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十一·居士外集卷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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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常分。

    故命射以觀其德,命禦以論其行,如是,則可以官賢材,而不肖者有所勸。

    不耕則祭無盛,不蠶則衣無帛,如是,則可以禁遊手,而趨末者著于本。

    器奇者殺,以杜工之僞;關譏弗征,以檢商之猾。

    此聖王所以治天下之本,明不得以異物遷也。

    及周之晚,漢繼而興,救時之宜,猶有可取。

    士雖不選于裡,而有孝廉之舉;農欲勸之使勤,故有力田之秩。

    有市籍則不得仕,禁乘車以抑其豪。

    行之當時,猶為近古;降及弊末,适于權宜。

    有入赀以為郎,有入粟而拜爵,農商雜進,黑白混然。

    今國家監太清以為治,求王道之大端,務思真賢,以登庶位。

    故于貢士之制,亦有異類之防,此誠法古為政之要也。

    然自井田一堕,四民失業,士不本鄉裡,舉不明真僞,後世之取賢者,宜條禁之。

    故有行限年之制,有複鄉舉之請,有立秀才之科,有立中正以品功伐之高下,有從土斷以禁人士之流移。

    科條益嚴,變更非一,賢否之辨,未睹其真,豈非制其末而失其要欤?方今诏郡國歲貢,謹土著以占數,先鄉議而核實。

    然患條禁久行,甄明不暇者,誠由制之未得其術爾。

    必若取人以才,考行以實,舉賢者上賞以旌功,不肖者黜地以明罰,自然無冒舉之過,有得人之盛,又何患工商雜以并進,士類混而無别乎?彼作奇巧以蕩心,雜良苦而射利,謂其偷俗,未足敦風,在乎禁之,以絕其僞而已。

    若乃端木殖财,膠鬲擅利,倪寬為禦史而稱職,王猛與諸葛而并功,黃憲有三公之量,胡廣明萬事之理,桑羊之心計,叔敖之善相,如此數賢者,皆遭遇其時,以立勳業,故不限以定居,責其世職,烏得同條而語哉?謹對。

     △第二道 問:古者糾邦禁以叙六典,因天讨而作五刑,所以申嚴國章,明慎時憲。

    協大中之法,助教化之治,定三尺以著令,明一成而不變。

    又赦過宥罪,議獄緩死,法天地之茂育,象雷雨之作解,式顯好生之化,茂宣去殺之仁。

    且肆眚之恩苟廢而不用,則時無滌穢之澤;若數以為利,則人有委辔之歡。

    折衷之理,願聞嘉言。

     對:夫民弊于末,心作乎争,德不可以獨行也,輔之者其刑法乎。

    猛而則殘,虐以為暴,刑不可以獨任也,濟之者其仁恩乎。

    先王由是扶衰世以救溢,即民心而有作。

    謂天有震耀殺戮,我則嚴之以威虐刑罰;謂天有生殖長養,我則申之以溫慈惠和。

    大為之防,曲為之制。

    以商、周之盛德,有《九刑》之典,亦知獄與刑之不可去也如此。

    然而議獄緩死,羲《易》之明文;眚災肆赦,帝《典》之奧訓。

    《周官》有三宥,新國用輕典,皆所以寬民之謂也。

    故肆眚苟廢,則時無滌穢之澤,是傷乎無恩也;數以為利,則人有委辔之歎,是因而起弊也。

    折衷之理,何以辨之?蓋周家之政至忠厚也,須成、康而刑乃措;漢世之德至寬仁也,至文、景而獄乃平。

    夫所以緻刑之措、獄之平,其要非他,在削苛刻之深文,執議論之平谳。

    無罹民之不遠,無縱誅以快怒,使愚民知所避,奸吏無所弄,則獄雖不赦,刑将自平。

    且投箪者不能救饑,持幾者不能禦騎,又何必申小惠,推私恩,啟民心之奸,弛古刑之典者哉!故謂不赦者良醫之針石,赦者奔馬之委辔,質斯言也,不其然乎!謹對。

     △第三道 問:天驷、先牧列于祭經,圉人、圉師實有官局,然則國馬之政,其來尚矣。

    皇朝累盛,函夏大同。

    華陽之歸,偃息既久;野之頌,孳生益蕃。

    而又河隴、朔方,歲行互市,頗積糜于金帛,亦罕辨于良驽。

    誠由騎兵不可以阙供,夷落仰資于善價,浸為經制,著在有司。

    議者或雲承平日深,冗費宜革,思欲減邊關之條禁,遂氓庶之貿遷,倘緩急于戎容,可借資于民畜。

    恭惟聖治,務廣刍言,靡倦極談,以光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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