服,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,謂之義服。

    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,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,反為小功;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,反為義服;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,于禮雖降,猶為大功。

    是《禮》之齊衰期,今反為小功;《禮》之正服,今反為義服。

    上于濮王父也,反服小功;于宗懿等兄弟也,反服大功。

    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、叔父者,稱之則禮制乖違,人倫錯亂如此也。

    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,理無不燭,今衆人之議如彼,中書之議如此。

    必将從衆乎,則衆議不見其可;欲違衆乎,則自古為國未有違衆而能舉事者。

    臣願陛下霈然下诏,明告中外,以皇伯無稽,決不可稱,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爾。

    至于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,皆非朝廷本議,庶幾群疑可釋。

    若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,則雖孔、孟複生,不能複為之辨矣。

     為後或問上 或問:“為人後者,不絕其所生之親,可乎?”曰:“可矣。

    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。

    ”“何以知之?”曰:“于經見之。

    ”“何謂降而不絕?”曰:“降者所以不絕也,若絕則不待降也。

    所謂降而不絕者,禮為人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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