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·奏議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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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來,又須一二十萬使四夷窺見中國廟謀勝算,惟以金帛告人,則邈川首領豈不動心?一旦興兵,又須三二十萬。

    生民膏血有盡,四夷禽獸無厭,引之轉來,何有限極?今已許之失,既不可追,分外過求,尚可抑絕。

    見今北虜往來,尚在沿邊市易,豈可西蕃絕遠,須要直至京師?隻用此詞,自可拒止。

    至如青鹽弛禁,尤不可從,于我雖所損非多,在賊則為利甚博。

    況鹽者民間急用,既開其禁,則公私往來,奸細不分。

    若使賊捐百萬之鹽以啖邊民,則數年之後,皆為盜用矣。

    凡此三事,皆難允許。

    今若隻為目下苟安之計,則何必愛惜,盡可曲從;若為社稷久遠之謀,則不止目前,須思後患。

      臣願陛下試發五問,詢于議事之臣。

    一問西賊不因敗衄,忽肯通和之意,或用計困之使就和乎,或其與北虜連謀而僞和乎?二問既和之後,邊備果可徹而寬國用乎?三問北使一來與二十萬,西人一去又二十萬,從今更索,又更與之,凡廟謀為國計者,止有此策而已乎?四問既和之後,能使北虜不邀功責報乎?虜或一動,能使天下無事乎?五問元昊一議許二十萬,他日保不更有邀求乎?他日有求,能不更添乎?陛下赫然以此五事問之,萬一能有說焉,非臣所及;若其無說,則天下之憂從此始矣。

    方今急和謬議既不可追,許物已多,必不能減。

    然臣竊料元昊不出三五年,必須更别猖獗以邀增添,而将相大臣隻如今日之謀,定須更與添物。

    若今日一頓盡與,則他時何以添之?故臣願惜今日所求。

    其如西賊雖和,所利極鮮,若和而複動,其患無涯。

    此臣前後非不切言,今無及矣。

    伏望陛下留意而思之,且可不與。

    彼若實欲就和,雖不許此亦可;若實無和意,與之适有後虞。

    謹具狀奏聞,伏候敕旨。

     論捕賊賞罰劄子〈慶曆三年〉 臣伏見方今天下盜賊縱橫,王倫、張海等所過州縣,縣尉、巡檢有迎賊飲宴者,有獻其器甲者,有畏懦走避者,有被其驅役者。

    朝廷于此憂賊之時,正患乏人之際,或于巡檢、縣尉之内得一捕賊可使之人,則必須特示旌酬,以行激勵。

    苟或未能者,猶須懸賞以待之,何況有而失賞?伏見吏部選人區法,自出身以來,兩任縣尉。

    初任臨江軍新淦縣,三年之内,大小賊盜獲四十餘火,内雖小盜數多,其如強劫群賊亦不為少,據于賞格,合改京官。

    而有司守纖細之文,執尋常之例,謂其所獲雖為全火而不同時,因不與理為勞績。

    臣料天下州縣盜賊之多,無如新淦,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,亦無如區法。

    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,使其縣民結為伍保,至今吉水一縣全無盜賊,民甚便之。

    法為縣尉,官至卑賤,所至之處,皆有可稱。

    臣思朝廷非不欲賞善罰惡,以行勸戒,而患于有司法弊,拘守常文,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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