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一·濮議卷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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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、同居繼父也、不同居繼父也。

    不同居繼父者,父死而母再适人,子從而暫寓其家,後去而異居矣,猶以暫寓其家之恩,終身謂其人為父。

    而所生父者,天性之親也,反不得謂之父,是可謂不知輕重者也。

    ” 問者曰:“父母之名,果不可改乎?”對曰:“能深嫉為後者,尊其父母,莫如魏明帝也。

    明帝之诏曰:‘有謂考為皇、稱妣為後者,大臣共誅之。

    ’然則,稱皇與後,是其所禁,而考妣之各雖明帝不能易也。

    明帝之不能易,是不可改也。

    ”  問者曰:“所生、所後父之名,徒見于禮文,而今世未嘗用也。

    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,皆以所生父為伯叔久矣。

    一旦欲用古禮而違世異俗,其能使衆論不喧乎?”答曰:“禮之廢失久矣。

    始于闾閻鄙俚之人不知義禮者壞之,而士族之家因相習見,遂以成風。

    然國家之典禮則具存也。

    今士大夫峨冠束帶,立于朝廷,号為儒學之臣,為天子議禮,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禮,〈謂《開寶通禮》、《五服年月》等書。

    〉而徇闾閻鄙俚之弊事,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。

    使臣以此得罪,臣固無慚而不悔也,況所謂以養子所生為伯叔父者,今但行于私家爾。

    有司之議禮議律,則未嘗不遵典禮也。

    方禮官議以濮王來皇伯也,是時王子融卒。

     初,故相王曾之無子也,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。

    及子融之死也,禮官議繹服所生父齊衰期而心喪三年。

    夫以子融為所生父,是典禮也;以濮王為伯,是闾閻之所稱也。

    兩議并發于一時,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,為天子議則用闾閻,其任情颠倒有如此,而人莫與之辨也。

    ”  問者曰:“或謂所生父之名出于《喪服記》,止可為議服,而言其他不可稱也。

    果若是乎?”答曰:“律言‘所養父殺其所生父,聽其子告’者,又豈因議服而言乎?” 問者曰:“禮有明文,而世不用者,何也?”答曰:“聖人以立後為公,不畏人知,故不諱。

    不諱,則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。

    小人不知義禮,以養子為私,畏人知之,故諱其自有父母,欲一心以為我生之子,故唯恐諱之不密也。

    嘗試論之曰:古之不幸無子,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,聖人許之,著之《禮經》而不諱也。

    而後世闾閻鄙俚之人則諱之,諱之則不勝其欺與僞也。

    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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