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·濮議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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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〈是歲十月撰,不曾進呈。

    〉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,兩制、禮官請稱皇伯。

    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,理宜慎重,必合典故,方可施行,而皇伯之稱,考于經史皆無所據。

    方欲下三省百官,博訪群議,以求其當。

    陛下屈意,手诏中罷,而衆論紛然,至今不已。

    臣以謂衆論雖多,其說不過有三:其一曰宜稱皇伯者,是無稽之臆說也;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,是厚誣天人之言也;其三曰不當用漢宣、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,是不原本末之論也。

    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。

     謹按《儀禮。

    喪服記》曰:“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。

    ”報者,齊衰期也。

    謂之降服,以明服可降,父母之名不可改也。

    又按開元、開寶《禮》、國朝《五服年月》、《喪服令》皆雲:“為人後者,為其所生父齊衰,不杖期。

    ”蓋以恩莫重于所生,故父母之名不可改;義莫重于所繼,故甯抑而降其服。

    此聖人所制之禮,著之六經,以為萬世法者,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。

    若所謂稱皇伯者,考于六經無之,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,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,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,可謂無稽之臆說矣。

    夫《儀禮》者聖人六經之文,《開元禮》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,《開寶通禮》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,《五服年月》及《喪服令》亦皆祖宗累朝所定、方今天下共行之制。

    今議者皆棄而不用,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,此所以不可施行也。

    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。

    臣伏以上天降災,皆主人事。

    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,多求阙政而修之,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,庶幾以塞天譴。

    然皆須人事已著于下,則天譴為形于上。

    今者濮王之議,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,用其無稽之臆說,欲定皇伯之稱,中書疑其未可施行,乃考古今典禮,雖有明據,亦未敢自信而自專,方更求下外廷博議,而陛下遽诏中罷,欲使有司徐求典禮。

    是則臣下慎重如此,人君謙畏如此,君臣不敢輕議妄舉,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,此臣所謂厚誣天也。

    議猶未決,仍罷不議,而便謂兩統二父以緻天災者,厚誣人也。

    其三引漢宣、哀之事者。

    臣謹按《漢書》宣帝父曰悼皇考,初稱親,谥曰悼,置奉邑、寝園而已。

    其後改親稱皇考,而立廟京師。

    皇考者,親之異名爾,皆子稱其父之名也,漢儒初不以為非也。

    自元帝以後,貢禹、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,數十年間,毀立不一。

    至哀帝時,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,雲:“親谥曰悼,裁置奉邑,皆應經義。

    ”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。

    所謂應經義者,即《儀禮》雲“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”是也。

    惟其立廟京師,亂漢祖宗昭穆,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,宜毀也。

    定陶恭王初但号共皇,立廟本國,師丹亦無所議。

    至其後立廟京師,欲去定陶,不系以國,有進幹漢統之漸,丹遂大非之。

    故丹議雲定陶恭皇谥号已前定議,不得複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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