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·濮議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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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,信乎?”曰:“議猶未決,而天已降災,殺人害物,此厚誣天人之言也,餘已論之詳矣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前世已驗之事,如之何?”曰:“自漢以來,由諸侯入繼大統之君多矣,不可遍舉。

    今略舉入繼大統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,不追尊父母者三人,而試推以禍福之驗,可以知之矣。

    其追尊所生者二人,曰漢宣帝也、光武也。

    宣帝初稱其父曰親,置園邑而奉之,漢儒以為應經義者也。

    光武稱其父為皇考,立廟南陽而祭之,後世無非者。

    是皆進不幹大統,退不絕本親,最為得禮。

    而宣帝為前漢中興之主,光武為後漢世祖,其德業隆盛,天下富安,享國長久。

    此二人者,追尊所生者也,天不降以禍而降之以福,生為明帝,殁享榮名,為萬世所尊者也。

    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,曰魏廢帝也、高貴鄉公也、常道鄉公也。

    魏自明帝無子,養齊王芳以為子,乃下诏後世有入繼之主敢追尊父母者,大臣共誅之。

    故終魏之世,謹遵其約。

    然自明帝下诏後,連三世皆以宗子入繼,皆不敢追尊其父母。

    其一曰齊王芳,立十六年而被廢,謂之廢帝。

    其次曰高貴鄉公,立七年為司馬文王所弑。

    其次曰常道鄉公,立七年為晉所篡。

    魏遂以滅亡。

    此三人者,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,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禍,一被廢,一被弑,一被篡,喪身亡國,為萬世所悲者也。

    彼漢魏五君者,其享國盛衰長短,雖自有曆數,系于天命,不系于追尊所生與不追尊也。

    然就以禍福推之,追尊者未必不享福,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禍也。

    ” 晉問  或謂:“為人後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,考于六經與古今典禮,固無之矣。

    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,果無之乎?”曰:“有而不足法也。

    蓋自漢以來,由藩侯入繼大統,其為人後合禮而得正之君,皆無之也。

    惟五代晉出帝嘗以其所生父為皇伯矣,此何足道也!彼出帝者立不以正,非為後繼統之君也。

    蓋其不當立而立,必絕其所生則得立,不絕則不得立,故不得已而絕之也。

    出帝父曰敬儒,高祖之兄也。

    敬儒早卒,高祖憐出帝孤而養以為己子,而高祖自有子五人。

    高祖疾病,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。

    及高祖崩,晉大臣背約,欲得長君,故舍重睿而立出帝。

    其義不當立,惟欺天下以為高祖真子,故得立,則其勢豈敢複顧其所生父也哉?其以為皇伯者,不得已也。

    蓋立不以正之君,又不得已而至此,其可為後世法哉?嗚呼!五代之際,禮樂崩壞,三綱五常之道絕,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掃地矣,蓋篡逆賊亂之始也。

    而晉氏尤甚,自高祖與契丹為父子,出帝以耶律德光則為祖,以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,是其可以人理責乎?是其可以為世法乎?出帝既立,不旋踵而契丹滅晉,遷其族于北荒,幽之黃龍府,舉族餓死,永為夷狄之鬼。

    其滅亡禍敗,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。

    議者謂漢哀、桓亂世不足為法可矣,若晉出帝者,果可為法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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