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十二·居士外集卷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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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,脈宜洪;今細蹶,殆不可為。

    ”晝未盡數刻,啟手足于官署。

    翌曰,殓于正寝。

    戊申,葬先君墓次實明道二年八月也。

     堯夫内淳固,外曠簡,不妄與人交。

    初為河南府推官,後為司錄。

    予與之遊幾五年,出處多共之。

    其饬身臨事,予嘗愧堯夫,堯夫不予愧也。

    嗚呼,安能盡識吾友之善哉!  堯夫名汝士,年三十七,曆官至大理寺丞。

    先君諱某,終虞部員外郎。

    母李氏,隴西縣君。

    娶崔氏,生二男三女,皆幼。

    渤海歐陽修為之銘曰:  噫嘻哉!上者蒼蒼也。

    宜壽而夭,宜福而禍,有屍者邪?其無也?豐其躬者鮮其仁,予之賢者啬其位,豈其不可兼邪?斯可怪也!其有莫施,其為不伐,充而不光,遂以昧滅,後孰知也!吊賓盈位,哭皆有涕,夫嗟于道,婦咄于竈,夫能使人之若此也!噫嘻哉!君子吾不得見而見善人,善人今複不得而見也。

     尚書職方郎中分司南京歐陽公墓志銘〈景祐元年〉 公諱颍,字孝叔。

    鹹平三年,舉進士中第,初任峽州軍事判官,有能名,即州拜秘書省著作佐郎,知建甯縣。

    未半歲,峽路轉運使薛顔巡部至萬州,逐其守之不治者,以謂繼不治非尤善治者不能,因奏自建甯縣往代之。

    以治聞,由萬州相次九領州而治之。

    一再至曰鄂州。

    二辭不行:初彭州,以母夫人老,不果行;最後嘉州,以老告,不行。

    實治七州,州大者繁廣,小者俗惡而奸,皆世指為難治者。

    其尤甚曰歙州,民習律令,性喜訟,家家自為簿書,凡聞人之陰私毫發,坐起語言,日時皆記之,有訟則取以證。

    其視入狴牢就桎梏,猶冠帶偃箦,恬如也。

    盜有殺其民董氏于市,三年捕不獲,府君至,則得之以抵法。

    又富家有盜夜入啟其藏者,有司百計捕之甚急,且又大購之,皆不獲,有司苦之。

    公曰勿捕與購,獨召富家二子,械付獄,鞫之。

    州之吏民皆曰“是素良子也”,大怪之,更疑互谏。

    公堅不回,鞫愈急,二子服。

    然吏民猶疑其不勝而自誣,及取其所盜某物于某所,皆是,然後歡曰:“公,神明也。

    ”其治尤難者若是,其易可知也。

     公剛果有氣,外嚴内明,不可犯,以是施于政,亦以是持其身。

    初,皇考侍郎為許田令,時丁晉公尚少,客其縣。

    皇考識之,曰貴人也,使與之遊,待之極厚。

    及公佐峽州,晉公薦之,遂拜著作。

    其後,晉公居大位,用事,天下之士往往因而登榮顯,而公屏不與之接。

    故其仕也,自著作佐郎、秘書丞、太常博士、尚書屯田、都官、職方三員外郎、郎中,皆以歲月考課,次第升,知萬、峽、鄂、歙、彭、嶽、阆、饒、嘉州,皆所當得。

    及晉公敗,士多不免,惟公不及。

    明道二年,以老乞分司,有田荊南,遂歸焉。

    以景祐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終于家,年七十有三。

    考諱某,贈某官。

    皇妣李氏,贈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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