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·居士集卷二十一
關燈
小
中
大
曹,知蔡州。
始至,發大奸吏一人,去之。
繩諸豪猾以法。
與轉運使争曲直。
事有下而不便者,皆格不用。
既去其害政者,然後崇學校,一以仁恕臨下。
其政知寬猛,必使吏畏而民愛。
其為他州,州率大而難治,必常有善政,皆用此。
入為開封府推官,已而其兄雍為三司判官,公曰:“省、府皆要職,吾豈可兄弟居之?”求知壽州,徙廬州。
盜有殺其徒而并其财者,獲之,置于法。
大理駁曰:“法當原。
”公以謂盜殺其徒而自首者原之,所以疑壞其黨而開其自新。
若殺而不首,既獲而亦原,則公行為盜。
而第殺一人,既得兼其财,又可以贖罪,不獲則肆為盜,獲則引以自原,如此,盜不可止,非法意。
疏三上,不能争。
公歎曰:“吾不勝法吏矣。
”乃上書自劾,請不坐佐吏。
公坐貶監靈仙宮。
其後議者更定不首之罪,卒用公言為是,而公貶猶不召。
資政殿學士鄭戬、翰林學士葉清臣訟公無罪,始起知泰州,遷荊湖北路轉運使。
當用兵西方急于财用之時,獨不進羨餘,其賦斂近寬平,治以常法。
故他路不勝其弊,而荊湖之人自若。
權知荊南府,民有訟婚者,訴曰:“貧無資,故後期。
”問其用幾何?以俸錢與之,使婚。
獲盜竊人衣者,曰:“迫于饑寒而為之。
”公為之哀憐,取衣衣之,遣去。
荊人比公為子産。
召為史館修撰,遂拜天章閣待制,判吏部流内铨,号為稱職,而于選法未嘗有所更易。
人或問之,公曰:“選法具備,如權衡,在執者不欺其輕重耳,何必屢更其法。
”是歲,天子開天章閣,召大臣問天下事,以手诏責範公等。
而議事者争言天下利害,務欲更革諸事。
公獨無一言,問之,則曰:“吾病未能也。
” 公于榮利既薄,臨禍福,不為喜懼,其視世事,若無一可以動其心者,惟以天下善人君子亨否為己休戚,遂以此卒。
此其為志豈小哉?豈有病而不能者哉?公誠素病,而任之以事,所至必皆有為。
使其壽且不死而用,其必有所為,豈其不欲空言而已者哉!嗚呼! 公享年四十有五。
官至度支郎中,階朝奉大夫,動上護軍,爵平晉男。
娶周氏,某縣君,生子某。
曾祖諱某,祖諱某,皆贈太師、尚書、中書令。
考諱某,官至兵部郎中,有賢行,贈戶部尚書。
公以某年某月某日卒于陝,某年某月某日葬于某所先茔之次。
銘曰: 仕不為利,以行其仁。
處豐自薄,而清厥身。
其仁誰思,不在吏民?其清孰似?以遺子孫。
銘以昭之,以告後人。
袁州宜春縣令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冀國公程公神道碑銘〈至和二年〉 上即位之十有六年,今鎮安軍節度使、檢校太師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程公,自三司使、吏部侍郎為參知政事,乃诏有司寵其祖考,于是贈其皇考故袁州宜春縣令為太子少師。
公在政事,遷尚書左丞,又贈太子太師;其為資政殿學士、工部
始至,發大奸吏一人,去之。
繩諸豪猾以法。
與轉運使争曲直。
事有下而不便者,皆格不用。
既去其害政者,然後崇學校,一以仁恕臨下。
其政知寬猛,必使吏畏而民愛。
其為他州,州率大而難治,必常有善政,皆用此。
入為開封府推官,已而其兄雍為三司判官,公曰:“省、府皆要職,吾豈可兄弟居之?”求知壽州,徙廬州。
盜有殺其徒而并其财者,獲之,置于法。
大理駁曰:“法當原。
”公以謂盜殺其徒而自首者原之,所以疑壞其黨而開其自新。
若殺而不首,既獲而亦原,則公行為盜。
而第殺一人,既得兼其财,又可以贖罪,不獲則肆為盜,獲則引以自原,如此,盜不可止,非法意。
疏三上,不能争。
公歎曰:“吾不勝法吏矣。
”乃上書自劾,請不坐佐吏。
公坐貶監靈仙宮。
其後議者更定不首之罪,卒用公言為是,而公貶猶不召。
資政殿學士鄭戬、翰林學士葉清臣訟公無罪,始起知泰州,遷荊湖北路轉運使。
當用兵西方急于财用之時,獨不進羨餘,其賦斂近寬平,治以常法。
故他路不勝其弊,而荊湖之人自若。
權知荊南府,民有訟婚者,訴曰:“貧無資,故後期。
”問其用幾何?以俸錢與之,使婚。
獲盜竊人衣者,曰:“迫于饑寒而為之。
”公為之哀憐,取衣衣之,遣去。
荊人比公為子産。
召為史館修撰,遂拜天章閣待制,判吏部流内铨,号為稱職,而于選法未嘗有所更易。
人或問之,公曰:“選法具備,如權衡,在執者不欺其輕重耳,何必屢更其法。
”是歲,天子開天章閣,召大臣問天下事,以手诏責範公等。
而議事者争言天下利害,務欲更革諸事。
公獨無一言,問之,則曰:“吾病未能也。
” 公于榮利既薄,臨禍福,不為喜懼,其視世事,若無一可以動其心者,惟以天下善人君子亨否為己休戚,遂以此卒。
此其為志豈小哉?豈有病而不能者哉?公誠素病,而任之以事,所至必皆有為。
使其壽且不死而用,其必有所為,豈其不欲空言而已者哉!嗚呼! 公享年四十有五。
官至度支郎中,階朝奉大夫,動上護軍,爵平晉男。
娶周氏,某縣君,生子某。
曾祖諱某,祖諱某,皆贈太師、尚書、中書令。
考諱某,官至兵部郎中,有賢行,贈戶部尚書。
公以某年某月某日卒于陝,某年某月某日葬于某所先茔之次。
銘曰: 仕不為利,以行其仁。
處豐自薄,而清厥身。
其仁誰思,不在吏民?其清孰似?以遺子孫。
銘以昭之,以告後人。
袁州宜春縣令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冀國公程公神道碑銘〈至和二年〉 上即位之十有六年,今鎮安軍節度使、檢校太師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程公,自三司使、吏部侍郎為參知政事,乃诏有司寵其祖考,于是贈其皇考故袁州宜春縣令為太子少師。
公在政事,遷尚書左丞,又贈太子太師;其為資政殿學士、工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