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·濮議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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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之道在也。

    ‘為所後父斬衰三年’,服雖重矣,必為義服者,示以義制也。

    而律令之文亦同《五服》者,皆不改其父母之名,質于禮經皆合,無少異。

    而《五服》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,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,雖以為人後之故,降其服于身,猶使行其父母之喪于其心,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絕于心也。

    則今人之為禮,比于古人又有加焉,何謂今人之不然也?” 為後或問下 問者曰:“子不能絕其所生,見于《經》,見于《通禮》,見于《五服》之圖,見于律,見于令,其文則明矣。

    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?”曰:“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事有不能兩得,勢有不能兩遂,為子于此,則不得為子于彼,此豈非人情乎?”曰:“是衆人之論也,是不知仁義者也。

    聖人之于人情也,一本于仁義,故能兩得而兩遂。

    此所以異乎衆人而為聖人也,所以貴乎聖人而為衆人法也。

    父子之道正也,所謂天性之至者,仁之道也。

    為人後者權也,權而适宜者,義之制也。

    恩莫重于所生,義莫重于所後,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,而未嘗相害也。

    故人情莫厚于其親,抑而降其外物者,迫于大義也;降而不絕于其心者,存乎至仁也。

    抑而降,則仁不害乎義;降而不絕,則義不害乎仁。

    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為用也。

    彼衆人者不然也,其為言曰‘不兩得’者,是仁則不義,義則不仁矣。

    夫所謂仁義者,果若是乎?故曰不知仁義者,衆人也。

    嗚呼!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,順适其性而為之節文爾。

    有所強焉不為也,有所拂焉不為也,況欲反而易之,其可得乎?今謂為人後者,必絕其所生之愛,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,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,曰‘爾所厚者為我絕之,易爾之厚于彼者,一以厚于此’,是其可以強乎?夫父母猶天地,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,以其生我也。

    今苟以為人後之故,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,其絕之固已甚矣。

    使其真絕之欤,是非人情也;迫于義而絕之欤,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僞也。

    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。

    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,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義,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為僞,惟降而不絕,則無一不可矣,可謂曲盡矣。

    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,而善養人之天性,以濟于人事,無所不可也。

    故知義可以為人後,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,衆人之偏見也。

    知仁義相為用,以曲盡人情,而善養人之天性,使不入于僞,惟達于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。

    ”  問者曰:“為人後而有天下者,不絕其所生,則将幹乎大統,奈何?”曰:“降則不能幹矣。

    自漢以來,為人後而有天下者,尊其所生多矣,何嘗幹于大統?使漢宣、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,則其于大統,亦何所幹乎?” 漢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,京師大雨水,壞官私廬舍,而民被壓溺者千餘人。

    或謂:“是時方議濮王典禮,議者以謂天災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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