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·居士集卷二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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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國史,遷祠部員外郎,直集賢院,通判河南府。

    移書丞相,言歲兇,嵩山宮宜罷勿治。

    又上書,論妖人、方術士不宜出入禁中,請追所賜先生、處士号。

    歲滿,權開封府判官,再遷兵部員外郎,為三司度支判官。

    上書,論法禁密花透背,诏書雲自内始,今内人賜衣,複下有司取之,是為法而自戾,無以信天下。

    又言後苑作官市龜筒,亦禁物,民間非所有,有之為犯法,因請罷内作諸器。

    皆以其職言。

    又言有司多求上旨,從中出而數更,且謂号令數變則虧國體,利害偏聽則惑聰明,請者務欲各行,而守者患于不一,請凡诏令皆由中書、樞密院,然後行。

    郭皇後廢,上書,用《詩。

    白華》引申後、褒姒以為戒。

    景祐元年,丁父憂,服除,召試知制诰,判流内铨。

    議者言李照新定樂不可用,下其議,議者久不決。

    公為兩議曰:“宋樂用三世矣,照之法不合古,吾從舊。

    ”乃署。

    其一議曰:“從新樂者異署。

    ”議者皆從公署。

    公為人肅然自修,平居溫溫,不妄喜怒。

    及其臨事敢言,何其壯也!雖或聽或否,或論高而不能行,或後果如其言,皆傳經據古,切中時病。

    三代已來,文章盛者稱西漢,公于制诰,尤得其體,世所謂常、楊、元、白,不足多也。

     公既以文知名,至于為政,無所不達,自汝陰已有能名,佐常州,至今常人思之。

    錢思公守河南,悉以事屬之。

    是時,莊獻明肅太後、莊懿太後起二陵于永安,至于鐵石畚锸,不取一物于民而足。

    修國子學,教諸生,自遠而至者百餘人,舉而中第者十八九。

    河南人聞公喪,皆出涕,諸生畫像于學而祠之。

    初,吏部拟官,以圭田有無為均。

    公取州縣田,核其實者,準其方之物賈,差為多少,揭之省中,他有名而無實者皆不用,人以為便。

    天下之吏有定職而無定員,故選者常患其多而久積,吏緣以奸。

    至公為之選,而集者有不逾旬而去,天下皆稱其平。

    其遇事尤劇,尤若簡而有餘。

    及求知鄧州,其治益以寬靜為本,州遂無事。

    先時,有妖僧者以僞言誘民男女數百人,往往晝夜為會,凡六七年不廢。

    公則取其首惡二人置之法,餘一不問。

    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于不苛。

    南陽堰引湍水溉公田,水之來遠而少能及民,而堰撤墩破。

    公議複召信臣故渠,以罷鄧人歲役,而以水與民,大興學舍,皆未就而卒。

     始公來鄧,食其廪者四十餘人,或疑其多,及其喪,為之制服,其治衣栉才二婢,至三從孤弟妹,皆聚而食之。

    卒之日,廪無餘粟,家無餘資,入哭其堂,施無新衣。

    然平生喜賓客談宴,怡怡如也。

    自少而仕,凡三十年間,自守不回,而外亦不為甚異,此其始終大節也。

    銘曰: 壽吾不知,命系其偶。

    不俾其隆,安歸其咎?惟德之明,惟仁之茂。

    惟力之為,而公之有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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