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·居士集卷三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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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氏。
自杜赫為秦将軍,後三世,禦史大夫周及其子建平侯延年仍顯于漢。
又九世,當陽侯預顯于晉。
又十有四世,岐國公佑顯于唐。
又九世而至于祁公。
其為家有法,其吉兇、祭祀、齋戒日時币祝從事,一用其家書。
自唐滅,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苟簡,獨杜氏守其家法,不遷于世俗。
蓋自春秋諸侯之子孫,曆秦、漢千有餘歲得不絕其世譜,而唐之盛時公卿家法存于今者,惟杜氏。
公自曾、高以來,以恭儉孝謹稱鄉裡,至公為人尤潔廉自克。
其為大臣,事其上以不欺為忠,推于人以行己取信。
故其動靜纖悉,謹而有法。
至考其大節,偉如也。
公享年八十,官至尚書左丞。
方其六十有九,歲且盡,即上書告老。
明年,以太子少師緻仕。
累遷太子太保、太傅、太師,封祁國公于其家。
天子祀明堂,遣使者召公陪祠,将有所問,以疾不至。
而歲時存問、勞賜不絕。
公少舉進士高第,為揚州觀察推官,知平遙縣,通判晉州,知乾州,遷河東、京西路提點刑獄,知揚州,河東、陝西路轉運使。
入為三司戶部副使,拜天章閣待制、知荊南府。
未行,以為河北路都轉運使,遂知天雄軍。
召為禦史中丞,判流内铨,知審官院,拜樞密直學士,知永興軍,徙知并州,遷龍圖閣學士,複知永興軍,權知開封府。
康定元年,以刑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,即拜副使。
慶曆三年,遷吏部侍郎、樞密使。
明年,以本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
公治吏事,如其為人。
其聽獄訟,雖明敏而審核愈精,故屢決疑獄,人以為神。
其簿書出納,推析毫發,終日無倦色。
至為條目,必使吏不得為奸而已;及其施于民者,則簡而易行。
始居平遙,嘗以吏事适他州,而縣民争訟者皆不肯決,以待公歸。
知乾州未滿歲,安撫使察其治行,以公權知鳳翔府,二邦之民争于界上,一曰“此我公也,汝奪之”,一曰“今我公也,汝何有焉”?夏人初叛命,天下苦于兵,而自陝以西尤甚,吏緣侵漁,調發督迫,至民破産不能足,往往自經投水以死。
于是時,公在永興,語其人曰:“吾不能免汝,然可使汝不勞爾。
”乃為之區處計較,量物有無貴賤、道裡遠近,寬其期會,使以次輸送。
由是物不踴貴,車牛刍秣宿食來往如平時,而吏束手無所施,民比他州費省十六七。
至于繕治城郭器械,民皆不知。
開封治京師,常撓于權要,有幹其法而能不為之屈者,世皆以為難,至公能使權要不敢有所幹。
凡其為治,以聽斷盜訟為能否爾,獨公始有餘力省其民事,如治他州,而畿赤諸縣之民皆被其惠。
開封比比出能吏,而兼于民政者,惟公一人。
吏部審官,主天下吏員,而居職者類以不久遷去,故吏得為奸。
公始視铨事,一日,選者三人争某阙,公以問吏,吏受丙赇,對曰“當與甲”。
乙不能争,遂授他阙。
居數日,吏教丙訟甲負某事,不當得。
公悟,召乙問之,乙謝曰:“業已得他阙,不願争。
”公不得已,與丙而笑曰:“此非吏罪,乃吾未知铨法爾。
”因命諸曹各具格式科條以
自杜赫為秦将軍,後三世,禦史大夫周及其子建平侯延年仍顯于漢。
又九世,當陽侯預顯于晉。
又十有四世,岐國公佑顯于唐。
又九世而至于祁公。
其為家有法,其吉兇、祭祀、齋戒日時币祝從事,一用其家書。
自唐滅,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苟簡,獨杜氏守其家法,不遷于世俗。
蓋自春秋諸侯之子孫,曆秦、漢千有餘歲得不絕其世譜,而唐之盛時公卿家法存于今者,惟杜氏。
公自曾、高以來,以恭儉孝謹稱鄉裡,至公為人尤潔廉自克。
其為大臣,事其上以不欺為忠,推于人以行己取信。
故其動靜纖悉,謹而有法。
至考其大節,偉如也。
公享年八十,官至尚書左丞。
方其六十有九,歲且盡,即上書告老。
明年,以太子少師緻仕。
累遷太子太保、太傅、太師,封祁國公于其家。
天子祀明堂,遣使者召公陪祠,将有所問,以疾不至。
而歲時存問、勞賜不絕。
公少舉進士高第,為揚州觀察推官,知平遙縣,通判晉州,知乾州,遷河東、京西路提點刑獄,知揚州,河東、陝西路轉運使。
入為三司戶部副使,拜天章閣待制、知荊南府。
未行,以為河北路都轉運使,遂知天雄軍。
召為禦史中丞,判流内铨,知審官院,拜樞密直學士,知永興軍,徙知并州,遷龍圖閣學士,複知永興軍,權知開封府。
康定元年,以刑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,即拜副使。
慶曆三年,遷吏部侍郎、樞密使。
明年,以本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
公治吏事,如其為人。
其聽獄訟,雖明敏而審核愈精,故屢決疑獄,人以為神。
其簿書出納,推析毫發,終日無倦色。
至為條目,必使吏不得為奸而已;及其施于民者,則簡而易行。
始居平遙,嘗以吏事适他州,而縣民争訟者皆不肯決,以待公歸。
知乾州未滿歲,安撫使察其治行,以公權知鳳翔府,二邦之民争于界上,一曰“此我公也,汝奪之”,一曰“今我公也,汝何有焉”?夏人初叛命,天下苦于兵,而自陝以西尤甚,吏緣侵漁,調發督迫,至民破産不能足,往往自經投水以死。
于是時,公在永興,語其人曰:“吾不能免汝,然可使汝不勞爾。
”乃為之區處計較,量物有無貴賤、道裡遠近,寬其期會,使以次輸送。
由是物不踴貴,車牛刍秣宿食來往如平時,而吏束手無所施,民比他州費省十六七。
至于繕治城郭器械,民皆不知。
開封治京師,常撓于權要,有幹其法而能不為之屈者,世皆以為難,至公能使權要不敢有所幹。
凡其為治,以聽斷盜訟為能否爾,獨公始有餘力省其民事,如治他州,而畿赤諸縣之民皆被其惠。
開封比比出能吏,而兼于民政者,惟公一人。
吏部審官,主天下吏員,而居職者類以不久遷去,故吏得為奸。
公始視铨事,一日,選者三人争某阙,公以問吏,吏受丙赇,對曰“當與甲”。
乙不能争,遂授他阙。
居數日,吏教丙訟甲負某事,不當得。
公悟,召乙問之,乙謝曰:“業已得他阙,不願争。
”公不得已,與丙而笑曰:“此非吏罪,乃吾未知铨法爾。
”因命諸曹各具格式科條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